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在离婚纠纷中的社会责任

2016-02-05 00:34王景林
山西青年 2016年7期
关键词:离婚社会责任纠纷

王景林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70



浅谈律师在离婚纠纷中的社会责任

王景林*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70

摘要:离婚通常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许多问题,当事人一般会求助于律师,律师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此,我们有必要对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方面。

关键词:离婚;纠纷;律师;社会责任

一、问题提出

根据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06.7万对,办理离婚363.7万对。近些年来,离婚率连年增长,国内几个大城市的离婚率已经超过30%。“离婚率上升有诸多原因,人们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家庭聚合力的弱化、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都不同程度影响着现代人对离婚的态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离婚已经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追求幸福成为许多人的生活目标,离婚不再是难以启齿的话题。

二、慎重审查离婚理由,适当阻止冲动离婚

实践中,当事人的离婚理由可谓五花八门,比如,双方性格不合、婆媳关系较差、男方好吃懒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未尽照顾义务等等。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事由主要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等。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作为律师,且又是旁观者,应当客观全面地分析和判断,不仅要看是否符合法定事由,还要看社会伦理方面是否允许?这向律师提出了很高的道德要求,律师不能只顾自身利益,不给当事人劝诫,反而添油加醋,鼓动当事人离婚,这样显然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即使有法定离婚事由,律师也有必要提醒当事人考虑接受对方改正错误,化解双方矛盾,继续维持来之不易的婚姻。

俗话说:“守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律师不是要阻止当事人,限制离婚自由。当事人很大一部分都是冲动离婚,事后又会碍于脸面,不肯向对方认错,但以后可能又极其后悔,因为离婚后一直未能组建幸福的家庭,或者仓促组织家庭,生活质量还不如以前,实践中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当事人比较信任律师,律师就应该适时提醒,最起码也要建议当事人给自己一段时间冷静地思考,对离婚前、离婚后将会遇到的情况即利弊作出详尽的考量,必要时请求父母、同学、朋友的帮助。

想离婚就离婚,过于随性,并不是好事。婚姻不是买了一双鞋,不好,立即就可以换掉。就连美国、韩国这些国家,近些年来也在一定程度上设置“离婚限制”,对我们应当有所启示。当然,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作为律师也就没有必要“劝合不劝离”,离婚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反映出社会文明的进步。

三、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切实保护女方权益

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特别强调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女性作为婚姻家庭中的弱势一方,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比如,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如果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一定的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如果想得到赔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需要举证证明这些情形的存在。实践中大多数女性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或者搜集固定证据的现实困难,再加上对方极力狡辩,女方的赔偿主张最终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比如,许多当事人,主要以男性居多,因为大多数男性掌握着家庭的经济来源,他们在起诉离婚前,毁灭证据、隐瞒财产,甚至有的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制造虚假债务。法律有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这也需要女方举证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实际操作时一般难度很大,女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合法权益被侵害。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许多律师对外宣称的口号,但律师应当在敬畏法律的前提下“忠人之事”。如果明明知道男方有依法需要作出赔偿,以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情形,作为代理律师,就应当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尽可能让男方作出合理让步,依法妥善处理赔偿及财产分割事宜。如果律师佯装不知,甚至还为男方献言献策,协助其侵害女方的合法权益,那就构成对法律的蔑视,显然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这点说来容易,做起来特别难,很多律师害怕惹恼当事人而被解除委托。

对于女方的代理人,律师应当利用自身经验,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如果有律师的专业指导,经过一段时间,一般都可以搜集到有利的证据,这样最终就能使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保护。

四、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也有特别规定,但在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更大,更加需要保护。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夫妻双方长期冷战,子女生活在压抑沉闷的环境中,缺乏必要的温暖和关怀;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小孩;一方抚养小孩,另一方不愿按期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父母经常在家里向小孩大发脾气,甚至毒打等。中国人常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也就是找借口不愿过多地插手或干预家务事,这就使得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未成年子女可能会成为离婚纠纷中最大的受害者。

子女是无辜的,不应成为双方婚姻失败的牺牲品。不管作为哪一方的代理人,律师都应当严厉批评或教育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律师应当敢于仗义执言,向当事人阐明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不必担心因此得罪当事人。相反,如果敢于依法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可能会给当事人留下“声张法律正义”的好印象。律师应当以“法律至上”为行事准则,让法律发挥应有的公平正义,这是律师须具有的一份社会担当。

[参考文献]

[1]沈志先主编.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夏吟兰著.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王景林,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7-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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