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贞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
宋 贞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作为经济法的首要价值、目的价值,公共利益价值取向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观,是解决市场经济恶性竞争、社会矛盾激化等社会问题的重要法律手段。本文从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两个方面予以阐释论述,对经济法的公共利益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对比论证,以期达到以公共利益价值取向推动经济法发展方向之目的,仅供参考。
经济法;公共利益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法学研究对象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然而何为公共利益至今仍未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概念界定,经济法学专家学者与实务人士各有不同的见解,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公共利益这一名词性概念的模糊性,从而造成了很多问题,比如在利益冲突中公共利益常成为被牺牲一方、公共利益认识程度及保护程度尚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等。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名词性概念,必然有其逻辑周边和属性,因此我们可以从与其相对称的名词性概念入手,尝试界定公共利益。有关利益的概念界定,学术界已有较为统一的认识,在此不再赘述,我们将公共利益概念界定的重点放在何为“公共”上。经济法作为一国法律系统众多部门法组成之一,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追求的价值选择必然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将“公共”界定为与“个别”相对称的概念更为恰当,可以和民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价值取向相区分的同时又弥补其不足。
(一)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观演变
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观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也有其自身的价值理念演变过程。经济法的构建初期,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弊端,其任务是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打击和遏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主体行为,保障弱势群体拥有平等的经济发展权利。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其着眼点不再仅限于市场经济领域扰乱市场竞争的非法行为,其调整范围逐步扩大,比如:为市场经济有序进行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措施,利用税收政策调整社会贫富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各个方面保障就业促进就业等,其将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问题纳入调整范围,真正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取向。
(二)经济法有关公共利益价值所涉及的基本问题
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这种变化在经济社会中更为明显。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公共利益范围也处在一个不断发展、逻辑周边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在对公共利益进行初步界定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公共利益价值理念的角度对经济法设计的基本问题予以探讨,从而更好的解决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不确定性、模糊性问题。
其一,区别经济法领域和传统民商法领域的公共利益。早期的传统民商法并没有保障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其所追求的是契约自由以及个人权利本位,排除国家的干预。随着社会的发展演变,民商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开始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然而,民商法所关注、调整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实质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个人利益,并通过国家强制干预的手段否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个人行为,从而保障一般意义上的个人利益。而经济法领域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构建之日起就是其逻辑起点、价值所在,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其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和目的所在。
其二,区别经济法领域和传统公法领域的公共利益。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作为传统的公法部门,其调整范围或多或少的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和经济法有所不同,其更多的是侧重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更多的是为了实现其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是一项附加价值、附随价值。而经济法所追求和保障的社会公共利益则是其主要价值、正向价值,社会公共利益是其追求的直接价值取向,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范围、职能承担、调整手段等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价值和评价标准。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某单一部门法的价值取向的多样性,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诸多的价值取向中的首要价值、目的价值,并以此评价和探析该部门法产生的基础和发展走向。
经济法作为一部构建性法律,其创制之初即是为了保障市场竞争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经济主体拥有平等的经济发展权,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涉及到更多社会问题的公共利益纳入其调整范围。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创制和发展一直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的价值,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弥补了其他部门法调整范围的不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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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6)36-0265-01
宋贞(1982-),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硕士,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