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与对策

2016-02-05 00:34侯国文
山西青年 2016年7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建筑业营改增

侯国文

河南省商务学校,河南 郑州 450011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与对策

侯国文

河南省商务学校,河南郑州450011

摘要: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负、会计指标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将产生重大影响。“营改增”是挑战,更是机遇,建筑业应积极应对,吃透文件、规定,采取及时有效的对策,使企业更加规范化,顺利过渡。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成本的影响

1.砖、瓦、石灰等建筑用料不能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建筑业的主要用料如:砖、瓦、石灰、沙、石、水泥等由于绝大多数由个体户或农民经营,而个体户大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建筑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相应的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负。

2.人工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建筑业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已经达到30%左右,而相关的税法规定人工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这也大大增加了建筑业的税负。

3.商品混凝土不能抵扣进项税。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简易办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建筑业的商品混凝土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4.部分企业失掉大型设备的进项税抵扣红利。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当前激烈竞争的局面下,很多建筑企业大型设备已更新完毕,这样就不能享受抵扣进项税的红利,相应增加了企业的机会成本。

5.甲方供料、设备不能抵扣进项税。建筑业在甲方供料、设备的前提下,往往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些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相应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负。

6.不动产抵扣进项税减轻税负。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营改增”对会计指标的影响

1.收入减少,利润降低。“营改增”之前工程造价是不含营业税的;“营改增”之后工程造价等于税前工程造价×(1+11%),包含销项税,会计上真正的收入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在合同收入一致的前提下,会计收入减少,利润降低。

2.现金流出增加。“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开具销项发票后在当期向直接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而甲方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造成建筑业提前垫付资金,这样势必增加当期的现金流出,使得企业的资金更加紧张。

3.会计核算复杂化。“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核算的;“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核算,更加复杂,难度更大。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现有管理模式的影响

1.对企业管理意识的影响。“营改增”之前,税款的核算、申报、缴纳等职责主要集中在财务部门;“营改增”后,建筑业与涉税相关的职责不仅在财务部,还涉及到采购部门、市场经营部门、技术部门、企业管理等,更需要部门之间的配合,更需要合作意识。

2.对建筑业内部相关部门的影响。“营改增”后,市场部门的投标价应明确标出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生产部门外购材料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标出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由于施工企业项目分散,财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

二、建筑业内部各部门应采取的对策

(一)财务部门的对策

1.学习相关的文件、规定,调整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熟练掌握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方法。

2.严格审核采购合同和分包合同,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对收到的进项发票应严格审查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到四流合一。

3.做好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工作。及时的进行进项税的认证和抵扣,避免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工程和生产管理部门的对策

1.必须确立索取专用发票意识,审慎选择供应商。建筑业的工程和生产管理部门在与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签订合同时,明确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能提供专用发票的,应相应的调整价格。

2.明确发票的开具时间、金额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有合同、有物资、有发票、有资金。

(三)销售部门的应对措施

1.明确工程造价的内容。“营改增”后工程造价包含增值税,所以对在建工程项目与甲方进行协商,减少或避免税负的增加。

2.修订工程承包合同文本。明确规定增值税由施工单位计算缴纳,甲方不得代扣代缴;尽量避免甲供材料,甲方坚持要供料的,尽量做到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需将合法的可抵扣进项发票提供给总包单位,因发票未能提供而造成的税负增加由甲方承担。

(四)项目部门的对策

1.树立取得专用发票的意识,加强发票管理。“营改增”后,建筑业项目部向供应商采购材料时,应摒弃对发票无所谓的意识,一定要把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考虑进去。要考虑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和个体户供应商之间进行比较,使成本和税负最小化。

2.代开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个体户供应商在无法取得对方发票时,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

3.集中采购材料。确保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减少税负;应尽量选择供应商运输材料,享受11%的进项税抵扣,减少税负。

4.降低人工支出。改变人工成本的支出方式,改由劳务公司支付,降低成本支出。有条件的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减少人工支出,提高施工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文德.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剖析及其对策研究[J].税务筹划,2014(1).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92;F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7-01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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