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伟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 洛阳 471023
朋友圈微商背后的法律分析*
张晓伟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471023
摘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微商时代的来临。微商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吸引人们眼球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分析朋友圈中存在的微商及其基本现状,探讨微信朋友圈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类型及维权的救济途径,并提出完善朋友圈微商的建议,以期能进一步推动规范微商在朋友圈的营销活动。
关键词:微商;现状;损害救济;完善建议
一、微商概述
(一)微商的概念
WEB3.0时代下的互联网,具备人人有权发布信息、建立兴趣圈、随时随地支付、远程超控等智能化的特点,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也满足了那些想增加收入,却因为传统渠道与电商渠道的高门槛高成本而深感无可奈何、没有时间精力的人群,通过微信、微博、手机QQ、微店等平台的商务活动即微商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广义上的微商泛指依托互联网,运用各种个人或企业应用终端(如微信、微博、手机QQ、微店、有限商城等),或通过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自行开发具有移动电商或社交属性的工具(如APP,移动网站),所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亦可指从事上述活动的个人或组织。①狭义的微商是指以微信为媒介,利用朋友圈这一社交圈进行销售产品的活动。
(二)微商的特点
与传统的电商相比,微商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比较低廉
微信用户用邮箱号码或者手机号码就可以注册微信,通过微信进行商品展示无需开设店面就可以在朋友圈进行营销成为微商,微商除支付运营商流量费以外没有任何费用。而传统电商需要网络维护、营销、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方面的支出。可见微商开设成本相对于传统电商比较低廉。
2.使用方便快捷
对于微商来说,微信用户只需一分钟就可以完成微信账号注册,对商品进行拍照、编辑文字并根据需要随时发布商品信息在朋友圈进行营销。而传统电商不仅需要借助网络宣传、销售,还需先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开设店面,微商营销的便捷性便显而易见了。
3.增强人们彼此之间的信任
微信朋友圈大多数用户都是亲人、朋友,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下向他们出售商品,不仅可以节省他们在其他电商平台上搜索的时间,而且能够增加相互之间的联络,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
(三)微商的发展现状
“拍猫拍狗拍自己,鸡汤求赞卖东西”,这是网友对微信生动形象的总结。一些微商在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时,很容易忽视微信的人际交往功能,纯粹的将其看做一个销售的平台。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这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交易很可能出现“杀熟”现象。而且,微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播力度受限、难以形成规模化的发展
由于微信朋友圈联系人数量的上限限制,微商能面对的销售对象是有限的,如果没有有效的销售方式,微商发展难以形成规模化,将会阻碍其后续的发展。
2.产品种类偏少
大多数的微信朋友圈微商售卖的产品种类偏少,和淘宝、京东店铺的产品体系化形成鲜明的对比。
3.产品质量、售后问题频发
同传统电子商务一样,微商营销也很难亲身接触产品,再加上物流配送自身的缺陷,消费者拿到的货物是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
二、朋友圈微信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类型
(一)个人信息被披露
2015年4月发布的《中国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显示,个人信息被泄露是网络诈骗猖獗的重要原因。随着微商在朋友圈的悄然走红,个人信息极易被一些用心不良者关注或出售给其他平台后,造成网络诈骗的发生。一方面,微商在销售过程中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物及与朋友聊天时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个人爱好、家庭情况及家庭住址、经济情况等信息。这些信息则暴漏在微信朋友圈内。
(二)隐私权受到侵犯
隐私权作为消费者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而不断受到重视,在微商活动中,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等一些不同于传统现实交易的特点,使得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面临更大的挑战。
(三)消费者遭到欺诈
在微信购物中,消费者选择商品往往是根据微商提供的商品广告及其介绍和自己的感觉对所需要的商品进行选购,根本无法知晓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因此容易遭受商家的蒙骗甚至欺诈。而某些微商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方法出售商品,“宰熟”、“空手套白狼”等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现象在微信购物中时有发生。微商由于没有固定可靠的快递和售后服务,使消费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三、朋友圈微信购物中消费者维权的现状
(一)维权意识淡薄
在微信朋友圈购物受骗后,大部分消费者或碍于情面或认为维权成本高,费时费力,一般选择沉默不予追究。这些行为纵容了那些不法微商,导致虚假信息更加泛滥。消费者应该增强维权意识,阻止这种现象的发展。
(二)取证、举证难
微信购物是在虚拟的平台上进行的,代购商有时也接触不到真实的商品,消费者则更难接触到。此外,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特点容易删改、破坏,消费者很难搜集证据,而且截图、聊天记录类证据的法律效力也有待确认,造成了消费者举证难的困境。
(三)法律规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定交易环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期修订的时间,在2012年至2013年间,此时微信平台尚处于上线运营之初,微商乱象问题还未显现,立法者不能预见并写入法律条文之中,而增加网络交易条款,其主要是为了规范传统电商的交易秩序。2014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然调整了基于移动互联网所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活动,但由于其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在对微商的规制方面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显著。
四、朋友圈微信购物中消费者维权的救济途径
(一)违约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微商与消费者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如果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消费者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寻求违约救济,使微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果按照法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当购买的商品由于自身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寻求侵权救济。不仅可以让销售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让生产者承担责任,更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按照刑法的具体规定视犯罪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自己遭受的侵害得到赔偿。
五、朋友圈微商规范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时,消费者应该选择诚信良好的微商,认真鉴别朋友圈信息的真假。当涉及个人信息的操作时,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信息,一定要小心谨慎。保存好所有微信交易记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维权,对不法微商绝不纵容。
(二)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
微商行业尚处在初级阶段,与淘宝等交易平台相比,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由于阿里巴巴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存在,使淘宝交易的安全性有所保障。众所周知,消费者在网上与卖家进行交易,拍下自己需要的商品并付款,此时消费者所付费款项并没有直接到卖家账户,而是暂时交给阿里巴巴保存,待买家确认收货后,阿里巴巴才会将钱款交给卖家。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存在大大降低了网络交易的风险,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微商行业的发展中,交易安全必须解决,就需要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三)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在现实生活中,微商行业所售出的商品很大一部分是“三无”产品。由于购买微商产品的用户大多是亲人或朋友,即使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很大一部分人也会碍于情面而放弃维权。而那些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因为我国对微商监管的法律空缺等现实问题也不得不放弃维权。这更加助长了不法微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嚣张气焰。所以,国家应该制定普遍有效的调整微商行业的法律规范,并加大对微商行业的监管。
六、结语
“存在既是合理”。②虽然微商存在着诸多弊端,现今发展有很多问题,但只要改善其管理机制、进行洗牌和重塑、不断提升其品质,其将会逐渐被消费者所接受,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来源于:http//mt.sohu.com/20150325/n410317886.shtml,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2015-3-25.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等译.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1.
中图分类号:D922.294;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057-02
作者简介:张晓伟(1993-),女,汉族,河南兰考人,河南科技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2015年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关于‘微商’市场准入问题法律规制的调查研究”(2015083)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