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英时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司法伦理实效性研究
谢英时*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法律的正确运行,而法律的真正价值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不仅需要有足够的道德知识和审判技能,更需要司法官高水平的伦理素养来指导司法行为,进而加强司法伦理的实效性建设。研究对司法伦理实施效果的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伦理价值,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伦理;实效性;研究
实现法律的真正价值,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就要全面认识司法伦理的实效性,加强司法伦理的实效性建设,掌握司法伦理实效性的评价标准,才能更好的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提高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平,真正发挥司法伦理的实施效果,确保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Justice),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以司法官指的是法官和检察官。
伦理(ethic),人伦道德之理,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是从概念角度上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它不仅包含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深刻地蕴涵着依照一定原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道理。
司法伦理,又称司法道德,是法律职业伦理的组成部分。司法伦理的字面意思就是把司法和伦理结合起来。其实,司法和伦理是密不可分的。司法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不仅需要司法官足够道德知识储备、裁判技能和审判经验,更需要司法官高水平的伦理素养来指导司法行为。
司法伦理实效性可以进一步的理解为司法官在践行法律的过程中,将形成的道德观念和法律信仰转换成一定的行为规范,进而引导司法行为而产生的实施效果。
(一)加强司法伦理的教育工作
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执法行为。目前我国司法人员存在认识不足、道德欠缺,甚至是知法犯法的现象。由此看来,帮助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伦理的教育工作。
第一,法律以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将来有可能就会成为司法人员,所以对他们的道德教育就是要从基础做起,除了法学的专业知识学习外,思想道德修养和马克思主义等一些相关道德和伦理的学科也同样要引起重视,而且有必要开设司法伦理的学习课程,让他们提前具备司法伦理要求的基本职业素养。
第二,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和深入理解最新司法伦理的理念,使思想和行为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通过学习分析和研究,能全面理解和把握“执法为民”的内涵。同时法官也要加强自我学习和自我批评教育,才能更好的抵制诱惑,养成良好的司法伦理品质。
第三,司法伦理的教育者要注重方式方法,把榜样示范或者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相结合,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和参与感,采取灵活的切实可行的方法来提高司法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二)加强司法伦理的制度建设
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利过程中,全部依靠伦理自觉自律来进行是不合理的,因为司法官也是自由人,有思想有态度,他们的伦理道德水平是有限的,不可能方方面面都做到高尚中立,不可能时刻抵制住利益和金钱的诱惑。所以司法伦理的建设需要有强制约束力和实质性的制度,制定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来约束司法人员的行为,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进而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自律和他律共同作用能够很好的规范人的行为,制定法规性质相关制度要求司法人员铭记于心,外化于行,保证司法人员职业素质的提高。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选拔工作人员过程中,存在假公济私的现象,因此司法官的选拔要严格按照流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也需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来确保选拔人员的合法化和合理性。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加强,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数量也有所增加,有的人员并不适合自己的岗位需要,这种人事制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司法伦理的监督体系
监督能够起到监视﹑督促和管理的作用,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监督能更好的遏制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能对司法伦理的实效性建设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执法机关和检查机关应该在分别单独监督的同时让他们之间彼此互相督。对此,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司法伦理监督体系,健全约束机制,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司法伦理的他律机制。同时,还要加强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公众媒体、社会舆论、公众意见等多方面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四)加强司法伦理的奖惩力度
司法伦理奖惩机制如果行之有效,就可以在司法机关内部形成固定的模式来指引司法人员去遵循。对于遵循公平正义、司法伦理道德高尚的模范司法人员要进行表扬和奖励,有精神上的鼓励也有物质上的肯定,提升他们的待遇和对自己职业的热爱。对于违法的司法人员自有法律的制裁,当然对于伦理道德欠缺的想法和有小过失行为的司法人员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起到警醒的作用。奖惩机制也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应该加强这种“他律”的力度,促使司法人员能更好地履行司法伦理道德的要求,为了职责所在,为了追求自身价值,为了精神荣誉,为了社会地位,都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形成公平正义的工作理念,真正发挥司法伦理的实效。
伦理道德在司法活动中的实现效果如何,能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实现程度如何,针对这一点我们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评价标准?那么,司法程序是否正义和法官在行使权利时能否遵循伦理的基本原则都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目标,所以可以作为司法伦理实施效果的一个评价标准。
(一)司法程序正义的道德评价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即司法程序正义性。因为司法伦理的目的就是实现司法公正,那所以程序正义的价值基础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就是评价司法程序实效的一个基本道德准则,包括人道原则,公正原则和自主原则。
所谓人道原则是指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应保证那些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从而保持人格的独立。刑讯逼供有可能会获得一些可靠的证据,但它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社会中因犯法而被剥夺法律权力的人很多,但如果是因为种族、肤色或宗教信仰不同而不能诉诸法律保护,就冒犯了人的尊严,这些都违背了人道原则。
公正原则就是指诉讼过程中对程序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诉讼过程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一种互动关系,它包括法官的中立和诉讼当事人的平等。这种平等具体的表现是当事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被平等的保护和平等的对待。
自主原则是程序的设计过程必须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二)法官行使权利时伦理制约的基本原则
1.公平正义原则
法官的职责是实现公正而非实现法律。法官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是正义的实现者和守护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具有道德合法性,遵循对等性标准、人道的标准以及功利的标准,这是司法的几个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一名通晓法律掌握司法技巧而又伦理道德败坏心术不正的法官行使司法权力,是一件既可怕又可恨的事情。每一名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昭示着人间的是非善恶,所以,是否公平正义可以作为司法伦理实施效果的评判标准。
2.司法良知原则
法律条文千千万万,法理解释百家争鸣,法官只有本着良知,将心比心,才会掂量好司法裁量的分寸。有些法官迫于官官相护的潜规则或者担心自己的名利得失和人身安全,而不敢纠正错误不敢说出案件真相,作为一个已经丢失伦理道德职责违反了基本的人性义务的法官,怎么可能明辨是非?怎么可能伸张正义呢?法官行使裁判权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最起码的司法良知,设身处地的体察涉案相关人的利益得失,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伦理的实效性。
3.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法定的范围内,仍不得违反社会的一般秩序和一般的道德风俗。法官必须是既有法律理论基础的人,又是有较高伦理道德修养的人。司法活动中法官不能忽视人们通过生活经验对真善美的推崇和假丑恶的愤恨,如果违背了民间社会的“天经地义”,那么这种裁判是缺乏根基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规定也会存在漏洞,法律的更新也不一定及时有效,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发挥裁决,这就必须以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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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英时(1990-),女,河北承德人,吉林大学,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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