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预防新途径
——以犯罪心理为切入点

2016-02-02 08:19杨燮蛟张怡静
南都学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青少年

杨燮蛟, 张怡静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网络犯罪预防新途径

——以犯罪心理为切入点

杨燮蛟1, 张怡静2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网络犯罪心理具有普通犯罪心理的共性,又具有网络犯罪所具有的特性,包括自我实现、猎奇、贪图财利、报复泄愤、政治目的和侥幸等六大心理因素,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文化环境、网络环境等都是此种心理因素形成的重要影响因子。构建网络犯罪心理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多元角色的共同参与:第一,国家首先要构建其良好的网络犯罪预防的环境基础;第二,社会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努力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文明环境的形成;第三,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使其形成健全的人格;第四,个人要加强对自我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视,保持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努力形成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网络犯罪预防任重而道远,但只要全员共同参与、齐心协力,相信终会迎来文明、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网络犯罪心理;网络犯罪;预防;多元角色;系统工程

一、网络犯罪心理

(一) 自我实现心理

马斯洛需求理论指出人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笔者认为在自我实现心理中可以分为积极的自我实现心理和消极的自我实现心理。积极的自我实现心理即人们希望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一定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以得到社会、他人的肯定和认同[6]。有些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随意篡改官方网站、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时是为显示自己的高超的计算机技术,他们将攻击结果加以炫耀或者共享以期得到他人的赞同和认可,从而达到自我实现,全然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底线。而消极的自我实现心理,往往表现为渴望不通过任何奋斗就达到改变自己命运的心理。这是一种畸形的自我实现,在现今互联网作为高速信息传播媒介的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譬如在互联网上制造、散布谣言,从而获得他人关注,完成自我实现。

(二)猎奇心理

“猎奇心理”是指行为人对未知的事物怀有强烈的了解欲望,以达到寻求刺激之目的的心态[7]。这种心理所造成的网络犯罪在青少年群体中最为常见。青少年思维活跃、接受新事物能力强、学习能力和行动能力都很强,对于未知但感到有趣的领域充满着好奇想去尝试。特别是互联网领域,因其智能型、科技性等特征,青少年极易感受到挑战性和趣味性。猎奇心理往往会诱使他们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于未知的互联网领域加以探查。譬如通过一定技术手段破解他人账号密码,窥探他人信息等。

(三)贪图财利心理

贪图财利心理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犯罪心理诱因。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作案隐蔽性高、成本低、收益大,因此利用网络实施的侵财型犯罪也最为常见。譬如,犯罪分子利用盗窃而来的个人信息群发钓鱼网站,往往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巨额收益。而这对于经济条件较差而又具备一定网络技术手段的公民个人来说,无疑会产生极大的犯罪驱动力。除物质利益外,基于诸如满足生理欲望等利益的需求,也极易产生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报复泄愤心理

社会心理研究显示,当社会个体的意愿或者动机得不到实现和满足时就会感到有挫折感[8]。报复泄愤心理正是基于这种挫折感而产生的。报复泄愤心理通常表现为在网上发布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诽谤他人,或者将他人私密信息盗取公之于众,对他人人格权进行损害。报复泄愤心理在青少年群体当中表现的较为明显。青少年情感丰富但认识能力和自控能力不足,行为容易偏激,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譬如在网络游戏中遭遇失败,失败者容易发布攻击性、侮辱性言论进行泄愤,易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报复泄愤心理还体现在个体对社会或者他人不满,通过网络进行言论上的宣泄。

(五)政治目的心理

计算机当中存储着的大量数据,具有巨大的价值利益,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利益等。政府的计算机系统中存有大量国家机密,有的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基于政治目的有可能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篡改。此外,某些反动分子基于政治目的,也会通过计算机网络作为媒介恶意传播攻击我党、政府、国家领导人的反动言论,煽动民族主义情绪,企图达到其反动的政治目的。

(六)侥幸心理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非实名特征,导致网络犯罪的隐蔽性高、欺骗性大、侦查难度大,这使得犯罪分子往往有着能够逃避犯罪制裁的侥幸心理。有的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窃取少量信息或者少量钱财或者发布少量不法言论不会被发现。有的人则会产生盲目自信,认为自己技术高超难以被查获。侥幸心理是贯穿于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重大心理诱因。

二、网络犯罪心理影响因素

(一)宏观社会环境因素

宏观社会环境因素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上。首先,社会政治因素的变化会对人的心理产生影响。在网络犯罪心理方面,主要体现为社会政治秩序的改革政策,对于个体的选择有倾向性的引导作用。例如政策导向网络安全管控,会使得网络犯罪不法分子增强危机意识,从而收敛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其次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对人的心理产生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各种过渡形态和各种社会问题,譬如产业转型阶段会带来的部分工人失业的问题,其中可能会有人利用网络发泄情绪。另外在网络犯罪问题上,就大数据时代的传统行业向互联网行业转型上,由于网络技术尚未发展成熟,网络漏洞就给了网络犯罪分子许多可乘之机。

(二)微观社会环境因素

微观社会环境因素,包含家庭、学校、交际圈和情境因素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家庭对个人心理的发展影响巨大。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不幸、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人格的形成有着巨大影响,会导致各种各样的心理状态,而不良的心理状态在诸多外因的共同作用下极易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其次,学校教育是学生知识和价值观树立的重要途径,因此教育内容失衡或者教育方法错误易导致学生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例如,未重视对青少年上网的正确引导,会产生不良后果。再次,交际圈也是影响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个人的价值观容易被与交际圈中共同的价值观所同化,不良的交际氛围,极易诱导他们共同犯罪。与此同时,网络作为虚拟的交际圈,其传播的一些不良信息,也极易诱使人们发生网络犯罪行为。最后是情境因素,这与“激情犯罪”有相似的情形,在一定的情境状态下,容易因为一时冲动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三)个人因素

个人因素主要体现在年龄、性别、职业方面。首先是不同的年龄层在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上有差异,网络犯罪年龄层主要是19—30岁,这个年龄段的人接受新事物能力强,学习能力强,但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还尚有欠缺,因此容易在某种心理驱使下借助网络媒介实施犯罪行为。其次是性别方面,男性往往在技术性层面上所被赋予的期望值高于女性。因此在网络犯罪方面,由于性别原因所产生的男女技能、兴趣方面的差异,男性的网络犯罪率要远远高于女性。再次是职业方面,从事网络技术相关工作的人,往往能够利用自身技术和职务便利更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通信、中介等信息相关行业和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更容易产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而与互联网技术问题相关性较小的职业,由于缺乏条件或缺乏技术,不太容易产生网络犯罪。

三、构建多元角色参与的心理预防机制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诱因,而犯罪心理是由于宏观社会环境、网络环境、家庭学校交际圈以及个人等因素交叉影响下产生的。因此,网络犯罪预防要从网络犯罪心理产生的影响因素入手,优化影响因素,努力使个体形成健康的人格,从而达到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网络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多元角色的共同参与。

(一)国家构建网络犯罪预防的环境基础

1.加强网络安全相关政策、法律引导。政策、法律的发布对于个体行为的选择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因此,在当今信息网络高度发达又伴随网络犯罪普遍的时代,发布网络安全管控的政策、制定完善网络犯罪规制的相关法律,有利于增强网络犯罪分子的危机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网络犯罪的作用。同时执法力度也要加大,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就习近平的反腐倡廉政策对贪官的打击力度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来看,只有真正被执行的政策和法规,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和打击作用。

2.完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预防机制。国家在构建经济基础过程中,会出现各种过渡形态,而过渡形态中的各项体制十分不完善,易给犯罪分子许多可乘之机。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过渡阶段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能够给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起一道保护屏障,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提高其犯罪难度,从而一定程度上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信息网络的发展进程来看,我国现今正处于网络环境不安全向网络环境比较安全的过渡阶段,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3.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除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秩序上建立防范制度外,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消除犯罪诱因。社会环境中存在许多不良思潮腐蚀和腐化人们的心灵。社会文化环境对青少年群体影响尤其巨大。青少年群体对社会的认识尚处于成型阶段,其价值观的形成极易受到诸多不良意识形态的干扰。因此,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社会风气,使社会群体努力塑造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利于预防和消除犯罪,从而造就社会和谐。

4.加大网络安全技术投入,加强网络环境监管。首先,从网络安全预防的角度来说。在日常访问的许多网站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漏洞,这给了具有网络攻防技术手段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最好相关地区的政府能够建立网站审查机制,对于投入商业运营的网站进行安全性检测,辅助建立并监督网站安全。其次,从网络环境净化的角度来说。网络环境中不良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极易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如虚假性言论的跟风传播、暴力色情视频的共享等。因此,应当加大科技力量的投入,加强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对于不法言论、行为等及时探察、取缔,对于不法分子进行及时的法律教育,从而起到预防网络犯罪的作用。再次,从网络硬件设施的角度,要改善投入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使其技术水平能够有效防御病毒和非法攻击;同时对于非法网吧要坚决取缔,谨防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网络环境的荼毒。

5.加大网络犯罪侦查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高,侦查难度大,使得犯罪分子存有一定的侥幸心理,这是网络犯罪行为猖獗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大网络犯罪侦查的技术投入,及时追击和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同时贯彻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的方针政策,彰显国家的网络执法水平,从而从心理层面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并起到警示作用,才有利于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文明网络环境的形成

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文明的网络环境对于个人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文明网络环境的形成需要从学习、践行和推广三个方面入手。首先,防控网络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文化,通过占据网络文化阵地实现以文化人[9]。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积极主动学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自身文化道德修养,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于是非曲直能够进行正确判断,对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坚决反对。其次,在树立起科学的认识后,应当努力按照道德标准践行,文明、规范使用网络,不随意散播谣言、不越过法律防线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人的越界行为坚决反对,并能够加以劝导和教育。再次,能够积极主动推广文明使用网络、宣传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政策。特别是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和名人,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的宣传当中,对于良好社会风气和文明网络环境形成有着非常巨大的作用。

(三)学校、家庭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

青少年是社会发展的基石,网络犯罪的多发群体也是青少年群体。因此,应当发挥家庭、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1.家庭担负着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文明上网的第一项重任。父母是孩子最早的老师,也是青少年生活活动中网络经验形成和改变的最直接影响者[10]。第一,父母要以身作则,树立正确的上网观念,实践正确的网上活动,给孩子树立文明上网的榜样,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上网观念。第二,加强对孩子正确上网的引导,及时关注孩子上网的动态,培养孩子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对于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和批评教育,使其可以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第三,积极教给孩子预防受到网络侵害的方法,例如下载并定期更新杀毒软件,教育孩子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防止受到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第四,加强对孩子所思所想的关注,及时加以开导排解孩子不良情绪,防止孩子沉溺网络或者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学校在青少年的早期社会活动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青少年的心理、价值观乃至人格的形成都与学校教育和校园氛围有最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学校尤其要担负起教育和青少年正确上网的职责。第一,在重视知识教育的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是非观。第二,在教授网络使用知识的同时,也应当重视教授网络安全和网络法制知识,培养其形成正确、文明、安全的上网习惯。第三,要加强对已出现网络犯罪倾向的青少年人群的教育和引导,利用科学合理的方式使其改变其错误的思想观念,重新塑造其心理特征。第四,多多开展以网络安全为主题的校园活动,潜移默化地使孩子们了解安全上网、文明上网的重要性,使孩子们能够自觉主动地参与到建设文明网络环境的活动中去。

(四)个人加强对自我心理发展的重视

人的心理活动是动态变化发展的,它随着外界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个人要加强对自我心理发展的重视,正确认识自身的行为性质,坚决不参与违法犯罪,同时对于不良的心理因素寻求方法积极排解,提高自我修养和自控力,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首先,我们对网络要有正确认识,加强自身修养,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是把双刃剑,它给我们带来许多利好的同时,也容易把我们带入黑暗的泥沼。因此,要正确认识网络的利弊,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和网络诱惑,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把持好道德方向,不沉溺于网络情绪,不在网络角色中迷失自我,坚定地抵制网络犯罪。其次,遇到问题要及时进行自我调整,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困难,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譬如受到网络诽谤,此时应当调整好心态后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而不能因报复泄愤心理产生偏激行为从而造成不良后果。因此,遇到问题注意自我调节,也可以寻求帮助,同时多参加社会活动,多接触积极向上的人和事,努力保持自己积极向上的心态。

[1]于志刚,于冲.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与发展思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R].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2015.

[3]徐云峰,谢丽丽,贺滢睿,郑帅.网络犯罪心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4]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5]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6]彭科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J].公安教育,2003(6):36.

[7]李瑞平.违法犯罪大学生的犯罪心理及矫治[J].法制与社会,2015(9):290.

[8]王纳新.浅谈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心理情况及应对方法[J].法制博览,2015(8):223.

[9]欧阳梓华.论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之防控[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3):34.

[10]舒洪水.青少年网络犯罪之对策研究[J].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2006(4):23.

[责任编辑:谭笑珉]

2016-04-11

2015年浙江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推荐项目“网络犯罪受害者法律服务平台”,项目编号:1230004324。

1.杨燮蛟(1958—),男,浙江省台州市人,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2.张怡静(1995—),女,浙江省衢州市人,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D917.2

A

1002-6320(2016)05-00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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