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涵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63
探析我国领事保护制度的法律内涵
张 涵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63
领事保护制度从诞生开始,人们就一直在研究其法律内涵,以便让其在相关法律上更完善。中国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人们对于出国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所以积极研究我国领事保护制度不论是从国家发展而言,还是从有利于人民而言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结合我国领事保护的部门、属性、要求以及人群和措施来具体谈谈领事保护的法律内涵,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中国;领事保护;法律内涵
虽然领事保护制度在国内兴起时间比较长,但是其法律内涵解读却比较晚,而且内涵一直也比较模糊,甚至在一些人眼中,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经常混为一谈,还有一些人认为领事保护就是简单地为领事馆服务的行为。所以在这样的“解读”下,领事保护的法律内涵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和错误。随着2007年对《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下面简称《指南》)的修订,以及中国领事保护中心的成立,“领事保护制度”的法律内涵逐渐清晰,世人也逐渐开始了解其法律内涵。
一般民众在国外遇见侵犯自身利益的事情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找领事馆解决问题与矛盾,所以大家会有比较直观的认识,认为领事保护主要的部门就是驻外领事馆以及工作人员。这其实是对领事保护制度法律内涵认识的不彻底,也不严谨的体现。领事保护的主要部门不只是领事馆的工作人员,还要包括外交部门和外交官,当然还要包括大使馆,只是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以及情况下,大使馆的工作人员以及外交部工作人员都以“领事馆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去处理领事保护事件,所以他们本质还是领事馆代表人员,也就是说,在现阶段我国实施领事保护的主要部门依旧是领事馆,但是还需要进一步认识到在特殊环境下的领事保护人员还包括可以代理实施领事事务的外交机构工作人员。
外交保护中主要的保护对象是国家,而且不会因为个人因素而发生改变,或者完全放弃。但是领事保护则相反,它主要保护的对象是公民个人,是个人的权利。领事保护主要就是在接受国内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保护,而国内法律的适用对象就是国民,即是个体,那么领事保护的属性自然就是个体,再者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所以领事保护不仅是个人对国家的正当权利,还是祖国承诺给公民的义务。在我国《宪法》中也有规定国家必须要保护祖国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最后,在《指南》中还提出中国公民可以拒绝来自领事馆以及相关官员的保护,这就充分说明在领事保护制度中的领事保护属性是针对个人,因为这是个人具有的权利。
领事保护也是具有条件的一种保护,如果保护条件不能达到,那么领事保护将不会启动,但是一旦领事保护条件被满足,那么领事保护就会发生,并且直到保护目的达到为止。首先,领事保护不同于外交保护,所以只要被保护者一旦达到有可能受到威胁或者损害的情况下即可启动保护。领事保护主要的目的是提供保护,那么即使威胁没有发生但是依旧需要进行提前预防,对保护者进行保护。例如领事保护中会出现一种“预警机制”,这就是防范于未然,即使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伤害,但是依旧需要通过一切可以传播的途径向公众传达国外可能存在的危险和突发事件。并且对出国的人群进行应急培训,帮助海外同胞能够尽可能减少危险,降低损失。
在我国领事保护制度中的法律内涵中,领事保护的人群需要做出特别的解读。因为这关系到领事保护制度中需要针对的对象。在我国领事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就是国家的利益,作为领事保护制度的制定国和实施国,在领事保护中需要对被保护的国民负责,同时也需要对所属国负责,所以自然不能忽视国家利益。其次,我国的领事保护主要是对国民进行保护,即所有拥有中国国籍的公民都能享受到来自中国的领事保护,而不受限于公民所在的地方,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
在进行领事保护的过程中,我国主要会运用外交手段,同时也不排除其他利于领事保护的和平行为。因为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并不是每次外交手段都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尤其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适当运用一些和平的处理手段,往往会让保护取得更好的效果。所以这种灵活的处理方式让我国的公民在面对威胁时能够及时、高效地得到保护。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领事保护制度的法律内涵还需要进一步被分析和解读,让更多的公民能够了解领事保护的适用性,普遍性以及实用性。让海外同胞能够在国外遇见危险时能够依靠领事机构来获得保护,让自身生命、钱财安全得到保障,同时还能引发同胞强烈的民族自豪感,让人们幸福指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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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284-01
张涵,女,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