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泽强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网络环境下公民信用机制与民事执行的关系
郭泽强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公民信用体系是针对公民个人所涉及多个领域而建立的全方位的信用体系,它是相对于社会信用制度而言的。所谓社会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保障、督促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它通过对社会活动主体在实施的众多具体行为的后果形成信用分析数据,对当事人的信用程度进行统计、查验和记录,形成综合信用评估报告作为其在社会活动中的规范性约束手段[1]。社会信用制度旨在对社会活动主体的信用程度进行有效评估,并通过关联财政、交通、税务、金融、司法等多个领域,对信用当事人的行为做出规范性限制,通过增加失信成本促使其在日常活动中注意自身行为。一旦失信过度,将会影响其银行贷款、日常出行、住房按揭、消费水平等,从源头对其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保证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2]。
网络环境下的公民信用体系则主要针对公民个人在日常行为中的信用状况,其不仅仅是对综合信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评估,更可以通过与所有社会活动的相关主体形成全方位联动机制,从而达到威慑效果规范其行为。这一点恰好与民事执行程序能够实现很好的结合。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程序,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实现方式,然而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让民事争议主体难以实现自身权利。公民信用体系能够从多个方面规范公民行为,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公民信用体系依托互联网,借助互联网在信息传输和共享的优势,实现了在大数据环境下对公民个人信用进行全方位记录和评估,同时通过与各职能单位的信息共享互通,让个人信用不再只是孤立性的评价数据,而是成为立体性的监督约束方式,其与民事执行程序的结合有以下优势:
(一)有利于民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建立
(二)有利于提升执行效果,促进自觉履行
民事执行难的症结所在,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无法对法院既判结果有效执行。传统的民事执行是法院执行机关要求被执行人执行判决结果,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就很难采取进一步措施。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使法院能够与工商、银行、交通等各个机构实现信息及行为联动[4]。如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院即可通过互联网将该行为关联至公民信用记录系统,从而使与公民个人日常工作生活相关的机构都能获取其当前信用状态,采取限制性措施。例如银行根据其信用状况不对其开放贷款业务,交通和出入境机关限制其出行方式,公安机关能够限制其转移财产,并对其出入高消费场所进行规制。总之对失信被执行人从全方位地进行限制,增加其失信成本,促进其自觉履行,从而提升民事执行效果。
(三)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程序,而一起诉讼从立案至执行完结,诉讼双方都要投入大量的诉讼成本。另外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所耗费的司法资源也非常庞大,可以说民事执行难是一个对各方都不利的困局。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能够对被执行人以威慑从而督促其自觉履行,降低了法院因进行强制执行所消耗的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可以减少对执行机关的人力投入[5]。另外,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即是在民事执行阶段,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公民信用体系和联动威慑机制的建立,使得法院降低了对执行部门的依赖,从源头解决了执行腐败问题。
(四)提升公民信用意识,推动构建诚信社会
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旨在推动诚信社会的构建,而诚信社会的构建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坚守诚信行为的奖励,另一个即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二者均是为了强化普及信用教育,提升公民信用认知水平。这就需要通过对公民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常识方面的教育,让公民树立信用意识和经济契约概念[6]。民事执行程序与公民信用体系的结合,即是作为信用惩戒的强制力量,它从司法方面强化了公民在失信惩处力度,使公民树立一旦信用契约被破坏,就会受到来自社会全方面的制裁,从而有效明确公民自身权利和义务,使全社会养成诚实守信、文明守法的良好风尚。
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然而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互联网背景下,与大数据相结合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图10-图12所示为3个小曲拐应力应变的等值云图。小曲拐两端的轴颈插在轴承之中,因此,小曲拐两端轴颈的应力应变很小。从图中可以看出小曲拐的发生最大应力、应变的位置在小曲拐退刀槽附近,两端的轴颈应力应变很小,符合之前小曲拐刚性区域的建立。
我国现行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或是各类管理制度都存在内容过于粗略笼统,不够详实细化,缺乏实际操作性。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针对公民信用管理的法律,只是在《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对信用管理有简单的规定,却未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专门对公民信用体系构建,以及与其他机关部门实现联动机制的法律,因此在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削弱了执行效果。
(二)配套措施缺位
公民信用体系与民事执行程序的结合,是一个全面、整体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离不开金融、房管、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海关边防等部门的配合。虽然在互联网环境下已经具备了将上述机关的信息及时互通的现实条件,然而由于长期分隔孤立,以及传统的各自为政的工作方式,尚未建立一个统一的公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因而导致当前对公民的信用管理停留在简单的信用评估,很难在整个社会活动范围内对失信公民进行惩戒,使得本应相互配合的监督机制变成了直接关联部门的“单打独斗”,未能达到预期目的。
(三)区域发展不平衡
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应是一个全面、统一、完整的综合性体系,应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区域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特别是在互联网普及和应用的程度上,以及技术设备和人才配置上,部分地区或个别领域还未能建立统一完善的基础设施构建。由于社会的发展使得经济、人员、信息交流越发频繁,流动性日趋增强,因此要求各个地区在基本的设施构建和技术水平上达到相应程度,才能满足建立完整公民信用体系的要求。
(四)公民信用征集与隐私保护的矛盾
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首先在于完善的信用征集制度,能够全面覆盖公民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这其中就包括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以及信息征集、信息评价和信息应用过程中,很多信用信息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侵害到公民个人隐私权和信用权[7]。而在这一过程中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予以规制,信用权和个人隐私权无法达到一个适度平衡,反而会滥用个人信用信息。
(五)公民信用意识的缺失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信用更多是一种道德操守和个人修养,并没有将信用作为一种价值性的财富,而在现代社会信用更是一种无形资产。由于信用奖惩机制的缺乏,公民在若干失信行为中取得的收益远大于损失,因此从客观上鼓励了失信行为的泛滥,从而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
(一)加强法制建设,明确信用奖惩机制
1.立法机关应该针对公民信用体系和整个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管理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对公民信用管理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失信惩戒方面应予以细化。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也应该加入保护正当权益主体,加大对失信当事人的惩戒力度的规定。同时,对信用惩戒机制还应针对性地制定科学、严格、符合实际的惩罚标准,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规范效果[8]。特别是根据当前互联网背景下应专门对在网络上收集信用信息和具体规范做出明确规定,在充分保证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实现公民信用管理和隐私保护的平衡。将互联网的信息收集和传输的优势充分发挥,同时对互联网上隐私保护不够完善,信息易泄漏的弊端规避。
2.互联网作为联通公民信用体系和其他关联机构的重要媒介,和实现公民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的有效载体,是将法律法规的实质内涵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手段。民事执行程序作为关联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键桥梁,通过依托互联网能够有效地将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决定落实,通过遏制失信行为为始,最终达到督促公民敬畏信用和法律,从而自觉履行,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公民信用体系的构建不是单独的,其必须与社会各个职能部门及公权力部门信息共享,资讯互通并及时更新。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应该以互联网为支撑,关联公安、检察、法院、政法委、纪委、监察、财政、工商、国土、建设、交通、规划、房产、银行、税务、保险等需要协助配合的执法机关及其他与公民日常工作关系密切的机构。这些机关机构能够将公民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共享,从而建立覆盖社会各个领域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对失信公民及案件被执行人形成立体的、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其各种民事活动诸如房屋买卖过户、车辆登记、银行贷款、出入境登记管理都将被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的限制性措施当中。直到其履行完相应法律义务或其信用记录恢复,职能部门会通过网络反馈至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同时共享至所有信用信息共享机构,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以督促其自觉履行。
(三)通过互联网建立完善的公民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互联网能够实现关联涉及公民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并记录公民每个行为的信用数据,并将这些数据通过大数据演算、分析、评估,最后得出相对客观准确的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能够说明每个人在社会活动中是否表现出失信行为,这些行为都会以记录存档的形式通过电子数据存储在联网的公民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9]。这些资料包括公民个人的基本资料、经济信用情况、受教育情况、个人社会信息,并涵盖公民的职业、经济收入、房产、婚姻、信贷情况等私人信息,综合性地对公民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管。互联网将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对公民信用的奖惩结合起来,通过完善的公民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对失信公民和被执行人进行非直接的惩罚,在降低对抗性的同时,增强了失信人的自觉履行意识,促进信用社会的建立。
(四)规范信用征集,保护公民隐私安全
公民信用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共享,其中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必须保证公民个人隐私的安全性。由于众多关联机构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共享获得公民的个人信用信息,因此必须对各个单位的征信方式、征集途径、征集范围进行限定,并明确相关责任,一旦出现公民信用信息或个人隐私信息外泄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在互联网环境下,能够实现将各关联机构的征信方式和标准进行分类限制,一旦某个机构超出规定,系统会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违规处置,规范各职能单位的行为。
(五)通过网络监督确保公正司法、公平执法
民事执行程序是将法院审判转化为实际结果的程序,因此其执行效果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公民信用体系在互联网环境下能够为民事执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执行环境,促进公民的自觉履行,但民事执行程序本身也必须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下有序进行。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同样要接受公民信用体系下所有关联机构的监督,通过网络建立全方位的信用监督体系,无论对公民还是职能机构,都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进行,才能最大限度保证和促进诚信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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