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静*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管理系,辽宁 沈阳110167
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
潘静*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管理系,辽宁沈阳110167
摘要:随着经济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所得税会计作为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是研究处理企业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由于所得税会计最初起源于西方,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没有长期研究经验和实践经验,这方面的缺乏使得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没没有统一的完整的理论。世界各地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基本上都在债务法和递延法之间进行选择。本篇文章前面部分将概括的介绍一下企业的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后面部分使用了西方在此问题上的基本理论框架对本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进行研究和进一步的探索发展。通过一些基本上的理论分析与计较,试图寻找适合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方法,对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定的解决策略。希望本文为其他学者研究本国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理论比较
目前整个世界范围内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研究方法选择不尽相同,出去一些国家采用递延法之外,大部分的西方国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相对来说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的起步相较于西方国家来说很晚,虽然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财务部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机遇越来愈大,所承受的竞争的压力越来越严重,这就要求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发放以及选择方式需要实现国际接轨。对企业所得税会计进行改革和完善也是与国际企业加强合作的必然要求。目前就西方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来说,虽然通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然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制定水平和标准,所以整体来看也是杂乱无章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方面的理论以及实务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不断取得发展进步的我国大部分企业,都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税收制度,解决各种类型企业会计制度不统一的问题。这样做不但可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为企业创造一个规范的、成熟的和公平竞争的的税收法治的环境。为了我国企业能够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在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一个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它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它规定所得税税率为25%,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明确规定为低于25%五个百分点。除此以外,该法在税收优惠方面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在应税所得界定方面也做了新规定。我国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实现平衡企业利益,规范、统一、体系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起了很大作用。新的税法可以协调我国不同类型企业税负不同却要公平竞争的矛盾,它能更好的适应我国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本文是在我国实施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几年后,对其进行分析以及研究,以求能够通过发现问题而对今后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一定的文献支持,从而帮助我国企业健全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
(一)所得税会计的定义
对于所得税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说法都不一致,因为这个定义是需要与时代和国家的实际状况相结合来定义的。本文在集合各种不同税务会计定义的基础思想之上,结合我国目前所实施的会计和税法的环境之下对于所得税会计进行了如下定义:为了确定纳税人应向政府缴纳多少税额而制定的理论体系和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就是所得税会计。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企业所得税会计一般选择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方法。该方法使用资产负债表来确定企业所得税。下面以某企业为例详细说明该方法。
首先,该企业分别确定出该需要计算出来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将使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通过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列举的资产、负债来确定。计税基础则会使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的规定来进行计算得到结果。然后,该企业对两者之间的差额标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去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表明了事项产生或交易发生之后,对未来计税产生的影响。即未来期间的该企业应该交纳的所得税受他影响会被增加或是减少。它也表现了在核算所得税方面贯彻了负债、资产等基本会计要素的界定。我们可以从资产负债表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如果有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它的计税基础,那么这两者之差会对影响未来期间企业的计税产生影响,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而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经济含义进行分析,它可以产生出能抵减未来期间企业应纳税额的一些因素,即可以减少未来期间企业以交税方式流出的企业利益。但我们从它产生的时间点出发考虑的话,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经济利益流入的概念,所以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应该将其确认为资产。如果某一项资产计税基础小于它的账面价值的时候,它会可以增加企业未来期间应交的所得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这两者间的差值将会在未来期间产生出应税金额,它会增加未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交所得税,这对企业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情况,所以应该确认为负债。
企业一般会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它们一般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去对所得税进行核算。如企业发生企业合并这类的特殊交易、事项,会立即确认由特殊交易、事项带来的资产、负债并确认相应的对所得税影响。下面以某企业为例详细说明企业一般使用什么程序去进行所得税核算。
第一步,该企业会使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去计算它现在的资产以及负债。计算负债的时候要把递延所得税负债除去,计算资产时要把递延所得税资产除去。然后得到这两者以外的资产以及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也就是企业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出来的被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对应的金额。第二步,该企业用要判断各会计分项的计税基础。方法是以本国现行的税法税规作为基础,使用会计准则中要求我们使用的方法,认真仔细的判断出将各个被列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第三步,该企业会用计算出来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算出来的计税基础作比较。企业通过分析他们的性质来比较他们之间的各种差别。第四步,该企业分别使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乘以所得税税率,从而分别计算出资产负债表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剩余金额作对较。第五步,该企业确定出当期应进行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或应该进行转销处理的金额,然后把这些确认出来的金额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中一些项目递延所得税。第六步,该企来用本国现行的税法中相关规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用纳税所得额乘以该企业当时情况下应该使用的税率得到的结果就是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可以作为利润表中应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另一组成部分而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第七步,由于利润表中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两部分,所以该企业在计算并出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把这两者进行求和(或求差)来得到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一)企业缺乏独立的所得税会计标准
我国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相关法规很不完善,而且现有的规定也不够清楚明晰。某些企业在财务活动中,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利润分配程序中“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等,处理得非常混乱。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应该由会计规范来进行处理,它们应该被税法规范进行处理和的确。此外,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所得税应该怎么来算。按照实际收到的股利去进行计征好像是对的,可是按照股权投资比例去计算实际投资收益好像也可以。总之,由于我国没有把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法规完全分开,所以税法体系不能单独成为一个体系,不利于我国财务会计事业与税务事业的发展。
(二)递延法核算结果与资产负债表定义不相符合
递延法存在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在开征一个新税或或税率发生变动时,不需对原已确认过的时间差异所得税影响额进行调整是递延法核算的基本原理,然而它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则按规定应当按所得税税率转回、计算。递延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企业在开征了新税或税率大小发生了改变时,如果使用递延法来进行核算的话,递延税款的账户余额不去进行调整,故对应的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这一项目的余额不能反映出对未来年度缴纳税款的影响。所以,它不能完全用来表示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负债或资产,在这点上和资产负债表的意义完全不相符,所以它只可以作为一项贷项或借项,而不能作为资产项。第二,使用递延法去进行所得税业务核算,需要在转回时采用企业原来的所得税税率,这个规定大大的增加了实务操作的业务量和增加了实务操作过程中的困难。最后,比较我们的递延法和国际会计准则,它们之间已经有了较大的和不可忽视的差距,如果继续采用递延法,则会很不利于会计信息在国际间的比较与应用,影响国际接轨的速度和效率。
(三)债务法取代递延法不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从会计政策变更的理论方面进行分析的话来判断递延法与债务法之间的互相变更是否归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范畴,重要的是要看递延法和债务法是不是会计政策中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中的一种。然而,我们会发现递延法和债务法不是会计政策中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它仅仅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用于具体确定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税款发生额和其余额的两种方法,对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或未来期间可递减所得税的一种估计是它们两者的作用是。但是,现行制度作了将债务法与递延法间的相互转化规定为了会计政策的规定。这个规定,不仅与不符合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原理、理论,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面增加了会计核算的相关的工作量还有难度。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法律规范
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发展的一个需求是完善和健全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法律法规,所谓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目的是达到以下三个目标。首先,应该在法律的层面上来确定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地位,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计税任务加以规定,企业对于这种该承担的义务应该接受和实施。其次,法律规范当中要明确的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然后以保护所得税税基为原则,去界定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列支范围,还有所得税会计核算应税所得的内容。最后,法律法规当中要对企业在没有依照该项税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情况给出它们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严重的后果,以便起到警示作用。
(二)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递延法
当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个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状况,来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即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两者当中的任何一个。如果企业选择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来进行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核算,也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核算。但是由于企业一般会考虑到递延法的核算结果与资产负债表的定义不相吻合,所以应该用资产负债表来取代递延法,以便能够更加准确的体现出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结果。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会计估计取代递延法
递延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间的变更与相互转化是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非会计政策变更。我们知道递延法和债务法都是企业对未来应交所得税额或未来可抵减所得税额进行的一种估计。然而如果用债务法取代递延法的情况下,所核算出来的所得税税额,则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在此种情况之下,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递延法的变更动作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而非会计政策变更,不仅更加符合会计估计变更的原理,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面来减少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降低核算难度。
(四)协调企业财务会计规范之间的矛盾关系
通过我国目前正在使用财务制度可以知道,企业有很多资金不能被列为成本费用,比如赞助支出、支付的滞纳金、被没收的财产、罚款、违约金、捐款支出等等。有这样的规定的原因是,按照目前的会计制度,这样一些支出都可以被列支在对应的损益科目之中,而且扣除的标准也在税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如果企业不考虑这些因素,而是认真的按会计制度去进行财务会计操作,将上面所说的这些支出列到相关损益科目,我们却不可以说企业的做法是正确的、合法的。显然这样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是要付法律责任的。所以,国家有关部门不应该再让这些规范这样混乱下去。应该认真的清理一下各种不合理的财务会计规范,进行财务会计规范的改良,把不适应当前时代的内容删去,统一、明确各种财会处理方法,使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协调统一,使财务会计制度可以更好的维护好企业的利益。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厘清各种会计规范与财务规范的关系,使国家有关法规之间的矛盾变少,使新的规范、法律能更快地使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得到发展和改进。
新的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就会需要新的体制或者新的制度与之来匹配,而新的体制下也会对新事物的产生起到促进作用。本文所研究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是在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地进行确立和慢慢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企业都已经感受到我国原有的税制已经与现在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很大程度上面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在此情况下,我国企业对税制进行了适应目前市场经济要求的相关改革以及调整。众所周知的是企业所得税是每一个企业当
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支出,关系到企业的营业情况以及结果,而且企业所得税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很大的保障,现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进行和发展,一个健全与完善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大到国家小到企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为其的重要性,我们在当下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应该更加重视企业所得税的发展和改革,在于企业发展相匹配的前提下,好好运用企业所得税,努力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各方各面都能够得到不断地巩固和发展,让企业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力量。
[参考文献]
[1]钱言考.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几点变化[J].企业导报,2013 (09).
[2]郭军.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 (03).
[3]关惠玉.关于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探讨[J].经济生活文摘,2013 (01).
[4]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J].财会金融,2014(24).
*作者简介:潘静(1994-),女,黑龙江鹤岗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会计。
中图分类号:F812.42; 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4-00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