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协议中货币赔偿机制的价值判断

2016-02-04 14:04孙嘉珣
铜陵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争端导向货币

孙嘉珣

(北京大学, 北京 100871)

TPP协议中货币赔偿机制的价值判断

孙嘉珣

(北京大学, 北京 100871)

文章描述了TPP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和裁决执行措施,在梳理TPP协定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相似性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二者的不同之处,即货币赔偿机制,并参考美国FTA实践讨论了货币赔偿机制基金和计划的要点。着重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两个价值导向:争端解决导向和效率导向,并从价值的角度重新审视TPP协定下的货币赔偿机制,认为虽然还有缺陷,但此机制是为满足上述两个价值导向的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尝试。

TPP; 货币赔偿机制; WTO ;价值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协定)是一项区域性贸易协定。2015年10月5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新西兰、智利、墨西哥和秘鲁这12个国家签署了TPP协定,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关注。TPP协定的成员国GDP总和约为27万亿美元,占全球GDP总量的近40%,货物贸易占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①

TPP的签订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而其各种规则的创新可能也会成为日后世界规则的前身。在TPP协定中,一个新的争端裁决执行机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这就是货币赔偿机制。TPP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蓝本,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裁决执行机制更是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的“圣经”。此番TPP协定对执行机制的这种创新到底有何用意?它是否能够符合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导向?本文将探讨与货币赔偿机制相关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价值导向,并进一步探讨货币赔偿机制是否能够符合这些价值导向,以此对货币赔偿机制做出价值判断。

一、TPP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一)程序规则

虽然本文着重讨论的是TPP协定中的裁决执行措施,但出于论述的完整性,还是简要介绍一下TPP协定争端解决程序规则。

若缔约方之间发生了有关TPP协定第28章中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内事项的争议,则任一缔约方均可向其他任何缔约方提出磋商请求。参加磋商的缔约方需要尽力在有争议事项上进行交流,努力一致得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磋商已进行一段时间但并未达成各方都满意的结果时,请求磋商的缔约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的确定原则是:争议双方各确定一名专家组成员,并尽量共同决定专家组主席人选。TPP协定对于专家组成员的资格和花名册的建立做了详细的规定。

专家组成立后,需要客观地对案件事实和协议内容做出一致性审查、作出认定,并对解决争议提出建议。专家组在工作程序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但至少需要保证一次专家组听证会、给各方书面提出反驳的机会等。

在最后一名专家组成员任命后的150天内②,专家组需要向争议各方提交初步报告。初步报告散发后,各争议方可以向专家组提交其对初步报告的书面评论。并在初步报告散发后的30天内向各争议方提交最终报告。

(二)裁决执行措施

若专家组最终裁定要求被诉方消除不符之处或有关利益丧失③,并且被诉方无法立即执行裁定,双方应该就执行的合理期限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争议双方可请求专家组主席确定合理期限。

若被诉方表示不执行裁定,或没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定,起诉方可以要求被诉方提供补偿。争议双方可在30天内就补偿达成协议。但补偿仍然是临时措施,当被诉方不符之处或有关利益丧失时,补偿也不应再适用。

若争议双方未对补偿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被诉方并未遵守,起诉方应该通知被诉方将终止被诉方的利益水平。(如果被诉方不服,可要求重新召集专家组审核中止利益的水平。)在起诉方向被诉方做出中止意愿30天内,被诉方可以向起诉方表示会支付货币赔偿。若被诉方做出此表示,起诉方就不能中止利益。各争议方应该进行磋商,对货币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如果30天内没能达成一致,TPP协定规定了货币赔偿的金额。货币赔偿的金额应以美元计,等同于起诉方提出的(或专家组判定的)中止利益水平的50%。货币赔偿按季度支付。货币赔偿可以进入基金(下文会详述)也可以直接支付,在进行货币赔偿的时候也需要被诉方提出消除不符之处或有关利益丧失的计划(下文会详述)。若被诉方未按期支付、或未提供计划、或货币赔偿支付完后仍然没有消除不符之处或有关利益丧失,则起诉方仍然可以对被诉方中止利益。

若起诉方决定对被诉方中止利益,应首先中止与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同一事项下的利益;若上述中止不可能或无效果,起诉方可以中止不同事项下的利益。当然,中止利益同样也是临时措施。一旦被诉方消除不符之处或有关利益丧失,则起诉方应该停止中止利益。

(三)美国在自贸协定中利用货币赔偿的情况①

美国从2004年起便在其签订的FTA中运用了货币赔偿的执行机制。在美国与智利、新加坡、摩洛哥、澳大利亚、巴林、阿曼苏丹国、秘鲁、哥伦比亚、韩国、巴拿马等分别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均采用了货币赔偿的执行机制。②作为TPP谈判的主导方,美国也将此执行机制纳入了TPP谈判,并最终成为了TPP协定执行机制的一部分。

二、与WTO执行机制的对比

上文简要叙述了一下TPP整体争端解决机制,其整体程序甚至协定用词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十分相似。虽然在透明度和专家组成员资格等方面略有不同,但从大框架来看,二者从磋商、专家组设立、中期报告到最终报告的程序如出一辙。虽然TPP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审终审,并没有WTO常设上诉机构和二审终审的设置,但这种不同也许是区域性和全球性自由贸易协定所共有的,并不能否认二者之间的相似性。

虽然程序规则的大框架非常相似,但TPP协定的执行机制却和WTO的执行机制有一个非常大的区别,那就是货币补偿的相关规定。

(一)货币赔偿(monetary assessment)

在WTO执行机制中,若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消除不符之处或有关利益丧失,则起诉方可以要求被诉方进行补偿。若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并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达成协议后被诉方不履行,起诉方可以直接对被诉方中止减让。因此,其流程大致如下图:

而在TPP执行机制中,补偿机制与WTO执行机制相同。但在补偿机制没有成功的情况下,起诉方需要先首先确定中止利益的水平。起诉方通知被诉方中止利益的意图后,被诉方可以选择支付货币赔偿。一旦被诉方表示会支付货币赔偿,起诉方便必须接受,不能立即开始中止利益。而且即使双方对货币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便可以直接适用中止利益水平的50%。不能像补偿一样,若未对补偿达成协议就无法进行补偿。

一旦货币赔偿没有顺利进行,或者货币赔偿期限届满后被诉方仍没有消除不符之处或有关利益丧失,则起诉方便可以对被诉方中止利益。因此,其流程大致如下图:

我们可以看出,从执行机制大框架上,TPP协定比WTO协定多了一步。由于TPP协定参与者广泛、成员总体对世界经济影响极大,TPP协定的各种创新规定也许会对全球自贸协定领域产生冲击。因此,对货币赔偿应该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二)基金(fund)

货币赔偿机制在上文已经进行了一个大致的叙述。值得注意的是,货币赔偿并非直接分期支付给起诉方,而是其中还有一个“基金”的机制设置。“基金”(fund)这个词仅仅在28.7、28.8、28.13和28.14四段中提到了。其中,比较重要的是28.8与28.13两段。

28.8段明确提出,基金的作用是“便利各争端方贸易往来,包括进一步减少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或协助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但并没有更加详细的规定。28.13段规定了基金如何使用。若被诉方希望使用基金,各争端方应该就如何使用基金达成一致。若未达成一致,被诉方可以选择直接支付货币赔偿,或允许起诉方立即中止利益。具体流程如下图:

整个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于“基金”的规定非常之少,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疑问。由于此机制是从美国自贸协定中脱胎而来,接下来本文将通过研究美国自贸协定中有关“基金”的规定,来试图解答上述问题。

基金由谁管理?以美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自贸协定那个为例,管理基金的是“联合委员会”。根据美澳自贸协定的规定,双方成立联合委员会来监督自贸协定的实施,联合委员会的成员由双方的政府官员组成。联合委员会负责管理基金,决定基金的使用领域及途径。但是,由于TPP协定并不存在这种“联合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因此争议方只能协商、谈判来确定基金如何使用。我认为,这就是自贸协定成员国扩大导致达成一致的成本增高的体现之一。由于并没有一个权威机构来确定基金如何使用,在TPP协定下对基金使用方式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也许会变低,导致基金设置的目的不能达成。

基金用在哪?TPP协定规定的是基金用于“便利各争端方贸易往来,包括进一步减少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或协助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但在美国一些自贸协定中,除了上述规定,还有对于基金的用途更加详细的规定。以美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为例,条文规定:基金应该花在适当的劳工和环境的领域上,包括提高、加强劳工和环境法律执法方面。在确定如何花基金中的钱时,联合委员会应考虑双方境内有相关利益的人员观点。在TPP协定中,并没有对基金使用的具体领域进行规定。但我认为,美国自贸协定的规定还是可以给我们理解TPP协定上提供一些帮助。基金可以使用在帮助被诉方加强执法等方面,以使被诉方能够履行协定,这种用法也可以出现在TPP的基金使用中。当然,没有了基金使用领域的限制,也许在未来TPP各成员国实践中会出现基金更好的使用途径。

若情况允许是指什么?不论是在美国自贸协定文本中,还是在TPP协定中,都并没有对“若情况允许”(where the circumstances warrant)做出更详细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可以将货币赔偿支付进基金,也没有规定哪些“情况”不“允许”。我认为这个短语并非实质性的规定,而是一种给予极端情况下条文灵活性的定语而已,并不需要做过多关注。

(三)计划(plan)

货币补偿是在一年内按季度支付的。在支付第一期季度货币赔偿付款的同时,被诉方应向起诉方提供其为消除不符之处或利益丧失而采取的计划。若被诉方没能提供此计划,则起诉方可以立即对被诉方中止利益。

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价值导向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导向实际上非常多,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保证秩序等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导向。但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货币赔偿机制的价值判断,我认为,注重效率和解决争端是与货币赔偿机制最相关的两种价值导向。本文首先先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的价值导向,之后在着重探讨货币赔偿机制在这两个价值上的贡献和不足。

(一)争端解决机制价值导向——争端解决

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卢埃林就指出:“法律是官员(包括法官、律师、书记官等)解决纠纷的行为。”③他认为,社会上充满了纠纷,而法律的首要功能就是解决纠纷。 与一国国民之间一样,WTO各个成员国之间也会不断发生纠纷,不论争端解决是否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但一定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导向之一,正如我们无法否认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的价值导向之一就是解决纠纷。但与一国内部司法体系的不同,作为一种自贸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首先,WTO争端解决机制无法高于国家。一国的司法体制是凌驾于国家中每个个体之上的,可以因违反刑法、行政法的行为对个体采取强制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而WTO作为一个与国家平等的国际组织,是没有权利“强制”一个国家做任何事情的。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程序自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导向之一。

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强制执行手段,只能加以引导。由于WTO与国家是平等的,无法强制国家履约、消除不符之处或有关利益丧失。没有强制国家做某些事情的手段,即使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争议做出了判断,也会因为无法执行而导致争端无法解决。因此WTO尽了很大努力,设计出了一套机制来引导国家真正采取行动,解决纠纷。

1. 补偿

一提到“补偿”,很多人都会把它与一国国内民法中的“赔偿损失”联想到一起,但我认为,二者的价值导向非常不同。我们首先要注意补偿所运用的时间点。当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消除不符之处或有关利益丧失时,起诉方才能要求被诉方进行补偿。其次,补偿措施是一种临时措施,不是一次性措施。只要被诉方没有消除不符之处或有关利益丧失,起诉方就可以一直要求补偿措施的实施。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追求的是“有过则改,既往不咎”,“过能改,归于无”。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有关成员的相关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后,在争端解决报告通过后的合理期限内,有关成员迅速地撤消了被诉措施,则有关成员对其措施给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④,包括补偿。从这两点来看,很难说“补偿”是一种“赔偿”。我认为补偿措施也是引导被诉方履行裁决的一种手段。

补偿分为两种,贸易补偿。第一种贸易补偿是从GATT/WTO实践来看,补偿的方式一般不是直接提供金钱,而是在这些措施所影响领域之外的方面,给予其他成员更多的贸易机会⑤,例如降低其他产品的关税,或在其他方面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等, 这就是贸易补偿。

但贸易补偿是否能够适用最惠国原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果不适用最惠国原则,那么贸易补偿相当于造成了新的歧视,这是与WTO的宗旨相悖的。如果适用最惠国原则,那么起诉方争取来的权利所有国家都可以用,起诉方并不能从起诉的行为中获得任何实质性的利益。而现在普遍的观点是贸易补偿也需要满足最惠国原则,那么贸易补偿在实践中很难被援用也就不足为奇了。

补偿的第二种是金钱补偿。金钱补偿是被诉方向起诉方提供金钱,这便不是一个GATT下的普遍义务,我认为金钱补偿也不需要遵守最惠国原则。但金钱补偿很可能导致“用钱免责”的情况发生。例如欧盟将《美国版权法》诉至WTO,虽然裁决支持了欧盟的主张,但美国在多年间一直对欧盟采用金钱补偿的方式,却没有纠正不符合的措施。

另外,补偿措施也是自愿进行的,而非一个强制性措施。因此,补偿措施很难满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解决价值导向。

2. 中止减让

中止减让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了引导被诉方执行裁决的手段之一。但是,中止减让可能影响一国跨国贸易中的重大利益,因此相比于温和的“引导”,中止减让更像“强迫”。相当于WTO告诉被诉方:“如果你不执行裁决,你失去的将会更多”。

毫无疑问,如果被诉方一直未执行裁决,那么起诉方也可以一直中止对被诉方的减让,这对于争端解决是没有任何帮助的。

(二)世界贸易争端解决的价值导向——效率导向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是我们已经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效率”一向是争端解决机制所追求的,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效率导向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效率导向在文本中有所体现。在《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以下简称《谅解》)第3条第3款、第3条第7款中的部分词语就反映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效率的追求。⑥《谅解》第3条第3款规定:“在一成员认为其根据适用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因另一成员采取的措施而减损的情况下,迅速解决此类情况对WTO的有效运转及保持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是必要的。”《谅解》第3条第7款规定:“在提出一案件前,一成员应就根据这些程序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作出判断。”我认为,这种对案件解决速度和提前判断有效性的要求都是争端解决机制追求效率的体现。

效率导向在反向一致原则中有所体现。“反向一致”原则可以说是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最让人瞩目的改进,是指变“只有全体缔约方同意制裁才有效”为“只有全体缔约方反对制裁才有效”。⑦有学者认为,反向一致“是对过去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活动中因协商一致决策常常出现败诉方阻挠而无果而终的制度性瘤疾的一种治疗”。⑧反向一致原则令争端解决的效率获得了极大的提高。

效率导向在WTO争端解决时间表中有所体现。WTO争端解决有一套非常严格的时间表。从磋商、专家组成员确定、专家组两个报告的散发、上诉、上诉机构报告的散发,到报告的通过、执行合理期限的确定,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针对紧急情况(如易腐烂货物),上述时间限制还会减少。这套严格的时间表要求争端的解决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完成,这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效率导向的体现。

效率导向在司法经济原则中有所体现。司法经济原则(judicial economy)或称司法节制原则,可以简明地定义为“尽可能地在单一程序中解决问题”或者“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合理地应用于争端解决过程中”。⑨普遍认为,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适用司法经济原则是节约诉讼成本、缩短审理时间和更快解决当事方之间贸易争议的有效方式。⑩

但WTO执行机制并不能满足效率导向的要求。首先,偿偿的方法并不效率。上文已经叙述过补偿机制难以被援用的一些原因。笔者认为,补偿措施难以被援用还有另一个原因,那就是谈判过于艰难。《谅解》规定:“如在合理期限结束期满之日起20天内未能议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不论是贸易补偿还是金钱补偿,双方要在20天的时间内谈判出令人满意的结果是非常困难的。这就导致补偿机制很难被运用,20天的谈判期间白白被架空、浪费。

其次,中止减让也并效率。上文已经提到,中止减让是WTO“逼迫”被诉方履行裁决的一种手段。从起诉方的角度来说,这种手段确实让被诉方得到了“惩罚”,督促被诉方履行裁决。但是,这种手段“损人”,但是否利己?WTO的宗旨是降低贸易门槛,这种提高贸易门槛的“惩罚”,不仅可能不解决问题,还可能无限期拖长履行的期限,也并无助于高效地解决问题。

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现有的执行机制也在满足效率导向的要求上也具有缺陷。

四、从价值角度看TPP协定中的货币赔偿

从上文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在争端解决和效率的价值导向上分别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因此下文主要判断货币赔偿机制是否能够弥补上述缺陷,是否有自己的缺陷。

(一)争端解决导向

1. 有助于争端解决

笔者认为,基金的设置是十分巧妙的。这比补偿机制还要明显地传达了一个价值导向:“起诉方并不是为了获得赔偿,而是为了解决问题。”起诉方并不需要被诉方真的支付给自己金钱,而是拿出一些钱来,专款专用地解决问题。我认为这种执行机制十分新颖,也许比贸易补偿和中止减让/利益都更有效。当然,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观察TPP各成员国的实践。

另外,货币赔偿与履行裁决的计划是绑定在一起的。在第一个季度支付货币赔偿之时,被诉方必须提交计划。这既让起诉方有了一些问题能够解决的保障,也对被诉方是一个激励,有助于解决争端。

2. 缺陷

目前来看,货币赔偿的主动权掌握在被诉方手中。货币赔偿是由被诉方自愿提出;若就基金的使用并没有和起诉方达成一致,被诉方也可以选择是直接支付金钱还是自暴自弃,接受中止利益。那么站在被诉方的角度来看,是否选择此机制的判断就集中到了一个问题上:用中止的利益的50%来换取一年的执行时间是否划算。目前我还并没有对这个问题做更加深入的研究,但若整体来看不够划算,那么货币赔偿也很可能像补偿机制一般被架空。

若裁决的执行确实十分困难,那么不管前面有多少执行机制,最终还是会走到中止利益这一步。而上文已经叙述过了,中止利益在争端解决的价值导向方面还是有一定缺陷的。若货币赔偿不能将大部分执行困难的情况拦在此关,那么争端解决价值导向方面的缺陷仍没有被完全弥补。

(二)效率导向

1. 有助于提高效率

首先,金钱赔偿可以定量。TPP协定的执行机制为各个争端方留出了10天用来谈判货币赔偿金额的时间,但不同于补偿,即使在此阶段各争端方没有达成一致,货币赔偿机制仍然可以适用。这会导致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会在一开始确定的中止利益水平50%附近开始谈判货币赔偿金额,节约谈判成本,有助于提高执行的效率。

其次,金钱赔偿是定时的。货币赔偿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但不同于补偿和中止利益措施,货币赔偿是有明确的期限的。货币赔偿只能将下一步执行机制延长一年,期间还需要提交计划,努力执行。因此,货币赔偿并不会像补偿或中止利益等机制可能会无限期地适用下去,有助于迅速地进行到下一个阶段,提高效率。

2. 缺陷

从上文的叙述来看,笔者认为货币赔偿和金钱补偿十分相似,货币赔偿就是金钱补偿加了如下限制条件:金额、时间、附加计划和基金的使用。那么为什么不将货币赔偿作为金钱补偿的一种呢?现阶段,在补偿没有达成的情况下,还需要在确定中止利益水平后的30天内被诉方确定是否使用金钱补偿,这30天岂不是白白浪费了?

笔者认为,执行机制可以做如下修改。在合理期限过后,被诉方仍没有适当执行的情况下,起诉方先提出中止利益水平,双方对中止利益水平进行确定。当中止利益水平确定之后,起诉方再提出补偿的谈判,中止利益水平确定后谈判补偿的成本也可能降低。若30天(WTO争端解决机制是20天)后,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则被诉方可以立即提出进行这种有限制的金钱补偿——货币赔偿。将30天的补偿谈判和30天的货币赔偿等待期合并,可以进一步提高效率。

(三)TPP规则导致适用货币补偿也许会减少

1.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

上文已经提到,美国的自贸协定设置了“联合委员会”专门管理货币赔偿而成的基金,并直接决定基金的使用途径。现在TPP协定没有了这个专门机构,用协商、谈判的方式决定基金的使用方式,是否达不成一致的可能性会增高?基金的设立减少,货币赔偿彻底沦为定时定量的金钱补偿?

2. 第三方担保账户(escrow)

在美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自贸协定中,还规定了有关第三方担保账户的事宜。为了保证被诉方能够按时按量地支付货币赔偿,被诉方需要建立一个第三方担保账户。一旦被诉方无法履行货币赔偿支付义务,“联合委员会”可以直接从担保账户中抽取相应金额进入基金。这相当于为货币赔偿的履行又多加了一道屏障。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机制的设计都能够有效地保证货币赔偿发挥其作用,而在TPP协定中并没有上述机制,也许会对货币赔偿的有效使用产生负面影响。

五、总结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强制国家履约或履行裁决,因此只能用一些手段去“引导”、“逼迫”国家为一定的行为,来达到降低贸易门槛的最终目的。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无奈。但若不能直接强制,用其他手段设计再精巧,也无法弥补不能直接强制的缺陷,反而可能导致争端不能顺利解决、降低争端解决效率这样违背WTO争端解决价值导向的后果。甚至可能最终反而提高了贸易门槛,违背了WTO制度的宗旨。

虽然这个问题是个目前无法从根本解决的死结,但是并不意味着现有制度无法改进。我认为,TPP协定的货币赔偿便是对改进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一次有意义的尝试。虽然这种机制仍有自己的缺陷,但至少是在努力符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导向,并有一定进展的。至于其使用情况如何,由于没有找到美国自贸协定的执行情况,目前仅仅能够依靠的只有猜测。但相信随着TPP协定的履行,在此问题上会有更多可供研究的素材。

注:

①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9日。

②但美国与约旦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并没有此机制。

③王显荣:《WTO争端解决机制价值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4月,第37-38页。

④李业青,张仲春:《DSU补偿措施的深度解析》,行政与法,2010年1月,第113页。

⑤李业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偿措施研究》,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0月,第18页。

⑥吴蕾:《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效率价值》,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5年第10期,第14-15页。

⑦喻磊:《WTO规则价值论》,江汉论坛,2003年6月,第108页。

⑧同⑩。

⑨陈喜峰,虞汪日:《论WTO案例中的司法经济原则》,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10月,第27页。

⑩吕晓杰:《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司法经济原则功能的再思考》,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第81页。

Value Judgement of the Monetary Assessment of TPP

Sun Jia-xun
(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The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procedure and the enforcement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TPP. Based on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similarities between 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TPP and that of WTO, the paper lays stress on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which is the monetary assessment, and discusses the main points of “fund” and “plan” in reference of the FTA practice of the US.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two value orientations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 dispute settlement and efficiency, and then reviews the monetary assessment system of TPP in the view of value. In conclusion, the system is a meaningful attempt to fulfill the two value orientations in spite of its flaws.

TPP; the system of monetary assessment; WTO ;value

D923.41

A

1672-0547(2016)05-0072-06

2016-08-05

孙嘉珣(1992—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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