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微博引发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

2016-02-05 03:32桂彩文
山西青年 2016年3期
关键词:名誉权隐私权互联网

桂彩文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一则微博引发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

桂彩文*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在瞬息万变的网络时代,人们通过互联网参与社会交往,互联网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困惑和纠纷。网络大数据时代,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尤其是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总会在无形之中受到侵害。一名网友在微博上公开发表一则微博并附有自拍图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起舆论的谴责。

关键词:互联网;隐私权;名誉权

一、关于隐私权

(一)医护人员是否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

所谓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就是指个人信息在不被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信息主体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的泄露。而在这次事件中,个人隐私是指患者在进行手术的事实以及患者可能并不想被公众所知的其他信息。首先,微博作为当今社会应用范围极为广泛的社交网络平台,成为公众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其信息传播速度也比较快捷。而且信息资料只要一经发出就会被公众查阅,尤其是争议性比较大,对于一些为社会所关注的消息,其转发率也会大大增加,这样一来就会大大增加信息传播的速度,页增加了网络信息侵权的风险。医护人员在发微博文字的同时还附上了包括患者在内的图片,这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患者的隐私。所以,这是违反侵权法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其次,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会受到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甚至会有网友人肉搜索有关这次事件的当事人,虽然在图片中不能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身份,但也排除事后会被媒体或者个人所跟踪的可能性,患者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干扰,身心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患者所受到的损害是因为医护人员在网络平台发出的信息,患者所遭受的损失和医护人员发出的网络信息存在因果联系,而且,作为微博的发出者的医生,是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做出此种行为也是自己的意志所支配。所以笔者认为,医护人员的此种行为违反了侵权法,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患者的隐私权益。

(二)存在排除侵权行为的情形

医护人员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以下的几种情况是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医护人员因为工作的需要,依法执行职务;在这里排出了此种情形,因为医护人员的职责是救助伤患,发微博并附有图片完全是属于医生的个人行为,与医疗机构无关,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另一种情况是医护人员在发出微博之前已经征得患者的同意,隐私权的主体是隐私的所有者,客体是隐私,而患者的同意是让渡了隐私权的客体隐私。这说明患者认同发出的内容,对于患者来说已经不再是隐私,更无所谓的侵权。而在这次事件中医护人员在后来辩解在发出网络图片之前已经征得患者的同意,说明在此次的事件中不存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事由。

二、关于名誉权

(一)医护人员是否侵害了医院的法益

在医患关系相当紧张的今天,一则微博会增加患者和医疗机构不必要的矛盾。而作为医护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也会因此而存在名誉受损的可能,名誉对于社会组织尤其是营利性的组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媒体的报道,我们了解到了患者所在的医院,医疗机构也会由于名誉受损而影响到自身的竞争力。这则微博在网上公布之后引起的争议也会给微博发出者所在的医疗机构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因为微博发出后更多的是社会舆论的谴责,公众认为医护人员的素质代表了医疗机构的水平,这种做法无疑会降低社会公众对医疗机构的期望值,使医疗机构得到更多的负面评价,影响微博发出者所在的医疗机构的名誉。名誉作为名誉权的客体是一种社会评价,而社会评价的降低就是名誉受损的表现。医疗机构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与医护人员的表现有着因果联系。在侵权法中“谁主张,谁举证”,虽然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对加害人使其名誉受损的事实的举证存在很大困难。但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侵权的事实,尤其是作为医护人员,在工作时间做出了有损医疗机构声誉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是出于何种心态,都不会影响损害医疗机构名誉权的成立。

(二)是否存在名誉侵权的例外情形

医护人员的行为会使医疗机构的社会评价降低,虽然医疗机构的曝光程度微乎其微,媒体对这次事件的报道会损害医疗机构的名誉。但是存在以下几种排除侵权的情形:首先,如果医护人员所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且内容具有陈述性,并不存在评价性的内容,也没有恶意贬低或者是评价医疗机构,只是患者所在的医疗机构会因为医护人员的非职务行为给医疗机构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医护人员在发出微博时并没有涉及和公开医疗机构的信息,所以即便是该医疗机构由于此次事件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也不存在名誉侵权,这可以作为排除医护人员侵权的正当理由。其次,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并没有损害医疗机构名誉的故意,根据法学界一直存在的侵权四要件的观点,侵权行为要有加害人的故意。这里的故意并不是指医护人员有侵害医疗机构名誉权的故意,而是医护人员是在本人故意的情况下,发出了对其所在的医疗机构会产生影响的微博,只要医护人员在故意的状态下发出微博而使医疗结构的名誉受损,就是具备侵权的主观要件,只不过医护人员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会因其主观故意受到影响。最后,被害人的同意,这是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排除侵权的情形。在这次事件中,医疗机构由于医生的行为而名誉受到干扰,如果医护人员在发出网络微博之前能够征得医疗机构的同意,也就是说明医疗机构能够承担这次事件给医疗机构带来的负面后果,这就可以排除医护人员的侵权,医护人员在发生微博风波后及时作出处理,出来澄清事实,消除事件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影响,医护人员不必为此承担医疗机构名誉受损的责任。

三、结语

医护人员发出的微博如果是作为一名普通人随意发出的网络信息或许不会引起公众的关注,更不可能存在争议。此外,媒体的报道也是这次事件的催化剂。而正是由于医护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媒体对这则微博的推送和整件事情的报道,使这则微博在网络上引起了争议,从而会使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信息受到公开和关注。所以,侵权关系是否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和社会舆论的争议,或许就没有侵犯患者和医疗机构权益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许梅珍,罗燕圆.解读《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20).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2).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3-0098-01

*作者简介:桂彩文(1990-),女,现为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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