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面临的困境
——乡镇政府行政控制的失灵

2016-02-05 12:57王少飞
山西青年 2016年12期
关键词:民主选举村民自治乡镇政府

王少飞

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 066044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面临的困境
——乡镇政府行政控制的失灵

王少飞*1

燕山大学,河北秦皇岛066044

摘要:村民委员会能否依村民意愿依法产生,能否走出乡镇政府行政控制失灵的困境,能否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这些困惑密切关系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全方位实现。本文将探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面临的乡镇政府行政控制失灵的困境,并就如何走出困境的问题做了对策分析。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民主选举;乡镇政府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农村政治制度。村民实现自治依托于“三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将“三个民主”不断引向深入的过程。

村民实现自我管理作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已经深入体现在中国特色农村发展进步的全程中。村民委员会作为推广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力量,对于它的研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控制失灵及其原因

村民委员会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来自乡镇政权的行政控制与干扰。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控制失灵,使其难以发挥村民自治应有的作用。

(一)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行政控制的失灵

乡镇政权主要通过介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各个环节来实现对其的行政控制,因此,要分析村民委员会选举面临的困境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构成了乡村治理过程中官治与自治的两个重要机构,同时也是我国现有乡村关系中的一对主要矛盾。乡镇政府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最基础部分,它是国家意志得以执行的枢纽,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主要通过它们传达到基层,乡镇政府的工作管理称作“乡政”。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发组织成立,对农村事情依法进行办理的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它担负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方面职责,是实现村民自治和农村长期和谐稳定的重要载体,上述的全面管理过程即“村治”。

2、乡镇政权对选举的行政控制

乡镇政权对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控制是通过对选举环节的操纵实现的。首先,在宣传开始阶段乡镇政府利用对村支部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想要扶植的人选拉票,因为村支部直接听命于乡镇政府,就使得这样的拉票名正言顺。

其次,在确定候选人过程中,乡镇政府通常利用自己制定的种种限制条件将一些不符合自身意愿但又有过硬工作能力的人员排挤出去。

再次,不组织宣传动员,搞突然袭击式的选举;在组织选举过程中临时指派村干部授意村民选举乡里的意向人选。极端的甚至还会出现一人投多票、代填选票等状况。

(二)乡镇政府行政控制失灵导致的困境的原因分析

村民委员会陷入乡镇政权的行政控制失灵的困境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基层乡镇政府官本位思想严重,他们不愿放权。一方面,他们通过对自己的下级进行严格的控制以彰显自己的权威,以方便其搞暗箱操作和“小金库”伎俩。另一方面,有些基层乡镇政府官员担心村民自治会有失控的风险,从而主观上不愿意放弃对村委会的控制权,特别是对村干部选举的过程控制。

其次,村民委员会过分依赖于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毕竟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一个国家权力到达不了的地方,这就使之不得不依靠乡镇的权威来实现自己的“自治”。而对乡镇的过分依赖又进一步弱化了其职能,形成恶性循环。

二、村民自治困境的改善途径

村民自治不应完全脱离乡镇政府的行政控制,适度的行政控制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否则完全脱离乡镇政府的行政控制,村民自治将演变成无政府主义。因此解决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所面临的困境要讨论的不是要不要乡镇的行政控制的问题,而是乡镇行政控制度大小的问题。

(一)由乡镇政府入手

首先,要“建设具有现代民主政治素质的乡镇干部队伍”。乡镇政府要着手提高内部行政人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加强对村民自治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改变以往把乡村关系当作科层制度中的上下级关系处理的错误观念与做法,树立正确的村民自治观,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到不越权,不干扰村民自治。

其次,推进改革。乡镇政府的改革不在于“建设”与“改革”之间的差异,也不在于“强硬的撤销”或者“简单的弱化”的口头之争。核心在于其职能能否实现结构性优化。一是乡镇政府是最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行政部门,这种面对面的管理状态决定其必须要有较高的亲民性,去除高傲的“官僚作风”和严峻的冷面孔。二是,虽然乡镇政府做为一种基层国家管理机构,但其人员构成主要来自农村。根据以上论述,乡镇政府不必成为功能完备的官僚化组织,它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中国农村的实际状况和价值观认同基础之上。

(二)从村民委员会入手

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任何一项制度的完善和实施都需要群众的参与,这种参与的基本形式就是接受法制宣传和教育。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工作实际上就是一次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借此唤醒其权利意识,让他们认识到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当其受到威胁时要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做好对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对村民自治内涵有深入全面认识,遵纪守法,实现对村民的正确领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

[2]金太军.《乡村关系与村民自治》.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

[3]程同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王少飞(1987-),男,满族,河北承德人,硕士,燕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政府管理。

中图分类号:D4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2-01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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