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丽霞
全球正义:平等主义的范围之争
俞丽霞
摘要:一些政治哲学家支持国内平等主义,但反对全球平等主义。他们强调国家的特殊性以及全球领域与国内领域的不相似,要求将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限制在国内。然而,这两种理由都不能否定全球平等主义。两种领域存在很多相似性,支持国内平等主义的理由也是支持全球平等主义的理由。国家的一些特征不是平等主义的必要条件,因而,全球平等主义不依赖全球领域是否与国内领域存在相似的特征。全球平等主义体现了作为道德、政治和社会理想的平等。
关键词:国家;强制;国内平等主义;全球平等主义;平等
一、 引言
当前,倡导全球正义的政治哲学家可以大致分为两个主要派别。一派支持国内平等主义,却反对全球平等主义。他们坚持的全球正义是全球充足主义(sufficientarianism),主张在全球范围内保障人们的基本需要和权利,使人们过上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这一派哲学家的代表包括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戴维·米勒(David Miller)、迈克尔·布莱克(Michael Blake)、安德烈亚·圣乔瓦尼(Andrea Sangiovanni)。另一派不仅支持国内平等主义,而且主张将平等主义拓展到全球领域。他们坚持的全球正义是全球平等主义。全球平等主义者的代表包括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谭焅乔(Kok-Chor Tan)、西蒙·卡内(Simon Caney)、巴勃罗·希拉韦特(Pablo Gilabert)。笔者在本文中只探讨其中一些哲学家。在国家内部,两派都是平等主义者。但是在全球领域,一派否定平等主义,另一派仍然坚持平等主义。前一派政治哲学家被称为“全球平等主义的平等主义批评者”*Christian Barry and Laura Valentini, “Egalitarian Challenges to Global Egalitarianism: A Critique”,ReviewofInternationalStudies, Vol.35, No.3, 2009, p.486.。为了论述简洁起见,笔者在下文中将前一派称为国家主义者。他们强调国家的特殊性和公民间的特殊关系,认为国家的一些特征,比如强制和合作,要求将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限制在国内。此外,全球领域与国内领域不相似也是他们限制平等主义范围的一个重要理由。
国家主义者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的理由是否充分?他们的平等观是否是融贯的?本文试图为全球平等主义辩护,说明国家的特殊性以及国内和全球两个领域的不相似不能否定全球平等主义。国家的特殊性并不能限制平等主义的范围,全球和国内两个领域具有很多相似性,支持国内平等主义的理由也是支持全球平等主义理由。此外,国家的这些特征与平等主义之间并无必然关联,因而不是平等主义的必要条件。从这个角度看,全球平等主义不依赖全球领域是否存在与国内相似的特征。全球平等主义体现了作为道德、政治和社会理想的平等观念,这与平等主义的精神相一致。国家主义者似乎在国内和国外并未一贯地坚持平等的理想。
二、 国家的特殊性与国内平等主义
国家主义者阐述了国家的一些特征,如国家法律体系的强制(coercion),国家内部的社会合作。在他们看来,这些特征是国家所特有的,是国家对其公民、公民对同胞承担特殊责任的原因,这种特殊责任就体现在实行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全球领域不存在类似特征,因而平等主义在全球领域不适用。国家是否应对其公民承担特殊责任?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体现出一些国家主义者和全球平等主义者的不同立场。这些国家主义者在国内坚持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但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他们承认公民也应关注外国人的利益,承认后者的基本需求或基本人权应得到满足和保障,过上体面的生活,坚持全球充足主义。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或许是一位特殊的政治哲学家。他支持国内平等主义,但不承认全球正义,不管是全球平等主义还是全球充足主义。他主张消除全球严重贫困,满足全球范围内人们的基本需要,但他将这种任务视为人道主义,而不是全球正义的一部分。他同样阐述了国家的特殊性,并以此反对全球平等主义。*Thomas Nagel, “The Problem of Global Justice”,Philosophy&PublicAffairs, Vol.33, No.2, 2005, pp.113—147.下文提及其观点时姑且也将他归为国家主义者。
这些国家主义者的思想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出“同胞偏爱”(compatriot favoritism),而这种偏爱又集中体现为将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限制在国内公民之间,反对将平等主义应用到全球领域。*Lea Ypi, “Cosmopolitanism Without If and Without But”, inCosmopolitanismversusNon-Cosmopolitanism:Critiques,Defenses,Reconceptualizations, edited by Gillian Brock,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78; Charles Beitz, “Cosmopolitan Ideals and National Sentiment”,JournalofPhilosophy, Vol.80, No.10, 1983, p.593.他们坚持,公民优先考虑的应是同胞的利益,认为国家的公民间的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公民对同胞的义务不同于对外国人的义务。一方面,他们从同胞偏爱出发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另一方面,他们力图分析国家具有全球领域所不具备的一些特征,从而通过说明国内与全球领域的不相似来说明平等主义不适用于全球领域。笔者将通过考察同胞偏爱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支持和反对意见来考察国家是否应对公民承担特殊责任,即在国内公民间实行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并不将平等主义拓展到全球领域。
这些国家主义者阐述了国家的一些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的多种理由。这些理由包括国家的强制、社会合作、能动性、国家的责任、共享的社会意义以及国际文化多元主义,等等。*克里斯蒂安·巴里(Christian Barry)和劳拉·瓦伦蒂尼(Laura Valentini)归纳并探讨了支持国内平等主义的政治哲学家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这七种理由,并说明这些理由不能否定全球平等主义,参见Barry and Valentini, “Egalitarian Challenges to Global Egalitarianism: A Critique”。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强制和合作是否可以限制平等主义的范围。
一些国家主义者将强制视为国家的一种特征。布莱克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强制为由支持同胞偏爱,并主张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他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强制性出发说明在国家内部才能实行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他的论证利用了个体的自主这个概念,他将它视为一个全球性的自由主义的基本概念。在他看来,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体系与自由主义原则之一的自主是矛盾的,但自主又必须以一些强制性制度为环境。他认为,这种强制需要对公民做出证成,关注公民的相对贫困是以自主作为一种基本价值的自由主义的要求。他将对公民的相对贫困的关切视为国家对他们的强制的一种证成方式。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正是在这里变得相关。对于布莱克,尽管自由主义国家只对公民实行平等主义,在全球领域只要求全球充足,但这与对所有人的自主的全球性关切并不矛盾。他坚持世界上所有人的自主都应得到保障,所有人都应获得使其成为自主的个体的物品和环境。全球范围内的绝对贫困使自主变得不可能,因而必须消除。然而,尽管在全球层面上也存在强制,比如说,存在一些剥削性质的贸易关系,但在全球层面上没有与国家的强制类似的制度。只有国家既对自主的个人构成强制,又为他们的自主所要求。自主致力于多元生活方式,对于布莱克,由于国内与全球环境是不同的,作为一条不偏不倚的普遍原则,自主有不同的实现方式。在国内环境中它关注相对贫困,要求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但在全球环境中它只关注绝对贫困,不要求全球平等主义。他将自由主义的自主原则视为一条全球性原则,但不同意将平等主义扩展至全球领域。同时,他认为,国界可能是任意的,但国界不是与道德无关的。总的说来,对于布莱克,国家的强制损害公民个人的自主,因而需对公民做出证成,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是为了证成国家对公民的自主构成的强制,应把它限制在国内。*Michael Blake, “Distributive Justice, State Coercion, and Autonomy”,Philosophy&PublicAffairs, Vol.30, No.3, 2001, pp.257—296.
与布莱克类似,马蒂亚斯·里塞(Mathias Risse)和内格尔也从国家的强制出发反对将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拓展到全球领域。尽管他们的观点有差异,但不影响我们考察国家的强制是否可以限制平等主义的范围。里塞承认全球领域也存在强制。但是,他认为,国家的独特性在于其强制的特殊性,国际组织的强制与国家的强制性质不同,正是国家的强制的特殊性要求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Mathias Risse, “What to Say About the State”,SocialTheoryandPractice, Vol.32, No.4, 2006, pp.671—698.里塞有关国家的强制的特殊性的说明是有问题的,但笔者在这里不展开讨论,参见Simon Caney, “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the State”,PoliticalStudies, Vol.56, No.3, 2008, p.502。内格尔认为国家之外无正义,否定全球正义,但他坚持在国家内部实行平等主义。他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家之内的理由是,公民间的合作必须由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体系来保证,而法律体系是由公民共同制定并遵守的。*Nagel, “The Problem of Global Justice”.内格尔与布莱克的强制观有不同的地方。布莱克承认我们应承担全球义务,他支持的全球正义是全球充足,而内格尔不承认全球义务和全球正义,认为国家之外无正义,参见Debra Satz, “Ideals of Egalitarianism and Sufficiency in Global Justice”,CanadianJournalofPhilosophy, Supplementary, Vol.36, 2010, p.58。
有的国家主义者将合作视为国家的特殊性。圣乔瓦尼的观点很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实行国内平等主义的原因不是国家法律体系对公民的强制,而是社会合作,并以合作为由反对全球平等主义。他与支持公民对同胞的偏爱,并认为这体现为在国家内部实行平等主义。在他看来,公民对同胞的偏爱不是不平等地关切人类,而是平等关切人类个体的体现。他提出了以下理由:国家在公民(和居民)间形成制度化的互惠,从而使公民相互提供生活和发展的必需品,平等主义的正义是这种互惠的要求。在通常情况下,国家提供了这些必需品,而国家是由公民维持的,因而,平等主义的正义的特殊义务只存在于公民之间,不适用于非公民。*Andrea Sangiovanni, “Global Justice, Reciprocity, and the State”,Philosophy&PublicAffairs, Vol.35, No.1, 2007, pp.3—39.
上文讨论的强制观和合作观实际上是在强调全球领域不存在与国家相似的一些特征。既然全球领域与国内领域不相似,那么平等主义只适用于国内,不能扩展至全球领域。国家的特殊性以及全球领域与国内领域不相似是否可以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笔者在下一部分将探讨这个问题。
三、 不相似论证与全球平等主义
笔者在这部分借助一些政治哲学家的相关观点来分析前一部分探讨的不相似论证存在的问题,目的是说明这种论证不能否定全球平等主义。这是对全球平等主义的反面辩护。在巴里和瓦伦蒂尼看来,强制观包含一种道德主张和一种经验主张。道德主张指的是,只有当一种特殊形式的强制存在时,平等主义的正义才适用。经验主张指的是,那种“触发”(trigger)平等主义的正义的特殊强制只在国内存在,而在全球领域中不存在。*Barry and Valentini, “Egalitarian Challenges to Global Egalitarianism: A Critique”, p.493.他们的这个观点也适用于考察上文提到的合作观。合作观在反对将平等主义拓展到全球领域时与强制观采用了同样的方法,都是以全球领域与国内领域的不相似为由否定全球平等主义。我们可以认为,合作观也包含道德主张和经验主张。我们将从下文的探讨中看到,道德主张和经验主张似乎都不成立。如果这样的话,国家主义者的强制观和合作观就不是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的强有力的理由。
全球平等主义者卡内指出了国家主义者的不相似论证的两种可能缺陷:首先,全球领域和国内领域不像他们所说的那样不相似。其次,这种不相似并不具有可以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的重要道德意义。*Caney, “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the State”, pp.499—500.可以看出,卡内指出的这两种缺陷分别与上文的经验主张和道德主张相对应。
全球平等主义者或许可对经验主张做出以下三种回应:首先,如果全球领域与国内领域实际上具有相似的强制、合作或其他特征,那么平等主义也适用于全球领域;其次,国内的合作、生产等活动不只是在公民间展开的,而是在全球领域中开展的,因而平等主义也应适用于全球领域;最后,或许也是最重要,即使两个领域不相似,我们仍有理由支持全球平等主义。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在为全球平等主义辩护时经常采用全球领域和国内领域存在相似性的论证方式:全球领域中也存在强制或合作,尽管在形式上与国内的强制或合作有所不同,*比如,参见Risse, “What to Say About the State”, p.683; Thomas Pogge,WorldPovertyandHumanRights:CosmopolitanResponsibilitiesandReforms, 2nd ed.,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8; Joshua Cohen and Charles Sabel, “Extra RempublicamNullaJustitia?”,Philosophy&PublicAffairs, Vol.34, No.2, 2006, pp.147—175; Barry and Valentini, “Egalitarian Challenges to Global Egalitarianism: A Critique”, pp.494—496。但仍然支持全球平等主义。一些学者指出,全球秩序同样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与国家的法律体系同样的强制力量。*Cohen and Sabel, “Extra Rempublicam Nulla Justitia?”.既然在国内强制实行平等主义分配,市场被置于强制性法律体系的控制之下,那么在国家之间也应采取同样的强制性分配措施。*Ypi, “Cosmopolitanism Without If and Without But”, pp.85—86.即使全球层面上的强制与国内的有所不同,但这不表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不适用于全球领域。这些诉诸不相似论证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政治哲学家仍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的法律体系的强制与全球的法律体系的强制之间的区别是根本性的,因而,国内强制可以产生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而全球强制却不能。*Kok-Chor Tan, “Boundary of Justice and the Justice of Boundaries: Defending Global Egalitarianism”,CanadianJournalofLawandJurisprudence, Vol.19, No.2, 2006, pp.327—331.此外,国家的法律的影响并不停留在国界以内。对于以国家的强制为由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国家主义者,如果国家对公民的强制必须通过实行平等主义做出证成,那么国家对外国人的强制或影响是否应通过全球平等主义来证成?
让我们再来看国内的合作是否可以限制平等主义的范围。国内合作的一些方面实际上是全球性的,无法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公民之间。合作有多种理解,我们可以将圣乔瓦尼的互惠视为其中的一种理解。他认为平等主义只适用于存在互惠关系的公民之间。但他忽视了社会必需品和公益品的生产并不仅仅是在国家内部进行的,而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一些规范有利于富裕国家的公民,但会对外国人产生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富裕国家公民是在全球领域中生产生活必需品,他们的生产影响到外国人,同时也受全球领域中的规则的影响。如果将社会合作理解为公民在社会(公共)益品生产中形成的互惠关系,那么似乎没有理由把外国人排除在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的范围之外。尽管这只是对社会合作的一种理解,但其他理解也不能否定全球平等主义。*参见Barry and Valentini, “Egalitarian Challenges to Global Egalitarianism: A Critique”, pp.489—493。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国家内部的合作的顺利开展依赖于其他国家内部的合作状况以及是否遵守国际规范。
现在,让我们来看强制观和合作中包含的道德主张:只有一种特殊形式的强制才能触发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国家主义者布莱克和圣乔瓦尼从国家的特殊性(前者将它视为强制,后者视为合作)出发反对将平等主义拓展到全球领域。他们的平等主义是关系性的(relational)。*平等主义是否是关系性或联合性(associative)的,即是否只适用于彼此间具有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或国家内部,是一个重要的争论话题。联合主义(associativism)与关系主义(relationism)的涵义有一些区别,但一些学者使用两个不同术语时都是用于探讨上述话题,因而笔者在文中不作区别。参见Andrea Sangiovanni,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Moral and Distributive Equality”, inCosmopolitanismversusNon-Cosmopolitanism:Critiques,Defenses,Reconceptualizations, edited by Brock, p.70, n.6。对于他们,平等主义只适用于具有特殊性的国家的内部,只适用于相互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不适用于全球领域。布莱克从自主和国家制度(法律体系)的强制出发,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圣乔瓦尼则从国家内部的合作和互惠出发限制平等主义的范围。
这种道德主张意在表明,国家的特殊性或公民间的特殊关系要求在国内实行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全球领域不具备这些与国家相似的触发平等主义的属性,因而不应将平等主义拓展到全球领域。对于这些国家主义者,平等主义是同胞偏爱的体现,不能扩展至全球领域中的非公民。亨利·舒(Henry Shue)指出,任何同胞的优先权的证成包含紧密相连的两个步骤:一是具体说明同胞的特殊性,二是赋予这种特殊性以重要道德意义。他认为,同胞的优先权似乎并未得到证实。*Henry Shue,BasicRights:Subsistence,Affluence,andU.S.ForeignPolic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39.我们不妨通过舒的这个判断来进一步考察上文的强制观和合作观。它们同样包含这两个步骤:首先,具体说明国家的强制和国内的合作的特殊性,然后赋予这种特殊性以重要道德意义,以至这种特殊性必须由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来证成,并且可以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然而,一方面,我们从上文的探讨中看到,不管将国家的特殊性理解为法律体系的强制还是国内的合作,实际上这些特性并不为国家所特有,全球领域也存在类似性质的强制或合作。那么,根据国家主义者的论证思路,平等主义应扩展至全球领域。另一方面,我们将从下文的探讨中看到,不管国家的特殊性、同胞间的特殊关系表现为国家的强制还是公民间的合作,它们与平等主义之间没有必然关联,也就是说,国家的特殊性不是平等主义的必要条件,因而更不能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从而否定全球平等主义。
不妨以布莱克的强制观为例来考察国家的特殊性是否是平等主义的必要条件。首先,他所理解的强制是片面的。强制并不损害所有个体的自主,而是保护自主。这种保护是发展和发挥自主能力的必要前提。但是,保护自主的并非只能是平等主义的国家。自由至上主义也保护自主,但它支持的是最小国家。*Barry and Valentini, “Egalitarian Challenges to Global Egalitarianism: A Critique”, p.494.这说明,自主、强制和平等主义之间似乎没有必然关联。即便平等主义的正义是为了证成限制自主的强制,那么,对于保护自主的强制,就无需通过平等主义来证成。
希拉韦特也指出,布莱克和圣乔瓦尼都未说明国家的这些特征是证成平等主义的必要条件,他们只是假定平等主义的分配必须以自主、强制、合作或互惠为条件。希拉韦特认为,这两人都不能否定他的人本主义的全球平等主义。*Pablo Gilabert,FromGlobalPovertytoGlobalEqu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171—174.这就表明,如果要以全球领域和国内领域的不相似为由否定全球平等主义,国家主义者必须首先能说明,国内特殊的强制或合作是平等主义的必要条件。现在看来,前者至多是后者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这就说明,全球平等主义不取决于全球领域是否具备与国家的一些特性相似的属性,不管这种特性是强制还是合作。
其他学者还指出了将强制、证成和平等主义联系起来的一些其他问题:首先,为何只有当人们受强制时才需证成?当人们受国家的影响或遭受相对贫困时似乎也可要求证成。其次,为何国家的强制必然以平等主义来证成?自由至上主义似乎也可以证成强制。另外,为何只有当人们受制于国家的强制框架时才能要求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为何其他形式的强制、国家给人们产生影响或帮助比自已贫穷的其他人时就不要求平等主义?像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问题提出的分配正义的要求显然超出国界。*Caney, “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the State”, pp.503—505, 508—509; Cohen and Sabel, “Extra RempublicamNullaJustitia?”, p.161.
这样看来,国家的强制、国内的合作或公民间的特殊关系都不是平等主义正义的必要条件,不能将平等主义正义限制在国内。但是,国家主义者强调国家具有特殊性,并且赋予这种特殊性以重大的道德意义,以至必须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至少未看到国家的特殊性(强制或合作)具有如此重大的道德意义。这说明国家的特殊性并不能否定全球平等主义。此外,这些国家主义者以国内与全球两个领域的不相似为由说明平等主义不适用于全球领域的论证并不成功,不相似论证所包含的道德主张和经验主张均不成立。我们看到,国家的那些特殊性不是平等主义的必要条件,全球平等主义不依赖于全球领域是否存在那些在国内“触发”平等主义的条件。这表明,不相似论证不能否定全球平等主义。
这还表明,平等主义的正义至少在一定意义上不是关系性(联合性)的,即不取决于国家或国内的某些特殊性质,无论这种特殊性是强制、合作还是同胞间的其他关系。那么,国内平等主义的基础是什么?全球平等主义的基础是什么?笔者在本文中不详细探讨这个问题,下文的探讨旨在说明在国内支持平等主义的一些理由在全球领域中也成立,从而支持全球平等主义。
全球平等主义者经常认为,在国内支持平等主义的理由同样也是在全球层面支持平等主义的理由。与国家主义者相反,他们认为,国内领域和全球领域有相似的地方,支持全球平等主义的理由也与在国内支持平等主义的理由相似。以财富转移为例。如果根据平等主义的分配原则,国家采用了转移财富的政策(例如通过税收制度以及其他方式),那么全球平等主义者同样可以在全球领域要求转移财富。*Barry and Valentini, “Egalitarian Challenges to Global Egalitarianism: A Critique”, pp.501—502.全球平等主义者强调的是全球领域的背景正义,这与罗尔斯强调国内制度的正义是一致的。个别国家之间的公平交往与个体的公平交往类似,两者产生的后果都可能偏离公平和稳定的背景。*Ibid., pp.503—504.
有的国家主义者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全球平等主义与国家的自决不相容。*John Rawls,TheLawofPeopl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117—118; David Miller, “Justice and Global Inequality”, inInequality,Globalization,andWorldPolitics, edited by Andrew Hurrel and Ngaire Wood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187—210, esp. at pp.193—195; Miller,NationalResponsibilityandGlobalJustice, pp.68—72, and Blake, “Distributive Justice, State Coercion, and Autonomy” , pp.289—294.参见Barry and Valentini, “Egalitarian Challenges to Global Egalitarianism: A Critique,” p.500, n.66。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在这里不详细探讨,只是简单地做一些说明:与国内平等主义一样,全球平等主义强调的是背景正义,即全球制度秩序的正义。在公正的全球背景下,全球平等主义与国家的自决相容。此外,既然国家的特殊性不是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的必要条件,那么为什么实行平等主义?在萨穆埃尔·舍夫勒(Samuel Scheffler)看来,罗尔斯的分配平等主义较好地体现了平等的理想。那么,全球平等主义是否也比全球充足主义更好地体现了平等的理想?舍夫勒指出,首先,作为一个道德理想,平等强调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道德重要性和道德价值,这种道德上的平等与个体间在的差异无关;其次,作为一个社会理想,平等要求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社会是成员间的合作组织;此外,作为一个政治理想,平等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与公民的所处的特殊环境无关,也与他们在才能、性情或所属的不同社会阶层无关。*Samuel Scheffler, “What Is Egalitarianism?”,Philosophy&PublicAffairs, Vol.31, No.1, 2003, pp.22—39.全球平等主义似乎比全球充足主义更能促进和保障全球范围内人们的道德平等、社会平等和政治平等。从这个意义上,平等主义应拓展到全球领域。
四、 结语
一些支持国内平等主义的政治哲学家从国家的一些特殊性如强制和合作出发,认为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只适用于国内,不适用于全球领域,从而反对将平等主义扩展到全球领域。对于他们,平等主义是国家对其公民的特殊义务或同胞偏爱的体现和证成。他们采用了全球领域与国内领域不相似的论证方法。然而,我们从上文的探讨中看到,全球领域存在与国内类似的强制或合作,此外,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说明了支持国内平等主义的一些理由同样也可以支持全球平等主义。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将全球领域拓展到全球领域。此外,国家的强制或合作并非只能由平等主义来证成,国家的这些特性不是平等主义的必要条件,因而全球平等主义不取决于全球领域是否具有与国内类似的特殊性。这表明,一些政治哲学家以国家的一些特殊性和全球与国内领域不相似为由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的做法并不成功。至少,他们不能否定全球平等主义。
与国内平等主义一样,全球平等主义可以更好地体现人的道德平等、社会平等和政治平等。国家主义者在国内坚持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在全球领域中只要求实行全球充足主义,他们在国内和国外坚持的是不同的平等理想。
(责任编辑:肖志珂)
作者简介:俞丽霞,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世界主义与全球正义:国家、正义与全球平等主义”(项目编号:KYLX15_0003)的阶段性成果。
·日常生活的哲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