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可 王晓庭 陈泽锋 宗子钰 徐小芳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我国现阶段普法困境及新型普法模式的探究*
李可王晓庭陈泽锋宗子钰徐小芳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为解决目前普法困境,使普法发挥应有作用,提高普法实际效果;项目组采用文献分析与实地调研法,通过发放问卷和实地走访,了解现行普法工作现状及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真正需求,从而探求普法困境产生原因,发现或创新出最具实效性的普法模式。本文进行的新型普法模式探究希望能为普法工作带来借鉴意义,以使普法取得更好效果。
普法;普法困境;普法模式
在我国,普法工作总体上是以国家政府推动的形式进行的,普法的主体主要是普法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普法的受体为所有公民。通过在网上和实地发放调查问卷以及调查访问后,我们发现现阶段我国的普法状况大致如下:
(一)普法方式
普法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普法的载体,二是普法的形式。
普法即是普法主体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使法制观念和相关法律深入人心,并产生有目的、有计划的影响。要产生这一影响,必须通过一定的中介,就是所说的普法宣传载体。现阶段的普法宣传载体,包括语言、活动、传媒、网络等多种具体形态。具体在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宣讲会、传单、标语、以法制宣传为主题的社区文化建设,广播、电视报纸及普法网站等。
而普法形式更多的是指如何利用相关媒介进行普法宣传。我国目前在普法形式方面就比较单一,多为“我说你听”的单项灌输模式,缺乏受众的参与和互动,群众学法的积极性不高。在实践中大多体现为编写相关材料、摆挂横幅、发传单、设置咨询台以及登台讲课等传统模式,在媒体技术的运用上还多停留在传统的电视节目、新闻报道等形式上,未考虑群众的偏好,多具有“照本宣科”、“纸上谈兵”的特点。
(二)普法内容
目前,在普法的内容上,各基层普法单位多为根据自己在执法等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普法,未考虑群众的真正需求,在进行普法宣传时,直接把抄录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于宣传单上,在发放宣传单时,也没有对其进行讲解或者过多解释。对于一般的群众而言晦涩难懂,缺乏针对性和实用价值。除此之外,由于很多管理者实施普法活动只是将其当作一项任务来完成,敷衍了事,所以大多宣传内容都是基于政策需要,并非来源于民众生活的实际需要,根据调研结果可以看出普法内容具有笼统性。
(三)普法的实践效果
普法工作虽历来就受到国家的重视,但由于其长期性和任务的艰巨性的特点,普法活动的开展困难重重,收效甚微。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现阶段的普法活动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的群众真正参与其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绝大多数表示他们在活动中并未有任何的收获,甚至还有一部分不知道有普法活动,对普法宣传一无所知。根据我们发放的1500份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平时会主动了解、学习法律知识的人仅有18.5%;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采用法律途径主动积极维权的也仅占36.3%;在被调查的对象中认为我国普法现状效果不好的人占到了64.8%;其中有49.7%的人表示虽然知道有普法,但是没看见有什么普法活动,所以也从未参与过;在调查对象中甚至还有13.9%的人根本不知道普法等等。可见,现阶段普法工作在实践中并未很好地落实,大多流于形式,受众没有真正的参与进来。传统的灌输式的普法方式和缺乏实用性的普法内容未取得理想效果。
针对我国现阶段普法现状的探索,我们认为我国普法困境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普法方式比较呆板单一,缺乏新颖性
现阶段普法形式单一,呆板,缺乏吸引力,形式没有创新,缺乏新媒体新技术的广泛运用。我们在实践中常见的是到城市街道、乡镇集贸等处,设立法律咨询处、悬挂法治标语横幅、分发普法传单等,有的社区还会在法制宣传日等时间组织宣讲会,举办法律援助活动等。在普法宣传前期,这种传统的普法方式在传统社会中,在网络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能够吸引受众们的注意力和兴趣,取得较好的普法效果。但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民的意识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国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普法方式已不能满足人们的兴趣及需求,亟待革新。尤其是在居住偏远、人口稀少的城镇乡村,晦涩难懂的内容,枯燥无味的宣传方式让前来咨询的更是稀少,再加上组织者对此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敷衍了事让普法效果“雪上加霜”。
(二)普法内容未结合受众需求,致使普法活动变为单向灌输
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规范往往是庞杂繁多的,一方面,对于一般的群众,特别是接受教育水平不高的一些老年群体,很难知道各种法律规范、制度的确切含义。另一方面,社会分工的具体化和专业化,削弱了一般群众真正去了解和系统学习法律的契机。这样的背景对普法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普法活动中的临时组织相关人士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原文复制、摘抄一些法律条文,编写成死板、晦涩的法律宣传册或宣传单,已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正是因为在普法中没有考虑受众的法律需求,在制定普法内容时没有针对性,不能提起受众对普法内容的热情和兴趣,使普法成为一种单向灌输式的教育,形式上的普法自然不能达到应有的普法效果。
(三)固守传统普法模式,缺乏对新型模式的探索
固守旧方法而忽视对新路径探索,以致新的普法形式和模式的探究一直处于徐徐前进的状态,与快速发展的社会严重不符。在现实中,也不乏对普法活动过于理想化的想法,即没有真正在实践中对普法活动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而是纸上谈兵,在纯理论中去策划普法的形式、内容等,这种与实际脱轨的理想化方法必定不能取得好的效果。由于普法活动也是一项带有政治色彩的活动,大多实施者同时兼任着行政的工作,普法活动效果只是政绩考核中很小的一部分,甚至不纳入考核范围,所以在重视程度上的欠缺,以及工作中的功利性,让普法工作缺乏落实,“懒得去创新、去探索”的思想在管理者中普遍存在。所以普法工作就形成了不区别对象、形式和内容,传统死板、囫囵吞枣式的基本工作规律,令普法效果大打折扣。除此之外,普法活动中形式主义色彩浓厚,普法工作做给领导看,这种错误的指导原则,也使普法活动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变成不可能的。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多年的普法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归纳出了目前我国普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即对普法方式的革新和普法内容针对性的加强,以及由此产生的新型普法模式的实效性研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新型普法模式的构建进行了大胆的创新构思,力求探索出能够深得群众欢迎、喜爱,普法效果最大化的新型普法模式,并能够得到推广适用,大大增强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一)整合新旧媒体的优势,增加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
1.新媒体新技术的概念及优势
目前,关于新媒体新技术的定义,各界人士都有自己的看法,存在分歧。但国内的新媒体新技术在总体上可限定为“网络媒体”和“移动媒体”两大类型。它具有便捷、迅速、信息量大、互动性强等特点。
2.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基于互联网技术下的新媒体具有先天的技术优势与作为媒体的信息服务功能。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现代社会,普法活动应该高度重视互联网的作用,在进行普法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的长处,通过手机、电子显示屏、数字电视等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并且开通普法的微博、QQ群、微信、手机报等宣传平台,高效便捷地推送法治知识,特别是加强手机报这一宣传平台。
经过调查走访,我们不难发现,现在人们接触最多的就是手机,而手机报,微信公众平台则是将内容发送到手机上,使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浏览、转载、评论、参与互动等。所以,加强手机的这一载体的运用,将有利于提高人们接触法律的几率和频率。另外,由于手机信息方便、传递速度快、覆盖面广,这种交流方式更能得到人们的关注和接受。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手机报的创新与利用,且在本项目组实证研究中,普法效果得到显著提高。
3.整合新旧媒体的优势,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在增加新媒体新技术运用的时候,普法活动也不应当一味地摒弃旧媒体的特长,而是要关注到两者的优势,并把它们进行结合,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传统的媒体运用最多的就是报刊和电视、广播三大类,在以新媒体新技术为主导传播方式的同时,我们也要保留传统媒体的运用,将它们的优势有效融合,对于电视、报刊、广播应该注重其提升,稳定已有普法阵地的基础上,拓展受众范围,使普法宣传向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转变。
(二)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接受能力与特点,选择不同的方式方法
在普法中,我们应该秉持因人施教的理念,根据受众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以便使普法形成互动,取得好的效果。
1.以轻松活泼的方式为儿童普法
幼儿期为启蒙关键期,很容易接受外界信息。因此,应该在孩子们时常活动的地方,采取生动有趣和形象的方式和内容来进行普法,例如把普法内容做成动画片、儿童歌曲等,在游乐园、幼儿园等地方循环播放等。让孩子在欢乐和轻松的氛围中,建立法律意识。
2.以积极互动的方式为青少年普法
青少年时期是学习的黄金时期,他们一般都有这较强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因此,针对青少年的普法,我们主要是要做好他们对法律知识学习方面的工作,学校成为了普法的主要主体,其他普法主体在对青少年进行普法宣传时,也要需注意加强与学校间的合作。例如,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关于普法的演讲比赛、话剧比赛、歌唱比赛、邀请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到学校去给同学们做法治讲座、和基层法院合作定期带领同学们到法院旁听案件、组织全校师生观看法治电影等。另外,青少年是网络使用者的主要群体之一,因此,手机报、微信公众平台这一普法方式的运用在青少年的普法活动中将扮演很大的角色。
3.以靠近生活的方式为中年人普法
中年期,很多人对生活和经济有着重大压力。在强压之下,如果中年人本身没有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一旦其心理状态失衡,就会对法律的权威性失去应有的尊重,甚至作出违法犯罪的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针对中年人的普法应该立足于他们面临强压的环境,选择最贴近生活的普法方式。例如,要多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传媒的作用,在我们的调研中,一般的中年人比较热衷于法治栏目和看法律题材类电影的普法方式,在普法时,我们可以多选用电视这一媒体的运用,同时,在法制频道里,强化对案件真实情节的还原和当事人对案件的个人经历和描述的详细说明等,感染中年人,引起其共鸣。
4.以亲切关怀的方式为老年人普法
老年时期,往往子女都在外打拼事业,使得老年人们在基本的生活层面得不到家庭的温情和关心,在法律层面上,对他们的法律知识进行及时普及更是缺乏。他们大多不知道法律赋予了自己哪些权利和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等。所以,对于老年人我们需要关注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普法宣传,在方式上加强村委会、居委会的宣传作用。
(三)根据不同层次、对象、需求确定普法内容,实现动态普法
在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后,我们看到影响群众对普法信息关注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和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二是纯粹的自身兴趣,三是在社会这一层面具有重大影响力。所以,我们应当重视普法内容的针对性,根据不同层次、对象和需求来确定普法的内容,使受众们积极主动地去接受法律知识的普及,实现普法的双向互动,改变灌输式的普法方式。
(四)建立普法效果评价体系,奖优罚劣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使然,个别普法主体出于理想主义、功利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作祟,使得新型普法模式的探究工作没有很好地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因为普法的受众为全体人民,所以这是一项涉及广、任务重的工作,需要进行系统、全面的策划和考量,它不仅需要普法主体辛勤工作,还需要加强对他们工作的监督,改正现在做了和没做一个状态、做多和做少没有区别对待的情景,奖优罚劣,给普法工作者带去动力,鼓励他们进行创新。而要起到这种改变作用,最有效的方法是明确对普法实效的评价主体和评价标准,建立普法效果评价制度。
普法受众作为接受普法者,对普法的效果有很大的发言权,也必然是普法实效的评价主体,只是由于普法受众分散,难以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在评价机制中,我们认为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地方各级人大的评价标准为主,兼顾普法受众的建议和意见。评估普法工作的实效性标准,一般应当由普法评价机制的主体在了解当地居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前提下,确定普法工作的重点,再结合国家计划确定出具体的普法目标进而做出。根据普法任务的完成情况,对普法主体实施相应的奖惩机制,如评价结果较好的由人大报请政府予以奖励,相反的,则与其政绩考核挂钩,影响相应人员的职位升迁。
一方面,以手机报,微信公众平台的新媒体技术运用为主,同时整合传统媒体的优势,针对不同层次、对象、需求确定普法方式和内容,不仅能够牢牢抓住已取得的普法成果,而且更能迎合受众的喜好和需要,切实提升普法效果。另一方面,普法效果评价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督促各普法工作者勇于进行普法制度的改革,使普法工作越做越好。两者结合将能够使我国走出目前的普法困境,使人们群众在普法活动中乐于接受法律知识的学习,真正做到知法、学法,对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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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号:201510065042)。
D920.0
A
2095-4379-(2016)25-0029-03
李可(1993-),男,汉族,四川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事诉讼学;王晓庭,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陈泽锋,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制史学;宗子钰,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理学;徐小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