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600
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选择
李思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600
近年来,一些重大的刑事错案频频被披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司法公信力一次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构建刑事错案防范机制具有现实且深远的意义。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职能与地位,决定了大多数刑事错案的形成与发展都与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密切相关。故,本文以检察机关为视角,厘清刑事错案的概念、成因,从诉讼权能、诉讼地位、诉讼角色三方面概括出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角色定位,并结合当前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防范刑事错案的基本路径,以期于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刑事错案;检察机关;角色定位;防范机制
(一)诉讼权能的全面性
我国检察机关的权能属于复合型权能,包括立案监督权、起诉裁量权、侦查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诉讼权能的全面性,使其成为唯一能够在诉讼全过程对刑事错案进行防范的专门机关,其所具有的诉讼权能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并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诉讼救济。
(二)诉讼地位的特殊性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公、检、法三机关依次组成的一条司法流水线,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核心位置,在侦查和审判之间设置了一道程序过滤器或者缓冲机制,防止侦查机关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既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需要,也有利于避免司法资源的不当消耗①。
(三)诉讼角色的特殊性
检察机关是我国以根本大法形式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要追诉犯罪,还必须恪守客观公正的法定义务。以公诉部门为例,要在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特定的案件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庭审中,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胜诉而忽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要通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并对庭审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无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都应提出抗诉,维护司法公正。
(一)立案监督力度不足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卡,若存在错误,极有可能导致后续程序发生连环错误。“侦查中所犯的错误往往具有不可弥补性,实证研究指出,错误裁判最大的肇因乃错误侦查,再好的法官、再完美的审判制度,往往也挽救不了侦查方向偏差所造成的恶果”②。然而,实践中侦查机关立案时很少受到外部制约,立案标准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且又存在“撤案难”的惯例,似乎就决定了一旦立案必移送审查起诉的结局。可见,确保立案的正当性是检察机关预防刑事错案的重点突破口。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立案监督权,但却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未曾涉及,而这恰恰是检察机关通过行使立案监督权防范刑事错案最为重要的方面。
(二)起诉裁量权行使不当
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法定权利,其规范行使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障依法应当被追诉人接受法庭审判;二是保障不应当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免于法庭的审判。当前,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存在着“构罪即诉”和“疑罪也诉”的问题。
(三)抗诉权片面行使
检察机关若认为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有错误,有权依法提出抗诉。但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抗轻不抗重、抗无不抗有”的潜规则,即检察机关通常只会对法院在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从轻判决或者无罪判决提出抗诉,而对于“轻罪重判”的判决,则鲜有提出抗诉。这既违背了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职责,又不利于防范刑事错案。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冤假错案的防范不仅要从制度机制进行,更需重塑现代司法的新观念,改变诉讼精神,从意识形态上正视其危害性,注意从片面“重实体”向“重程序”、“疑罪从轻”处罚至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转变③。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所在,欲从根本上肃清刑事错案,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筑牢杜绝刑事错案的思想防线。首先,摒弃“重实体,轻程序”、“过度依赖口供”的旧观念。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力求实体与程序并重,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全面审查,尤其要重视对证据合法性审查,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做到既能审查证据之“实”,又能判断证据之“真”,识别证据之“伪”,纠正取证之“错”,提高办案人审查、判断、纠错能力④;其次,检察机关要排除外界因素的非正当干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影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动摇,真正守住审查起诉这一入口关,并严格执行法律监督。
(二)充分行使立案监督权
立案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关系到公民切身的利益,一旦立案不当,极易引发刑事错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为了保障和监督立案的正当性、规范性、合法性,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最前沿阵地。充分行使立案监督权,重中之重在于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的监督,务必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要求侦查机关依法撤回案件,设置好防范刑事错案的第一道防线。
(三)强化侦查监督,谨慎使用逮捕权
依法行使批捕权,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基本手段且防范时间具有超前性,效果更为显著。批捕权的依法行使取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行使力度。而侦查监督权的正当行使,首先要提高检察人员的司法意识和办案能力,依法严格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的材料和证据;其次,严格贯彻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批捕权,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批准逮捕;再次,强化不捕后的法律监督,对于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释放而不予以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运用法律监督权予以纠正,把好防范刑事错案的关口。
(四)准确把握审查起诉标准
司法实践证明,错误的提起公诉必然会引发错案的发生。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两会上作报告指出,2013年法院系统依法宣告825被告人无罪,确保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⑤,但是更应引起注意的是那些在审判阶段未被纠正的错误指控,其所引发的后果更为严重。检察官的职责是寻求客观公正,而非控诉犯罪。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必须确保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仔细审查,严格控制起诉标准,对于证据不足或有瑕疵的情形,严令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强证据,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不起诉决定,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坚决杜绝“带病”起诉。
[ 注 释 ]
①李雯,蔡国芹等.公诉权与侦查权的冲突与衡平[EB/OL].http://xbxsf.nwupl.cn/cdsy/xsf6/201307/13467.htm,2014-6-20.
②林钰雄.刑事诉讼法(各论编)[M].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
③卢圣香.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公平正义[N].人民法院报,2013-7-31.
④汪新利,颜艳飞.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11).
⑤周忠,李秀沛.检察视野下冤假错案防范新探[J].中国检察官,2014(8).
[1]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7(3).
[2]张仲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胡常龙.论检察机关视角下的冤假错案防范[J].法学论坛,2014(3).
[4]林钰雄.刑事诉讼法(各论编)[M].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
[5]林钰雄.检察官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D
A
2095-4379-(2016)36-0121-02
李思宇(1987-),女,辽宁营口人,法律硕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