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炎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济收益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我国一直在改进与完善所得税清缴政策,调整企业财务会计审核方法,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所得税的清缴汇算工作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企业常常不能按照政策要求缴纳相应的企业税务,这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推行有严重阻碍。本文主要探讨了企业所得税在实务汇算工作中的几个疑点以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纳税政策 疑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是指企业对一年来财务汇算进行的总体统计过程,自《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以来,国家针对当前经济发展其企业经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税收正常,对企业复杂的项目税收汇算提供参考,帮助企业规避所得税汇算风险,但是在具体实施方面,仍有一些疑点问题需要重视。
一、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研究经费支出
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提高企业自身研究及科研水平,会分配一些资金进行科研项目与高等学校研究投资,以此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方法。在此类资助项目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究投资的相关细则,明确资助的所有资金可以在企业年度的税收所得额中进行扣除,如果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不足以抵扣,不能结转抵扣。
在这个相关规定中,规定了不符合抵扣条件的研究项目,包括纳税人资助与企业经营非关联的科研机构以及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将此类投资项目加入到总体计算中;另外,还有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第一,企业与科研机构或者学校属于从属关系、投资关系、虽不属于从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但是科研机构或者学校科研项目研制的新产品只用于该企业销售,具有排他性;第二,企业投资凭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第三,资助资金是否全部用于研究机构或者高等学校研究项目,是否还用于其他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的开发。
疑点: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申报表中并没有给出“公益、救济性捐赠”这类项目,且在纳税调整上也没有涉及。
解决对策:主管审核的机关应在税收申报表上增加相应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一览,并且明确项目的具体范围,既划定审核的区间,剔除不符合救济的项目,防止企业采取虚假公益捐赠的手段来逃避企业缴税数额。
二、三项所得税分五年纳税问题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所发生的非货币投资转让、财务增收、捐赠收入超过企业所得税的50%,在年度缴纳税收时有困难的,政策规定企业在未来五年内按照各年度的收入还清该年度的税收。
经过纳税政策调整,对企业经营亏损采取了救济机制,指出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出现亏损现象,则可以判定为企业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而如果纳税人当年度收入持续增长,则按照实际总而缴纳相应的税费,综合收入确定缴税的百分比。企业或者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税收指的是当年收入未计入纳税总额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常常会在企业税收比例小于或者等于50%时,选择使用五年内按照各年度的应纳税总额逐步还清。
疑点:在汇算审核表上,对于“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所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评审一栏中,与处理非货币资产视同销售增产进行合并;并且“接受捐赠收入”也给出了具体的行列,但是该表格不能看出分五年均匀缴纳所得税的情形。
解决对策:在相应的分年度缴纳中,应明确该项目的适用范围,比如“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具体包括哪些条款?“债务重组所得”是否是企业原有资产的重组活动等。另外,在项目中,对于“以前年度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所得”、“捐赠收入并入额”、“债务重组”等项目要进行单独列示,防止项目出现交叉的现象,使纳税额出现模糊的情形。
三、“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
在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有“纳税调整后所得”一项,该项目主要是针对当前纳税政策调整进行的企业税收核算,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呈现出正数或者负数情况,如果企业所填项目为负数,所负总额就应该是企业一年度亏损总额与应交税费的差值,而如果企业所填项目为正数,那么反映的就是企业一年度应交税费与企业增收的差值为正数,纳税人根据当年度的经营情况可以向纳税部门申报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在审核表中的附表《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增加了“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一项,填写的项目为有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政策调整后的税收数额进行判定,若在调整后税收中,企业呈现出亏损则用负数表示,应缴纳所得税用正数表示。
疑点: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中,对企业亏损情况做出了两点判定,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要是企业申报亏损情况,调整后亏损则在相关纳税政策改进后对企业亏损与所得税进行核实。
解决对策:《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附表中针对“调整后亏损所得额》的数据来源,应明确来源于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并给出判定标准。
四、结语
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缴纳政策中出现的疑点问题,在实际处理上,应根据现实情况做出进一步改进与调整,防止税务机关出现判定不准确,企业应缴而未缴情况的发生,确保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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