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完善建议

2016-02-03 01:31王园园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顾某余某供述

王园园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010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完善建议

王园园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蚌埠233010

毒品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恶性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具有其内在特殊性,由此导致毒品犯罪证据收集面临一系列相关问题。司法实务中,破解相关难题,完善毒品犯罪证据规则仍需要司法各界的共同努力。

毒品犯罪;法定证据;技术侦察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毒品犯罪没有特定的被害人和明显的犯罪结果

毒品犯罪大多发生在贩毒者和买毒者之间,二者明知毒品交易违法仍利用隐秘手段进行交易,未之间侵犯到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但是并不是说毒品犯罪没有被害人。毒品犯罪侵害的对象是潜在的,其危害结果也不会立即显现,需要通过若干环节的相互作用才能显现。从狭义上说,毒品犯罪直接被害人是违法的吸毒人员及因毒品实施其他犯罪的被害人,从广义上说,毒品犯罪侵害的对象是整个人类社会。

(二)毒品犯罪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现场

普通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在发案后,通常会有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犯罪现场,侦查人员通过对作案人或被害人在现场遗留的指纹、血迹、毛发等痕迹或者作案工具的检查、勘验,追根溯源,直接寻找或认定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

(三)毒品犯罪种类较多且行为方式较为隐蔽

《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18种不同类型、罪名的毒品犯罪,常见的有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并且在现代社会,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更为突出,毒品交易双方常常采取钱货分付、人货分离、汇款付账等方法逃避打击。

(四)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且具有一定对抗性

早期的毒品犯罪以跨国贩毒为主,现在则是集非法种植、加工、制造、运输、贩卖于一体的组织化作业。随着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分子为保障参与共同体利益,行动前都会精心策划,采取严密防范措施,甚至于利用老人、孕妇、儿童等弱势群体藏毒、运毒,躲避相关部门的检查,更甚者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对抗禁毒部门的缉查。

二、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出现的问题

(一)收集法定七类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物证、书证固定不及时、提取不全面、收集程序存在漏洞。如对现场查获的毒品不能及时全面固定、提取,导致毒品部分灭失;涉案物品依法扣押后没有填写扣押清单或缺少犯罪嫌疑人签字。二是证人证言之间或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如吸毒人员交代的贩毒分子身份信息、交易时间、地点、毒品数量、价格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差异,短期内无法查证属实。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过于简单。侦查人员常常在嫌疑人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吸毒人员证言内容相吻合后就认为大功告成,没有对讯问笔录进行核实,排除供述与证言之间的矛盾点,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进行查证。

(二)难以对毒品犯罪证据主观方面进行认定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即犯罪分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才构成该罪。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逃避责任,往往辩解“不明知”,拒不交代其真实主观故意,也就导致学界与实务界对“明知”的认定产生分歧。以贩卖毒品案为例,认定“明知”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嫌疑人供述反复无常,时而承认或否认明知犯罪对象是毒品;二是嫌疑人百般狡辩,即使毒品被当场查获仍不承认具有主观故意;三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只有两名嫌疑人的案件,由于二者供述的犯罪事实不一致,在其他证据未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难以辨认主观故意的真假。如顾某、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余某在侦查阶段供述顾某去外地购买毒品约20克后用于贩卖,顾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购买毒品没有事先与余某商量,余某不知情,购毒返程后被侦查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抽查出毒品41克。公诉机关认为该起事实只有余某一个人的供述,顾某辩称余某不知情且购买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因为未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余某、顾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最终公诉机关对该起事实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顾某刑事责任,余某不应当对被查获的41克毒品承担刑事责任。

(三)技术侦察措施所获证据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前文所述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侦查机关采取公开缉查方式无法查获全部犯罪分子及完整毒品交易链,此时,有必要采取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特情侦察等特殊侦查手段。这些侦查手段常常运用秘密录音录像、监听窃听、网络监控等技术侦察措施获取线索和证据,但是实践中通过技术侦察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在诉讼过程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只能在案件进入误区或者没有侦查方向时用来分析案情,寻找突破点,而且公安技侦部门不会提供书面文字材料,只会口头告知案件线索或内容,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想要了解完整的案件情报,需要亲自到技侦部门听取、观看相关视听资料。这也就导致了技术侦察措施所获证据的合法性无法得到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认可。

三、加强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完善建议

(一)培养办案部门人员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

更新侦查人员固有的侦查思维,提升侦查人员侦查工作中的证据意识。从获取毒品犯罪线索直至侦查终结,侦查人员就应当全面地、客观地收集与毒品犯罪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犯罪分子有罪和从重情节的证据,也包括证明犯罪分子无罪和从轻情节的证据。于此同时,检察机关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意识。毒品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需要逐步加强证据审查力度,做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材料与代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以及证据材料之间没有矛盾和冲突的地方,最终起诉的案件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条件,案件能够顺利认定。

(二)完善毒品犯罪法定七类证据的收集要点

毒品犯罪法定七类证据的收集要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注意实物证据收集;第二,注意言辞证据收集。实物证据的收集关键在于对现场证据的固定,对现场查获的毒品、毒品持有人、毒资进行拍照;在见证人见证下依法扣押毒品,制作扣押清单,完整填写毒品性状特征,让持有人、见证人、办案人员签字。言辞证据收集较为复杂,不仅要全面收集证人证言,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讯问笔录,而且要让言辞证据能够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使“一对一”的言辞证据形成“多对一”的言辞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或者“前认罪后翻供”的案件,全面的证人证言和客观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便于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三)合理化、规范化运用技术侦察措施

为了有效查获毒品犯罪,应尽快实现技术侦察措施的立法规范化,让依法通过技术侦察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直接使用。鉴于该种证据材料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利和自由权利,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时应当注意一下几点:第一,能够采用该项措施的案件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重罪案件、重大毒品集团犯罪案件,重点针对的对象是大毒枭、大毒贩和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嫌疑人;第二,申请技术侦察措施时需提交侦察措施风险评估,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用途、方式、期限、侦查人员参与名单,预判侦察措施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三,全面、如是地记录技术侦察的使用过程,对形成的证据材料中可能涉及的公民隐私应当予以排除。

[1]崔敏,陈存仪.毒品犯罪证据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36.

[2]沈琳娜.毒品案件证据适用规则[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2:15-16.

D925.2

A

2095-4379-(2016)25-0138-02

王园园(1987-),女,汉族,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专业毕业,学士学位,现为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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