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顾某结婚后不久就辞职回家,操持所有家务。婚后的十多年间,顾某一直搞工程承包,收入很高。前不久,我发现顾某在省城买了房子,并与一女子同居,便跟他大吵了一架。顾某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就财产分割问题存在分歧。他说婚后我没有一分钱收入,无权分得他所挣的家产。请问,顾某的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其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本案中,如果你与顾某就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未作出特殊约定,那么,说明你们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顾某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无疑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有权分割。如果你们无法协议处理,则应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如果你们已经书面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你就无权要求分割顾某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但是,你有权通过补偿、赔偿的方式获得部分财产:一是以全身心操持家务为由,要求顾某给予家务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是以顾某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为由,要求顾某给予损害赔偿。
因此,虽然你婚后没有经济收入,但在离婚时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