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娟秀
新余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新余 338000
《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与制度完善
吴娟秀
新余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江西新余338000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渐深入化,社会结构的转型也渐渐加快,农村的富余劳动力逐渐增多,且逐渐往城(市)镇和乡镇企业转移和就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本文就将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阐述其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劳动合同法》;农民工;农民权益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双方的矛盾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种种缺陷与问题。一些小型、微型企业无法真正地落实,导致工伤保险缴纳率较低,因为农民工的自身问题,从事的都是一些相对来说危险性较高的工作,工伤保险就成为了农民工最关注的社会保险,虽然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不是农民工自费缴纳,但是很多小型、微型老板却因其经济原因忽视工商保险问题。即使能够签定劳动合同,却有一些企业投机取巧,把签好的合同全部回收,美名曰回收保存,致使农民工手里还是什么都没有,维权依旧艰难。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足,多数采用忍气吞声的方式,使得频频出现“不平等合同”和拖欠工资却无法诉说的情况,更不用说司法诉讼的成本和时间都耗费巨大,使其根本无法承担。本文就将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谈谈怎样完善《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和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针对的只是劳动关系的调整,而不是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调整,也就是说并没有直接地调整劳务或雇佣关系,而要想调整劳务或雇佣关系就只能通过民法去调整。这样的法规就造成了假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那么《劳动合同法》是起不到约束作用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问题,用人单位就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2条法规认为其并不能适用于劳动法中。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可以把劳务合同也列入《劳动合同法》中,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整合在一起,统一规划为劳动合同,纳入到《劳动合同法》中,不论是雇佣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动应该是劳动法中的一部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用人单位以雇佣合同为借口,躲避劳动法的惩处,既能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壮大,又能接轨世界。
现今的《劳动合同法》中有着大量的具有歧义的条款,明确法律条款事不宜迟,可以通过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立法解释权,把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重要法规发表权威的解释。处于本文角度出发,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有关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内容,特别是需要通过对立法的解释来弥补立法权限上的不足,并加快颁布相关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还可以细化一些与劳动合同法无关的法律法规,使其与劳动合同法形成互补,如,明确劳动合同法中“组织”的具体范围,及如果出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又将以什么样的规则结束其劳动关系等。
在解释立法和细化法规的过程中,要适当地增加当事人的自治空间,鼓励当事人自行调节其劳动关系,节约其交易的成本,推动就业。总而言之,首先就是要按照合同上的规定行事,当合同期满时要正常地停止,尤其是当固定期限转成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时,更需要当事人续签并按规定终止。当然,如果当事人间有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时,可以更改劳动合同中的期限范围。其次,应该允许当事人用特定的用工形式确定履行规则,如,在劳动合同法中把劳务派遣用工当作特殊的规定。所以,这样的用工类型,应该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的期限劳动合同后,强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方面,也能够适当地放宽其条件,准许当事人在自治的空间范围内明确肯定其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最后,应当准许与具有特殊对价的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
我国现如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而《劳动合同法》则奉行地是帮助弱者、帮助劳动者的法治精神,这样的模式正好适应了如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而要想使得这种精神传承下去,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实行法律的过程中,将这一精神付诸于行动,在就业、社保等各方面加大保护劳动者的力度。从目前的就业形势上来看,劳动者的目标分为寻找到劳动就业机会、具有尽可能高的工资收入及选择自己满意的企业或劳动岗位。而生产者的目标则分为寻找具有劳动能力和符合其需要的技能劳动者、选择能力最强并且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利润的劳动者及尽可能低的支付其工资。这种看似具有两极化的标准矛盾,就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平衡劳动力市场关系,规避一些用人单位的歧视性行为,鼓励用人企业采取扶持性措施,真正实现以就业为代表的公平、公正。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我国的就业需求和劳动者种类都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技能和素质方面也出现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差异性,《劳动合同法》就是对利益悬殊双方的一种约束和保护,防止因利益悬殊产生的消极影响和阻碍其发展的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利与义务。
[1]楼继伟.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供给侧改革不利[J].中国经贸导刊,2016(7):46-47.
[2]秦亮,徐彦豪,贵思博.新劳动合同法视角下劳务派遣的福利分析[J].法制博览,2015(8):102-103,60.
[3]关菲菲.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5(6):265-266.
D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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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6)20-02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