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由于在年轻时沾染了赌博的不良嗜好,导致债台高筑,最终和妻子离婚。离婚后儿子随其生活,女儿随前妻生活,但女儿从未看望过他。随着年龄的增长,姚先生的身体每况愈下,年近七旬的他希望女儿对其进行探望和照顾,但女儿表示拒绝。姚先生原本打算女儿若照顾他,他就把现在居住的房子过户到女儿的名下。但看到女儿如此绝情,姚先生打算和女儿断绝父女关系,不让女儿继承自己的财产。请问姚先生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来断绝父女关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基于血缘形成的血亲关系,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可以自行缔结或者解除,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姚先生来说,若其女儿确实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姚先生确实不想让女儿继承遗产,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女儿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