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的积极回归:比较中西方法律与宗教关系特征

2016-02-02 00:57陈曼琳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宗教信仰

陈曼琳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4



法律与宗教的积极回归:比较中西方法律与宗教关系特征

陈曼琳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310014

摘要:若无宗教,法律易成僵死的信条;若无法律,宗教易变为狂信。随着法律和宗教的日渐分割,法律在信仰方面呈现弱势,宗教也日渐衰败,本文旨在研究中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历史关系,分析双方分离的原因,并得出对策。

关键词:法律与宗教;政宗合一;法律信仰;宗教信仰

就中国通史来说,夏商周之前的封建社会,其社会秩序具有一种完全宗教的性质。夏禹敬鬼神,重祭祀。殷商几乎无事不卜,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西周吸取了商迷信亡国的教训,为统治寻找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理论。①既信鬼神,兼重人事。西周比夏商的法律,具有明显的世俗性,但仍依赖宗教价值支撑。法律的约束力,实际上依赖宗教的权威性。汉代是政治和法律思想重要转变期,儒家思想成为法制指导思想,它继承了周礼文化并加以改造,而周礼文化又是从巫现文化、祭祀文化发展而来的礼乐文化,宗教从自然宗教,进化成伦理宗教。律法有了其合理性依据,政权也获得了神圣性的色彩。唐律推崇保护宗教,但只提供宗教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统治者在《唐律疏议》中对祭祀的仪式和各项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且严格规范祭祀的形式和内容。但同时,唐代限制和束缚宗教发展,防止宗教的扩张损害政权的利益,唐统治者于律法中对私入道、经断不还俗等制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唐代统治者非常擅用宗教中利于惩治犯罪的神罚思想和巩固统治的君权神授思想,让民众服从君王的统治是应天而行的,是合情合理的。唐律清晰地反映了唐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折射出我国古代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关系,世俗政权始终在宗教之上,宗教为政权服务。②社会管理模式以世俗政权统治为主,宗教发展为辅,否则宗教就受到打击和限制。宗教最终从属于现实统治体制,其教化和伦理的体制性与以前相比大为增强,信仰的功能却弱化了。

就西方历史而言,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联系可以追溯到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是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集合,认为法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法律惩罚犯罪称为神罚。古希腊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③古罗马时期,宗教仪式和习俗的地位十分重要。Romulus创罗马城时,最早便是设立占卜官,并规定国家大事均要占卜。而后,Constantine皇帝归信基督教和法律确认基督教为罗马国教,最终使罗马法与基督教融为一体。基督教涵盖了罗马帝国所有的人和物。皇帝既是教皇,又是国王,罗马法也被认为是自然法,基督教道德的工具。11世纪,罗马天主教会在西方基督教世界成为独立自主的法律和政治团体。近代西方最早的大学其主要教员分属神学,法学,医学。12至15世纪,教会要求大量新的管辖权,教会的权力扩张到一个无以复加的地步。教皇派遣使节以教皇名义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教会官员发展成庞大网络,教会法成为了进行的世俗法,法律成了教会统治的工具。法律是国家的地盘而非教会的地盘,是行政官员而非牧师的职责。新教改革实际上只是削弱了教会对世俗法的控制,但本质上,没有削弱宗教思想与法律的关联度。

中国发展的宗教,有不同于西方的种种特征。中国民间信奉的鬼神队伍庞杂,从神佛到活久的精灵。行业有不同的供奉的神,比如做工匠的拜鲁班,出海的拜水神龙王。神灵之间各有分据点,门有门神,灶有灶神。按功能分,想生儿育女的求送子观音,想发财的拜财神。在这种泛神崇拜下,信仰就无所谓虔诚。人们敬神灵,不是向西方那样,因为原罪说或者因为神给人的终极关爱而单纯的信服,更多的是畏惧心和功利心的遮羞布。中国民间的鬼神信仰带有很强的功利色彩。人们对鬼神烧香磕头,大多带着目的。费孝通形象地描绘道:“我们对鬼神也很实际,供奉他们为的是风调雨顺,为的是免灾逃祸。我们的祭祀有点像请客、疏通、贿赂。我们的祈祷是许愿、哀乞。鬼神在我们是权力不是理想;是财源不是公道。”供奉他们不是因为他们对本行业的贡献,而是因为他们所具有的权力和神通。人们供奉鬼神是为了请求关照,寺庙许愿和还愿行为更是直接的利益交换。百姓因为不同的利益或情感需求,创造了各样的神灵。宗教信仰的功利化、世俗化,证明了宗教信仰的没落。

法律与宗教都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成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现代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纠纷和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来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他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④两者的社会功能具有互补性。宗教约束人的内心,法律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宗教宣扬因果报应,劝人向善,解释苦难,释放个体的怨恨,从而约束和协调社群行为,法律告知人的外在行为正确与否,从而调控社群关系。人们对宗教信仰的认同化为信念,从而实现心理平衡,法律则通过立法对社会利益给予肯定或否定,对于社会纷争以司法方式化解而实现平衡。宗教与法律社会功能的多方面互补,说明宗教与法律精神内核的高度一致性,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它特有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一些基本的真善美价值和信念。法律吸纳了宗教中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与正义紧密相连,而正义观念往往受宗教的影响。⑤宗教是法律的渊源之一。真正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其教义包含着人类对真善美追求的思想,并与现代法律所倡导的价值理念相通。我国的宗教在事实上是为了巩固法律,巩固王权的统治而存在,甚至法律本身也是工具,也为巩固君权。

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宗教式的政权统治,宗教的地位也一直是从属于世俗政权统治的。可以说中国没有形成真正独立发展的宗教,求助于宗教以保全法律,就好比求盲人指路,无济于事。因为宗教信仰本身也面临危机、面临如何恢复其活力的问题。如何恢复宗教与法律的积极关系,已经成为一个难题。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政教分离原则,保障宗教与法律的和谐共处,宗教信仰呈现个体化和自愿色彩,法律的管理范围以世俗生活为限,而精神领域的信仰应当自由。再者,必须引导宗教的健康发展,当代宗教圣地,无一例外在回归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弘扬宗教的积极向善精神,利用政策法规宣传宗教中积极的思想,解释宗教中晦涩的部分,注重宗教对自身修为的提高,以宗教滋养、促进法律生长升华,宗教为法律提供其获得权威和尊重所必需的神圣性和正义性,并据此提升法律的品质,增加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在法科教育内部,加强对自然法思想的一个传承,从了解,接受,认同,再到热爱,令法工具主义,实用主义慢慢淡化。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和历史发展,结合当今实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而非照抄,加入中国元素,使法律与宗教产生新的发展力。在内在和外在上促进法律与宗教的回归,相互提高。

[注释]

①陈林林.对古代鬼神信仰的一种法文化观察[J].法律科学,1999(05):19.

②肖海英,吴青山.从<唐律疏议>看唐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③郭义贵.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J].中西传统法律,2001(00).

④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⑤杨建军.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多向度追问[J].河北法学,2008(08).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219-02

作者简介:陈曼琳(1992-),女,浙江金华人,浙江工业大学,诉讼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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