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海峡两岸劳动争议处理方法

2016-02-02 14:17王文绢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仲裁法劳资仲裁

王文绢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试比较海峡两岸劳动争议处理方法

王文绢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现行法律法规为劳动争议提供了诸多途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些新的方式的融入。本文通过对比大陆和台湾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从单位、社会以及法律层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劳动争议;调解;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和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外资、台资的大量引进,劳动争议的数量日益增多,内容与表现形式更为复杂。所以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健全与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变得日益重要。

一、台湾劳资争议仲裁制度及评议

台湾现在最为重要的劳动立法是于1984年制定的《劳动基准法》,但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没有涉及到处理劳动争议。台湾和劳动争议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劳资争议处理法》中。

(一)《台湾劳资争议仲裁法》解决事项

台湾《台湾劳资争议仲裁法》清楚地把劳动争议按照其性质分为为权力事项斗争和调整事项斗争。同时《台湾劳资争议仲裁法》还根据争议是否为劳工团体或一定多数,将劳资争议分为集体争议和个体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提起办法

《台湾劳资争议仲裁法》采用的是混合立法模式,即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采取这样混合的劳资争议仲裁提交的方式,可以把当事人自治和政府干预结合起来。

(三)劳资争议的仲裁程序

台湾劳资争议仲裁机构是临时机构。临时机构具有许多特点,比如说方法灵活、费用低以及时间短速度快。当然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管理不方便、监督困难等问题。此外,每次处理劳动争议,临时机构都需要联系不同的人员,提升专业素质存在一定的难度,并且无法积累相关经验。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有好多条款涉及仲裁员选任问题。台湾实施的是当事人只能采取“一裁终局”的救济方式。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仲裁员的职业素质有很高的要求,用立法的方式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调查取证、开庭和裁决构成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个过程。《台湾劳资争议仲裁法》第24条-第28条以及第32条和第36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四)简评《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

台湾劳资争议仲裁处理制度较1988年以前的有了相当大的进步,比如新修法注意通过解决劳资争议,协调劳资关系,缓和劳资矛盾,但仍然存在着问题。根据资料显示,在调解、仲裁、司法诉讼三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中,仲裁是使用最少的方式。90年代初台湾当局拟定了《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案》,只是该草案到现在都没有什么结果。

二、我国大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及评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时,可以适用该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也有相关规定。同时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模式。

(三)简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法

首先,一裁二审的争议处理模式耗时太长,处理过程是相当的繁琐。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就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从而导致仲裁裁决处于无效的尴尬境地。另外,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根据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上诉,更别说有的争议还经过调解。

其次,一旦当事人在起诉期间提起诉讼,只要符合诉讼法规定的主管和管辖的规定,法院就必须对劳动争议立案审理,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仲裁程序的进行仅仅是诉讼的程序条件,除此之外,对诉讼并没有其他的意义。

最后,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局终局制,与诉讼是相互独立和排斥的。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是两种并用的程序,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使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直接诉诸法院,当事人只有在采取过仲裁方式后才能采取诉讼的方法。

三、完善海峡两岸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

(一)海峡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

1.在大陆地区,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性质没有做明显区分。法律对劳动争议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的方法。台湾立法将劳动争议按性质做了划分。调节性劳动争议采取调解、仲裁的方法。对权利事项争议采取调解、诉讼方式。

在大陆地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在台湾则没有这个限制,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

在大陆地区,企业调解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后达成的协议对双方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在台湾地区,劳资争议不论是经过调解还是仲裁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在对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大陆地区,只有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才有类似欠薪保障的制度规定,还没有设立全国性的欠薪保障制度。在台湾地区,欠薪保障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运用。

大陆地区劳资争议处理机制模式。在中国大陆,劳资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在中国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模式具体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调整事项性质之劳资争议处理模式”。第二种是“权利事项性质之劳资争议处理模式”。第三种“欠薪应急保障处理模式”。这是一种应急保障制度,劳工向劳保局申请垫付工资的,劳保局核实,对于积欠未满六个月部分给予垫付。劳保局垫付后。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优先受偿权。

2.构建海峡两岸劳资争议处理机制。公平公正的实现需要构建新的机制。随着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来往越来越频繁,两岸劳动争议的数量也随之而增长,构建劳资争议处理机制显得至关重要。由于众多原因,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政策、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衔接在一起,给仲裁法官带来了麻烦。因此构建新的、共同的海峡两岸劳资争议处理机制变得更加急迫。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程度减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具有平衡各方利益,增进和谐。定纷止争的特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矛盾争议的方式。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预防协调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整合资源,独立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

加强监督管理,大力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和执行。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单位予以奖励、表扬。

建立私人的争议处理机构。这类机构和法院相比,具有灵活、对抗性小的特点。这需要从法律层面赋予其处理结果以法律效力。

[1]劳动法律工具箱[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4.

[2]肖海英.论南非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

[3]董智华.完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分析[J].工会研究,2015.

[4]张文慧.关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实施方式的研究[J].理论研究,2012.

D

A

2095-4379-(2016)36-0208-02

王文绢(1989-),女,汉族,河南鹤壁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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