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运,刘军,隋学强,周建裕
(1 潍坊医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山东 潍坊 261053,tcllijinyun@163.com;2 潍坊医学院校办,山东 潍坊 261053)
医患纠纷公力救济“失声”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李金运1,刘军2**,隋学强1,周建裕1
(1 潍坊医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山东潍坊261053,tcllijinyun@163.com;2 潍坊医学院校办,山东潍坊261053)
首先,对医患纠纷公力救济的概念作了简介;其次,从公力救济自身缺陷、法律建设不足、患方对公力救济缺乏信任和私力救济盛行四个方面对医患纠纷公力救济“失声”的原因作了具体分析;最后,建议通过加强法律建设、畅通公力救济途径和打击私力救济等措施解决公力救济“失声”问题。
医患纠纷;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失声;医患关系
近年来,医患纠纷频发。然而在医患纠纷解决过程中,卫生行政调解仅占1%,诉讼占6%[1],公力救济几乎处于“失声”状态。过多的通过非公力救济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不仅难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有损于法律与司法权威。分析公力救济“失声”的原因,研究提出针对性应对措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公力救济由私力救济演化而来。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是私力救济,人们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依靠自身实力给予对方反击与报复,实现自我救济。但私力救济手段暴力、容易救济过度、后续难测的内在缺陷容易使纠纷双方陷入“冤冤相报” 的困境,人类社会客观上需要一种全社会认可的秩序化的权利救济机制,由此便产生了国家与公力救济[2]。法治社会的今天,公力救济成为主流的权利救济方式。
公力救济是指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国家公权力保护自身权利,实现权利救济的措施[3]。公力救济的本质在于依靠国家公权力而非私人力量或其他社会力量,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诉讼是其最主要形式,还包括法律规定的、诉诸国家权力部门的其他形式,如:行政调解、仲裁等。救济主体官方性、程序性和结果法律强制效力是公力救济的突出特征。医患纠纷公力救济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律诉讼或国家权力部门诉诸国家公权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救济方式。医患纠纷中患方多为利益诉求表达者,因此诉诸公力救济的请求多由患方发出。
公力救济作为当今法治社会主流的权利救济方式,理应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发挥更多的作用。而现实中,公力救济在医患纠纷解决过程中几乎处于“失声”状态,医患双方在解决纠纷时都不愿选择公力救济,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公力救济成本高、效率低和不确定性
当事人在诉诸法律诉讼救济过程中所产生的高成本、由漫长诉讼时效所导致的低效率和能否获得救济的不确定性是当事人不愿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4]。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不仅会产生高额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经济成本,复杂漫长的诉讼过程还会耗费原告的大量精力,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由此产生人力等成本;同时,漫长的诉讼时效是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时间成本,医患纠纷中涉及医疗事故鉴定会延长诉讼时效,意味着时间成本的增加;法律诉讼受举证、律师等多种因素影响能否取得诉讼胜利有一定不确定性。对当事人尤其是患方而言,在未获得救济之前支付高额的费用其心理上易产生排斥,甚至难以接受。法律诉讼严格的程序性导致的诉讼时效长,患方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能否胜诉的难以确定性会造成患方恐惧,一旦败诉则损失更多。患方在理性考虑诉讼成本、时效和胜诉把握性后一般不愿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转而寻求其他成本较低、效率高、确定性高的救济方式。不仅患方不愿选择法律诉讼解决纠纷,医方因顾虑医院声誉,担心法律诉讼给医院造成声誉上的损害或招致社会媒体的负面评论,也不愿通过当庭对峙的方式解决纠纷。
2.2法律建设滞后与相互冲突
我国卫生相关法律建设滞后性与现有法律法规间相互冲突给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和法律适用混乱的困境,卫生法律建设滞后与不足限制了法律诉讼途径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一方面,卫生立法上,虽然我国不断加快卫生法律建设,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多部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总体而言,我国卫生法律建设仍然不足以指导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难以满足调整复杂医疗卫生关系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上,现有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不仅内容上存在缺陷、相互冲突,并且多以行政性法规为主,法律效力较低[5]。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为例,两者在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等都有较大的出入。前者颁布时间较早,没有及时修订导致对医疗事故赔偿有一定滞后;在归责原则上,前者遵循过错原则,后者在遵循过错原则的同时,对不同医疗损害区别对待,对医疗产品损害坚持无过错原则。两部法律法规内容冲突造成了医患纠纷法律诉讼实践上的混乱,阻碍了医患纠纷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而且在法律适用上,有些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有关条款,导致医患纠纷法律使用的混乱。
2.3患方对公力救济途径缺乏信任
患方对卫生行政调解医患纠纷和法律诉讼途径缺乏信任是导致公力救济“失声”不可忽视的原因。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医患纠纷持怀疑态度源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的“熟人”关系,这种由“父亲”(卫生行政部门)审判“儿子”(医疗机构)的处理方式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即使卫生行政部门能做到公正处理,也难以获得患方的信任。患方对法律诉讼途径缺乏信任并不是对法律和司法的怀疑,而是患方对通过法律诉讼取得胜诉结果的怀疑。医疗卫生行业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患方在医患关系中是天然的弱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患方与医院打官司,患方在经济实力、社会关系、医疗鉴定等资源上远不能与医院相提并论,患方作为理性人在思考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的胜算概率时难免信心不足。患方缺乏诉诸公力救济的意识主要表现为面对医患纠纷时缺乏法律意识,大部分患方法律意识淡薄,“信闹不信法”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缺乏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法律维权的意识。
2.4医患纠纷私力救济盛行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不是简单的相互对立关系,两者是相互依存、交错互补的关系[6]。在医患纠纷的解决上,目前以医闹为主的私力救济盛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诉诸公力解决医患纠纷。私力救济之所以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被广泛采纳,原因在于它简单、灵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和解决医患纠纷时的有效性。部分患者“一哭,二闹,三上吊”,公安机关就逃避抽身,医院就无可奈何了,在这种博弈中,医院只好用钱“息事宁人”。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没有复杂严格的程序,手段灵活,无须高额经济成本且耗时短、高效,容易被患方采纳;虽然私力救济手段往往违法,后果具有严重危害性,但由于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私力救济的过分迁就,没有给予诉诸私力救济者应有的法律惩罚,使得一部分私力救济得以实现,变相传递了私力救济直接有效的信号,因此医患纠纷私力救济得以盛行。对患方而言,既然私力救济方式解决医患纠纷直接而有效,并且被广泛使用,所谓“法不责众”,没有违法成本的顾虑之后,一试又何妨?医患纠纷私力救济盛行使公力救济途径处于“无人问津”的尴尬,这也是医闹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发挥公力救济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作用是保证医患纠纷处理结果公正性客观需要,也是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要求。解决公力救济“失声”问题应以加强法律建设为基础,坚持“两手抓”原则:改革畅通公力救济途径和打击根除私力救济。
3.1控制公力救济成本,提高效率
法律诉讼费用成本高在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经济负担的同时,也打消了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意愿。诉讼时效长,医患纠纷涉及医疗鉴定的一般要延长诉讼时效,解决纠纷效率低下。要克服法律诉讼成本高、效率低造成患方对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低意愿,应该探索、创新司法公力救济途径,控制公力救济成本,提高法律解决纠纷的效率。例如: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效简化了案件受理程序,解决了立案难问题的同时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又能促进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开。改革、创新医患纠纷法律解决途径的同时,加强法院对医患纠纷的诉前调解也是控制法律救济成本、提高纠纷处理效率的重要措施。
3.2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加大普法力度
现有医患纠纷处理相关法律建设滞后和法律规定混乱是阻碍医患纠纷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的重要原因,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加大普法力度,提高患方法律意识是促进医患纠纷依法合理解决的客观需要。首先,加快卫生立法工作,加快我国基本卫生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完备的卫生法律体系,为处理医患纠纷提供充足法律依据;其次,加快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现有相关法律修订与完善,本着“科学、民主、公平”的原则完善现有法律内容,明确医方、患方等相关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消除法律法规间法规内容上的混乱与冲突,避免法律诉讼处理医患纠纷中法律适用“二元化”尴尬;最后,加大普法力度,提高患方法律意识。通过媒体宣传、法律下乡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知识,消除老百姓“信闹不信法”的错误观念,树立法律责任和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
3.3拓展医患纠纷解决途径
法律诉讼和卫生行政调解在解决医患纠纷方面各有其自身缺陷。法律诉讼程序严格、复杂,费用高;卫生行政调解公正性备受争议,患方难以接受。法律诉讼和卫生行政调解自身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外,两种公力救济途径也难以满足解决当前数量庞大的医患纠纷的需要。因此,需要拓展法律诉讼和卫生行政调解之外的其他解决医患纠纷的公力救济途径和社会救济途径。积极发挥法院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作用,将医学专家纳入法院调解成员组,弥补法院调解纠纷时医学知识不足,科学、公正调解医患纠纷;同时引入庭前调解程序,快速解决医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开展医疗纠纷仲裁,由具有医学、法律相关知识的专家作为仲裁员,依据纠纷事实做出公正裁决,签署仲裁协议;加大对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支持力度,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吸纳专业调解人员,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患纠纷的能力,对人民调解结果的效力给予肯定等。积极拓展高效快捷、成本低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提高公力救济在解决医患纠纷过程中作用,保证医患纠纷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3.4打击医患纠纷私力救济,提高私力救济违法成本
目前,部分以谋取医院非法经济补偿的私力救济的得逞使得医患纠纷私力救济泛滥,这不仅造成了医患纠纷处理上的不公和混乱,也不利于公力救济途径发挥公正解决医患纠纷的作用。解决医患纠纷公力救济“失声”问题要坚持“两手抓”:改革畅通公力救济途径和打击根除私力救济。要依法打击医闹和涉医违法犯罪,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故意损害医院合法利益、威胁医务人员安全的医闹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职业医闹和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依法逮捕并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罚和定罪。2015年8月2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意味着“医闹入刑”获得正式通过。国家明确将“医闹”归入刑法之中,旨在强调法律对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打击“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这表明了国家依法打击医闹行为、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正当权益的决心。依法打击医患纠纷私力救济,提高私力救济违法成本,才能根除私力救济“毒瘤”,将医患纠纷的解决处理引入公力救济的正途。
[1]张妮莉,赵静.医疗纠纷案例处理方式的Meta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2):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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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欢欢〕
Cause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on Public Remedy "Silence" in Medical Disputes
LIJinyun1,LIUJun2,SUIXueqiang1,ZHOUJianyu1
(1SchoolofPublicHealthandManagement,WeifangMedicalUniversity,Weifang261053,China,E-mail:tcllijinyun@163.com; 2SchoolOfficeofWeifangMedicalUniversity,Weifang261053,China)
Firstly,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definition of medical dispute and public remedy.Thereafter, it analyzed the causes of public remedy"silence" in medical disputes from four perspectives including the self-defect of public remedy, inadequacy of legal construction, lack of trust in public remedy, and the popularity of private remedy. Finally, it pointed out the countermeasures of enhanced legal construction, unimpeded public remedy and striking private remed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ublic remedy "silence" in medical disputes.
Medical Disputes; Public Remedy; Self-help Remedy; Silenc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多方视角下山东省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研究”,项目编号: 2014WS0181; 潍坊医学院科技创新基金“山东省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研究”,项目编号: K1301023; 潍坊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基于国家司法考试导向的医学院校法制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 2014Y002
R197.32
A
1001-8565(2016)04-0577-03
2016-03-23〕
2016-05-07〕
** 通信作者,E-mail: liujun61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