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建构

2016-09-23 07:29
南都学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管理制度专利

冯 晓 青

(中国政法大学 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8)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建构

冯 晓 青

(中国政法大学 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8)

在企业制度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日益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存在较多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激励机制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密切相关,我国企业需要建立激励创新的激励机制,以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相关激励机制建设:一是建立激励企业创新型人才投身于技术开发、科技创新的机制;二是建立奖励企业员工创新成果的奖励制度;三是改革科技奖励和评审制度,在科技奖励和评审制度中引入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数量指标及质量指标;四是贯彻实施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和奖励方面的规定,以调动发明创造者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障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大运用知识产权评价指标引导企业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中重视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的考量;六是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深入贯彻实施关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市场竞争力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涉及总体上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企业具体部门、具体业务领域制度等。激励机制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蕴含的重要的价值内涵和价值取向,如何通过构建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还可以纳入广义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范畴,限于篇幅,笔者将另行探讨。。本文将对这两个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障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障的作用与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法制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因此其离不开企业知识产权制度之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指导首批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而颁布的部门规章《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实现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规范化”是创建工作的首要内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包括事务型管理、战术型管理和战略型管理等层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连接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基础保障的人财物管理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念与管理目标这一核心层的中间层次,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和目标实现的制度保障与规范指引。进而言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基本使命是要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和目标为指导,立足于企业现有的人财物资源和外部资源,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层次和水准,逐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因而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仅如此,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保障,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策略需要通过企业日常的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加以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还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不可少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更大。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内容丰富,这是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包含的内容丰富,涉及可行性研究、研发、知识产权确权、采购、产品生产与制造、销售、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不过,就整体而言,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全面制度与企业具体部门、具体业务领域制度。前者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规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之类,它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和总括性规定,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中处于统领地位,也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南和基本法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总则(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与依据);(2)知识产权的类型;(3)知识产权的归属管理规定;(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人员及其职责与任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各类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制度;(5)奖惩;(6)附则等。如华为公司1995年即制定实施了《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内容主要涉及界定智力成果、专利、职务发明、技术秘密等概念;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与保护、商标命名与注册、软件保护、非专利技术与商业秘密保护、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许可贸易等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业务;有关奖惩制度等。后者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构建及其相应责权利规定;(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战略实施方案的管理制度;(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负责部门,如有些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分到年度计划实施制度与年终验收制度;(4)企业知识产权归属及职务与非职务性质知识产权的界定管理制度;(5)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和全过程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企业合作研究、委托研究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7)企业知识产权利用,尤其是许可使用、转让、质押融资、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8)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如规定对新进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专门培训制度、对外聘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密教育,对调离或退休人员保守本企业知识产权的教育;(9)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制度;(10)企业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11)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存、利用与开放等涉及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制度;(12)企业知识产权保密制度;(13)企业知识产权绩效管理制度;(14)企业知识产权预警、监测制度;(15)企业知识产权奖惩制度;(16)企业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制度,如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企业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当然,对特定的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构有一个过程,并非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将上述内容全部或者大部分囊括在内。总体上说,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先制定紧要的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的原则

根据很多企业提供的经验,联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遵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企业战略目标为指引,同时符合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内在要求与知识产权管理的本质规律,适应企业发展战略需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通过内部的规范和文件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在企业予以贯彻,因而其必须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一致,不得出现与其相冲突的地方,否则在法律上将是无效的规定。在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各项制度时,需要遵循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基本原则。同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管理领域的重要内容,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当然需要遵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规律。此外,如前所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性质的工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直接服务于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适应企业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之基本出发点和要求。

2.立足于企业自身特点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虽然具有很多共同的原则和要求,但对于个性化的企业而言,则也存在诸多个性化的内容。原因在于不同规模、性质、经济和技术实力、市场环境的企业,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管理任务和目标呈现相当大的差异性。例如非常成熟的跨国企业和刚成立不久的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上就表现出颇为不同的特色。因此,企业需要针对其特点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而不能简单地照搬其他企业的版本。

3.力求全面、系统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前者体现为综合性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为作为公司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划和知识产权管理总体制度,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办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程等;后者体现为专项的规范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管理制度,如企业商标设计、注册与管理办法、企业专利管理条例、企业职务发明登记与奖励办法等。原则上,企业目前和未来发展需要规范的知识产权问题,都需要建章立制。

4.随着国家知识产权立法、政策以及技术和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及时做出修改与完善,以保障制度的适应性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随着形势的变化已进行过多次修订,随着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的修订,以原先立法为基础的制度需要相应地进行修改。另外,企业面临的外部技术和市场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时,也需要及时修订。

(三)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1.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考察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自于其自身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因此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不能照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条文或其他企业的版本,当然可以借鉴其他企业的现有经验。以下即为我国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的情况。

中兴通讯公司建立了两级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体系。其中在公司级方面,旨在制定对全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具有规范作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这样能够保障知识产权业务在全公司各个部门和相应的员工中有序开展。在业务级规范方面,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于分散于海内外不同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的知识产权业务从程序和实体角度都进行了规范,旨在使具体的知识产权业务能够在全公司落到实处。

海信集团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了《海信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海信集团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海信集团技术秘密管理办法》《海信集团知识产权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

湖南三一集团则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委员会,以便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和战略规划。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公司高度重视专利申请流程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工作的流程与条件保障,尤其是在公司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中注意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性和知识产权风险的有效防范。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也重视构建与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提供的经验,为有效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创新战略,需要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范。近些年来,该公司制定和贯彻实施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技术秘密管理办法》等。公司注意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资料介绍,该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上的特点有:(1)明确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2)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管理更加合理;(3)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转让的管理,并要求依法对有关合同进行备案;(4)加强了对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技术保密管理[1]。

鞍钢集团公司也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该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经验体现为:重视系统化、网络化和全过程性质的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管理紧密地结合起来,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过程演变为技术创新与产品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

2.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基于知识产权管理意识等原因,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企业即使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制度的针对性不强、缺乏系统性。以下几项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些问题。

天津市对28家企业集团的一项调查分析表明,出口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这28家企业只有一半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为31.82%,而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为28.75%, 可见整体上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构建的情况不容乐观。国家知识产权局一项重点软科学规划项目针对青岛市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状况证实,选取样本企业121家,只有20家企业制定了专利管理制度,部分制定的有22家,正在制定的有31家,尚未制定的有48家,具体所占比重如表1所示:

表1 企业制定专利管理制度情况

来源:李立、邢光、张占贞等:《企业专利管理状况调查及特征分析——以青岛284 家重点企业为例》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年第4期。

民营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2006年3—5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及上海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专门针对民营企业进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的调研情况显示,只有244家企业建立了自身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占有效样本的45.6%;正在建立内部制度的159家,占样本的30%;尚没有制定的85家,占样本的15.9%。这些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

针对上述问题,关键是提高企业对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认识水平和对该制度的制定水平。在认识水平上,企业应当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作为企业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根本保证。在提高制定水平方面,企业应安排熟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外请知识产权专家帮助制定。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指导也具有必要性。例如,《云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市场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技术研发、对外合作、无形资产管理、人事及用工等知识产权重要环节的管理制度。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分别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专项管理办法。”*《云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指导意见》之二(五)第二款。

二、企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之构建

(一)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激励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职能,是指“根据某一目标,为满足人们生理的或者心里的愿望、兴趣、情感的需要,通过有效地启迪和引导人们的心灵,激发人的动机,挖掘人的潜能,使之充满内在的活力,朝着所期望(或规定)的目标前进”[2]205。 企业建立鼓励和促进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可以从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蕴含的激励创新的机制层面加以认识。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鼓励和保障知识创造以及创新成果的传播和利用的法律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激励创新机制并非能够在企业中自动地发挥其作用,而必须通过企业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实现。

2010年9月22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在纽约与美国企业、金融界和学术界著名人士座谈中即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完善制度、奖励创新和加强道德素质教养方面入手。为此,企业有必要建立鼓励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研究开发人员积极投身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激发全体员工的创造热情。同时,企业需要对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研究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仅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的专利管理制度为例,专利管理制度之激励机制立足于专利制度的激励创新的机制。一般认为,专利制度是国际上公认和通行的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推广运用的法律制度和管理科学技术的制度。专利制度通过保障技术创新者对创新投资的回报,提高了技术创新活动的私人收益率,并且借助于其利益调节机制和平衡机制,实现了技术创新收益的分配,从而使技术创新溢出效应内化于专利资产传播和利用中。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曾指出:人类在过去不断发展新技术,但速度非常慢,并且时断时续,主要原因在于发展新技术的刺激偶尔才发生。一般而言,技术都可以毫无代价地被别人模仿,也不需要付给发明者或者创新者以任何报酬,技术变革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直到晚近未能创新一整套所有权[3]。

专利制度与创新激励制度存在内在的联系。专利制度是一种以公开换取垄断或者说独占的法律机制。在专利制度下,发明创造者对于其投入了资金、人力时间从事创新活动的成果具有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因为其可以寻求专利权保护,从而以法律给予的专有权保护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创新成果,以便收回成本并获得投资收益。相反,在现代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创新环境下,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障,发明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的保护只能寻求保密方式的保护。然而,保密方式保护有自身很多局限性,如一旦被公开,则将失去事实上的独占地位,无法保障收回成本和获得收益。事实上,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不限于对发明创造激励的作用机制,还包括对发明创造成果商业化的激励机制。这是因为,专利制度以专利法为基本的实现形式,而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并不是一种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一种期待权,专利权人只有在法律保护之下才能取得现实的利益和价值。正因如此,专利制度隐含了一种激励发明创造成果商业化的机制。这样一来,专利制度通过激励发明创造本身和激励对发明创造成果的商业化机制,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国外经济学家以全球经济测量为例,通过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考察,得出结论认为:强化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绩效的关键驱动因素[4]。还有资料统计,在美国制药工业中,如果缺乏专利制度,60%的药品将研究不出来、38%的化学发明将不会产生。德国的研究则表明,在缺乏专利保护的环境下,德国会有30%左右的技术发明研究不出来。日本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制度前后新药发明的情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的激励作用。该国从1940年到1975年的35年年间仅发明10种新药,但从1975年到1983年年间由于实行了对药品的专利保护,8年间即研制了87种新药[5]139。

专利制度通过激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丰富了创新资源,立足于它对创新者利益的“刺激”。20世纪70年代初,诺德豪斯和谢勒这两位国外学者借助于经济模型,研究和揭示了专利制度是如何为发明者带来收益的观点。他们按照模型的指引,得出结论说,专利制度环境下创新企业成为垄断企业,而在缺乏专利制度时,创新企业面临模仿和技术溢出,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获取的利润为零,与在垄断市场上获取垄断租金截然不同[6]。国外学者另外一些实证研究则证实,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功能使得发明创造者对于其从事发明创造活动有足够的预期,从而能够激发其投入发明创造活动。例如,莱尔勒考察了150多年以来60个国家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活动的关系,发现对于那些专利保护水平起点不高但经济发展迅速的国家而言,专利保护的加强大大有助于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活动。赫尔和海恩则通过对美国半导体产业的调研,发现“专利保护的加强有利于新技术企业在产品市场的合理选择性的进入,并带来资本密集型企业大规模的专利竞赛”[7]。还有学者认为,专利对技术创新及其扩散的进程均具有影响,它同时也影响着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决定着企业能否从技术创新中获得收益[8]。当然,在企业实践中,专利制度功能和特点发挥作用的大小、专利在企业中的重要性程度也受到企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据艾润戴尔的研究,企业规模、产业特征、企业创新战略和企业创新的信息来源等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9]。

实际上,我国学者也同样关注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的紧密联系和互动关系。如有学者对我国1994年以来专利数据变化进行研究,发现专利制度对我国发明和创新活动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10]。当然,在企业实践中,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是通过有效地实施专利战略的方式加以实现的。专利战略的实施能够充分利用专利制度赋予的专利保护功能和与此相关的激励发明创造的功能。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机制的作用,需要对保护知识产权提出要求,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引入鼓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2009年9月1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在出席世界经济论坛第三届新领军者年会时即指出:“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推动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原动力。”[11]131

(二)我国企业鼓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构建的现状与对策

1.我国企业建立鼓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及政策引导的现状

我国一些企业设立了激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奖励制度,也有不少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保护和鼓励创新的内部性质的激励创新的制度和规范,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能力的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例如,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重视鼓励发明创造及其转化的制度激励机制。公司一直致力于在注塑机行业中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公司一方面通过《技术创新工作管理办法》《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建立了对发明专利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制度,另一方面则在实践中予以兑现。公司的基本做法是,以发明专利对企业的贡献大小作为分级指标,兑现发明专利的具体奖励标准。现金奖励一般在2000元以下,但发明专利在年度评比中还能再次获得现金奖励。如果一项发明专利对企业贡献很大,则可以获得万元以上的重奖。公司为调动员工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还将发明创造与职工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培训学习等挂钩。除了物质奖励,公司还通过设立“海天技术创新奖”等形式给予奖励。对于实现了重大技术突破的发明专利,公司则设立了技术创新特别奖,奖金额度达到50万元之多,如填补了国内空白的HTF3600X/1注塑机等新产品,公司分别给予两个项目组颁发了上述重奖。这些激励创新和发明的措施大大提高了公司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创新发展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比亚迪公司则设立了激励专利技术创新的奖项,如专利基本奖、专利质量奖、专利工作推动奖、专利荣誉奖、技术创新奖等。

山东丛林集团有限公司依靠制度激励和考核指标约束,激发了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动力。公司出台《关于获奖、论文及专利奖励试行办法》,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将专利研究和专利工作获奖人员奖励情况纳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以此作为晋升、评职称和业绩考核的依据。为激发领导和员工的创造力,公司将专利工作业绩直接与考核评价挂钩,建立了以专利工作业绩和绩效为标准的考核指标体系。如公司各基层单位建立了年度专利工作考核和评价指标,并将其纳入各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河南许继集团规定,年专利申请量与专利申请类型是考察和评价公司下属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还对新产品立项较多、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单位专门制定年度专利申请量考核指标,该指标完成情况直接与企业领导和相关员工收入挂钩,专利管理联络员的先进评定问题则也与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挂钩。这些制度将企业主管领导、研究开发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的收入与精神奖励和专利工作业绩对应,调动了员工的从事创新与创新管理的积极性。

为了强化企业贯彻国家法律关于鼓励企业从事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活动的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涉及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中也给予了确认。例如,《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对技术创新能力的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企业集团将技术创新能力指标纳入内部各层级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之三(三)第三款。。2001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专利战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在“落实专利奖励和报酬政策”部分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每项分别不少于5000元、2000元、1000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技术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设计人。将职务发明专利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单位从该项目转让费的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份额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专利战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之三第八部分。显然,以上规定的数额在法定的最低水平上有所提高,这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如,2007年4月上海市实施了《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优先受让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单位转让或者无偿放弃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时,应当优先书面告知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在被告知后予以明确答复,愿意受让的,应当书面通知单位。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发明人或设计人不答复的,单位可以视其为放弃受让*《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第九条。。 其还规定了权利优先受让、无偿或者低价转让及许可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计算,以及发明人或设计人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问题。

2.现行企业建立鼓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企业的调查发现,很多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创造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甚至基本缺位。有些企业即使有一些激励政策和制度,但没有认真兑现,以致不但没有达到鼓励创新的效果,反而挫伤了创新主体从事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例如,莱芜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2009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指出,某钢铁有限公司企业章程中建立了激励创新的制度“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员工一次给予5000元奖励”。一些员工在取得技术突破后申报奖金,被以成绩不突出为由拒绝授予,一些确实取得了重大技术突破的员工领取了奖金也嫌奖金数额低而情绪低落[12]。该调查表明,奖励标准不高、奖励政策含糊难以达到真正激励自主创新的效果。针对青岛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状况一项调查则显示,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兑现问题,121家企业中只有52家兑现了职务发明人奖酬,占42.98%,部分兑现的42家,占样本的34.71%;没有兑现的27件,占21.31%。可见职务发明人奖酬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另外,企业领导层对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活动本身兴趣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企业领导注重在任期内避免风险,不愿投资具有风险性和长期性的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这自然也会影响到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创造的激励政策和制度的实施效果。这一现象在部分国有企业反映尤其明显。

3.完善鼓励企业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对策

第一,建立激励企业创新型人才投身于技术开发、科技创新的机制。企业创新型人才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资源,为促进企业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获取更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需要建立一整套鼓励企业创新型人才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政策,其中尤其表现于对创新型人才的经济激励与精神激励。在经济激励方面,主要是建立创新型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型人才从事创新活动的情况与取得的成果作为考评基础,建立股权、期权、实物分配等利益机制。在精神激励方面,需要在企业文化中建立尊尚创新、鼓励创新的氛围,形成激励创新的企业环境,同时对创新型人才从事创新活动及其取得的成就给予精神奖励,以此增强创新型人才的荣誉感,进一步激发其创新活力。

第二,建立奖励企业员工创新成果的奖励制度。这方面,发达国家积累了较多的经验。这些国家为鼓励企业技术人员从事发明创造活动,一般都建立了激励创新的奖励制度。以美国IBM公司为例,其建立的所谓累计积分奖励制度就颇具特色。其基本内容是:预先设计公司员工申请专利可以获得积分,按照一定时间内积分多少确定相应的奖励报酬。以发明为例,发明专利申请的基本积分是3分,当员工的积分达到累计12点时,即可获得3600美元的业绩奖。其企业技术与制造部副总裁杜诺佛指出:公司在专利技术上连续多年保持领先优势,是公司稳居市场领导地位的关键。这也证明了公司在10年前决定维持在业界最充分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建立真正重视与激励创新的文化是正确的策略[13]。 再以日本企业为例,企业针对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都规定了具体的奖励制度和措施。在申请阶段,可以获得的奖金数额,少则几千日元,多则数万日元。如果该专利申请后获得了专利权,则作为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一笔奖金。如果专利被有效实施,则作为专利权人还可以获得实施奖金。奖励对象包括发明者、实施单位和实施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例如,东芝公司及富士通公司对发明专利规定了最低和最高奖金额度,其中前者为4000日元,后者为60万—100万日元。日本三菱公司还规定,如果专利发明具有效益,发明人过世后其继承人仍然可以获取一定的奖励。这些奖励员工创新成果的制度,自然有利于调动其从事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具体就奖励制度的设计而言,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创新规定相应的奖励形式,如技术发明奖、技术革新奖、合理化建议奖、专利成果奖、专利转化奖、设计方案奖、创新管理奖等。

第三,改革科技奖励和评审制度,在科技奖励和评审制度中引入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数量指标及质量指标。过去,我国在成果鉴定、科技奖励的评定指标设计与具体的评审工作中,通常并不考虑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缺乏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评价制度。这样做的结果是,长期造成了“科技经济两张皮”现象,不利于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和提高创新能力。因此,需要对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以及科技成果奖励制度进行改革,引入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重点支持那些能够在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四,贯彻实施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和奖励方面的规定,以调动发明创造者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障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了相关知识产权权属和利益分配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贯彻。

第五,加大运用知识产权评价指标引导企业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中重视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的考量。当然,不限于知识产权确权数量方面的指标,也要考虑知识产权在实践中被运用的情况,如专利实施的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等。

第六,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深入贯彻实施关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深入推进,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颁行了不少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的政策和制度。这些政策和制度涉及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融资、政府采购等多方面,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实施。当然,有些政策与措施的效果还带总结经验,如一些地方关于鼓励专利申请的政策逐渐被演化为政绩工程,而不是真正意义上提高创新能力,就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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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笑珉]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s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Motivation Mechanism

FENG Xiao-qing

(Invisible Property Management Research Centre, Politics and Law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8, China)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been becoming increasingly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the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not go without the guide and regu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At present, there exist some problems in our country’s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that should be solved. Meanwhile, motivation mechanism is closely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 Therefore, the motiva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constructed to inspire the innov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innovative capacity and market competitiveness. Specifically, the following aspects should be made to enh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motivation mechanism. First, the mechanism to inspire the innovative talents to devote to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should be constructed. Second, construct the reward mechanism to encourage the staff to innovate. Third, reform the system of technology reward and assessment, that is, introduce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index into the technology reward and assessment system. Fourth, implement relevant regulations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and reward to motivate inventors’ initiative and protect their legal rights. Fifth, apply the assessment index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a larger extent to guide the enterprise to devote to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and take it into consideration in the process of professional title’s assessment. Sixth, deeply carry out the national and local preferential policies and measures about enterprise’s independent innov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cultivating 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 motivation mechanism; market competitiveness

2016-06-10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4FXB019。

冯晓青(1966—),湖南省长沙市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

D913.4

A

1002-6320(2016)05-00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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