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强迫交易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2016-02-02 14:17陈思伯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黄某区分法益

陈思伯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试论强迫交易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陈思伯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强迫交易罪是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的科学立法。本文就强迫交易罪一些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的区别。

强迫交易罪;暴力;威胁;交易

一、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一:2015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在高速公路绥中服务区内,采用言语辱骂、威胁和拍、踹车门等手段多次强行向停车休息的货车司机张某某等人销售“平安符”,共计人民币1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以暴力、威胁手段向多人强迫销售“平安符”,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判处王某某等人犯强迫交易罪,每人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玻璃挂件28个;追缴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180元。

(二)具体的区分

第一,在侵犯的法益方面,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法益是市场中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

第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强迫交易是发生在正常的交易中的,是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者进行威胁、恐吓,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发生在市场的正常交易中。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强迫交易罪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就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

二、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一)案情介绍

案例二:2014年9月20日晚上,林某与寇某等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召集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某市场附近,用刀将被害人薛某等人无故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等人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具体的区分

第一,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均表现为主观故意,但强迫交易罪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从而获得一些非法利益;但寻衅滋事罪是行为人毫无理由的找借口,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进行随意的殴打、拦截、辱骂、恐吓等,追求毫无来由的刺激,希望可以称王称霸等。

第二,客观表现不同。强迫交易罪变现的是一种使用暴力、威胁的一种强迫交易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是行为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故意挑衅,多次追逐、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了恶劣影响,引起民众强烈不满,又或者是强拿硬要、随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是一种交易行为。

三、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三:2016年4月2日21时许,在原某小学附近,被告人顾某对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黄某实施抢劫并遭到黄某的反抗和呼救,黄某丈夫谢某听到呼救声赶来。顾某用刀将黄某面部和颈部扎伤,将谢某胳膊、胸部、腹部扎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持刀截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二)具体的区分

第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抢劫罪侵犯的也是复杂客体,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第二,强迫交易罪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要低于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是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是被害人被迫与其进行交易,以造成轻伤为限;而抢劫罪是需要让被害人无法反抗或者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并且要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

第三,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要求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单位;而抢劫罪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抢劫罪的主体。

四、结语

强迫交易罪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比起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这些罪名来说是比较冷门的,相关研究也不是很丰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们触犯强迫交易罪的情况时有出现,但我国法律对强迫交易罪的很多具体情况规定的并不是很明确,因此强迫交易组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分析强迫交易罪,首先要从暴力、威胁的角度入手,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合法交易,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为限,并且要考虑到强迫交易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生活中正常的交易秩序。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8,109.

[2]杨永华.强迫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05(9).

[3]邵海凤.强迫交易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6.

D

A

2095-4379-(2016)36-0236-01

陈思伯(1996-),男,蒙古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

猜你喜欢
黄某区分法益
区分“旁”“榜”“傍”
一口唾沫引发互殴: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研究
刑法立法向法益保护原则的体系性回归
法益中心主义的目的解释观之省思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
黄某的行为是包养情妇还是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