王艳玲*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关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完善的思考
王艳玲*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进步和人权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肉刑在国际主流法律体系中已经被废止,死刑制度在大多数国家中仍然得到保留,成为刑法中最具威慑力的一种刑罚。为了使得死刑的适用能够做到不枉不纵,我国确立了死刑复核制度,科学、完善的死刑复核制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进行再次审查,以此统一死刑的量刑标准,防止错杀、滥杀。笔者从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现状;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对被判决为死刑的案件进行再一次且不同于其他审判程序的特殊审查,包括死刑核准权和死刑复核权。在这两种权利中,最关键和最核心的权利是死刑的核准权。有复核才有核准,所以我们可以说,死刑复核权是后者的前提条件[1]。
第一、审理对象特定。死刑复核制度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第二、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死刑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的一种例外。
第三、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与之相比,判决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
我国根据本国国情,坚持保留死刑制度,如何防止冤假错案,更好地保障人权,并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死刑复核程序显得尤为重要。死刑复核程序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死刑制度,防止“错杀、滥杀”,彰显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果,体现和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法治社会中人的生命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相反,如果生命权遭到了侵犯,其影响是十分恶劣的。因此在死刑执行之前,需要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慎之又慎的审查,确保万无一失,防止公民的生命权不会因死刑的错误适用而被剥夺。
(二)纠正错误判决,防止“错杀”
死刑案件在执行后,即使时候发现该判决存在明显错误,由于死刑结果的不可逆性,无法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即使是审判监督程序也只能对错杀的“嫌疑人”的家人进行补偿,可以说,错误的死刑一旦执行后就无法挽回。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纠正错误判决,防止“错杀”,以保证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增强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信赖感。
(一)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按照刑诉法就死刑复核程序额规定,司法实务中,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采用的是阅卷和提审被告人两种方式;复核程序非诉讼化、非公开化,使得当事人不能有效的提出自己的主张,而被告人也无法更好地为自己申辩,更不能得到辩护律师的辩护,这样的审理方式减弱了法官发现判决存在问题的可能性,不利于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更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剥夺。
(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范围、内容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只有六条,只是笼统的规定而缺乏具体审理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则、自动适用原则,下级法院将案件报送至上级法院,由该法院对案件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审查范围十分宽泛,增加了审核法官的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法官发现案件的关键之处,长期以往,法官对此类案件难免走马观花。
(一)程序独立公开方面
死刑复核程序采取的是类似于行政审批形式,整个过程由最高人民法院一手操办,检察院、当事人的辩护律师都无权参加,可以说整个程序都是秘密的。当权力在影子里运行,难免就会有问题出现,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控辩双方进行辩论,达成审判放、控诉方、辩护方三方参与的模式。
(二)被告人权利方面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保证,这里的辩护权要求是实质意义上的并且是切实有效的。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给予切实保障,一方面,允许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可以帮助法官及时准确的发现案件的关键所在,深入了解案情;另一方面,应当允许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素养,能够更为直接、准确的向审核法官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加快案件审核的速度和质量。
(三)检察院方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部门,并赋予其相关权力。那么如何定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因为在此程序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不能再以之前的公诉人身份参加了,而只能以一个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进行监督,而且其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使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关活动[3]。
俗话说“人命关天”,一个看似十分简单的案件,一旦牵扯到人的性命,就应当严肃而又慎重对待,基于足够的重视。在现阶段的社会情况下,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制度,而死刑的存在就必须有死刑审核程序为其保驾护航,这不仅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更是我们确立的保障人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确立统一的死刑标准,我们必须坚持和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使其成为保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闸门。
[参考文献]
[1]刘研.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完善构想[D].河北大学,2014.6.
[2]杨晓培,朱长根.论我国死刑复核权的立法之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 (2) :137.
[3]万春,高景峰.改革与完善死刑复核及其法律监督制度初探[J].人民检察,2006(01) :22.
[4]万春,高景峰.改革与完善死刑复核及其法律监督制度初探[J].人民检察,2006(01) :22.
[5]陈卫东,刘计划.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J].中国法学,1998(05) :97-99.
*作者简介:王艳玲(1992-),女,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D924.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5-0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