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保证方式的完善

2016-02-01 08:23邝贝贝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取保候审

邝贝贝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保证方式的完善

邝贝贝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2012年的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和完善了取保候审制度,但实践中仍存弊端,取保候审的运用不足也使得高羁押率、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更为严重。借鉴国外有关保释制度的相关规定来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保证方式,以期能够有所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

关键词:取保候审;保释;保证方式

作为一种审前羁押的替代措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能更好地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中关于人权保障的深入研究;而且随着取保候审适用的增多,更有利于推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一、国外的保释制度

保释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虽然该制度最初的产生直接渊源于现实的需要,而与人们对于抽象的自由的热爱无关,与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现在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沾不上边,[1]但是在《威斯特敏斯特条例(一)》实施之后,保释制度逐渐向着提高司法效能和保障被羁押人权利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被羁押人触犯法律规定的可以保释罪行的情况下,保释制度提供了最大的不受羁押的机会。《人身保护法》的颁布明确地将保释规定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权利法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释金的数额,使保释真正成为一般民众可以享有的权利,从一般人权上升到自由权利的高度,并考虑到该权利行使的可行性。1976年《保释法》总结了英国在保释制度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取得了一些突破,首次将保释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加以规定,加之后续一些关于保释制度的特别法的制定,英国构建了以《保释法》为核心的现代保释制度。英国的保释制度有权利保释和裁量保释之分,在保释的保证方式上主要有具结释放、保证人担保和财产保。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在继受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释制度也是如此。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判例可知,美国保释制度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为使嫌疑人、被告人有充分机会进行辩护准备,特别是协助其辩护律师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只有允许保释才能避免在被定罪之前受到拘禁。具体的保释方式主要是“具结”释放、现金保释、百分之十替代(定金保释)、保证人保证。

在英美法国家,严格法所具有的个人主义特征,以无罪推定为前提的正当程序模式和对抗制的诉讼结构使得保释作为公民的权利制度日益臻于完善。而采取犯罪控制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出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需要,保释与否完全由法官来决定。比如在德国,保释只是作为免除羁押的一种替代措施存在于羁押制度之中,不构成一种独立制度,实践中很少适用这一非尖锐性措施;具体的保证方式有交纳现金、有价证券、设定质押权的财产保和由适当人员作出担保的人保,同时根据德国宪法的平等原则,保证金的数额必须与被告的收入和财产相适应。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中保证方式的现状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中,第65至71条以7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内容,《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内容。然而,在取保候审制度的具体适用上:

首先,我国现行刑诉法只规定了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且没有对它们的适用作出具体区分。实务中考虑到保证人的信誉,公安司法机关大多采取财产保的方式,只有在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而其又交不出保证金时才采取人保,于是形成了以财保为主、人保为辅的现状。

其次,我国规定担保金的担保方式只有现金。当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一时拿不出现金又不能以其它财产作为担保时,他们将不被取保候审,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利。

再次,刑讼法未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就财产保而言,《高检规则》第90条中规定了最低限额为1000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500以上。其他不论2012年新刑诉法还是目前的司法解释,对于保证金均没有规定具体数额的标准,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使得保证金的收取、金额的确定、没收等在操作上很不规范,随意性很大。

三、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保证方式

(一)引进具结释放的保证方式

根据英国学者的解释:“具结释放指某人在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签署的一种保证书或者承诺书。据此该人保证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某一特定行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该保证书或承诺书的担保。”[3]可见,具结保释是被保释人自我担保形式,且主要是信誉的担保,也可以实行金钱担保(先保释后交钱)。

(二)允许非货币担保

英国的担保物除现金外,还有旅行支票,任何其他易保管且易被兑换成英国货币的有价物[4]。在德国,保释可以交纳现金、有价证券、设定质押权或者由适当人员作出担保。

(三)设定保证金的最高限额

我国可考虑基于保证金下限1000元,对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上限。

[参考文献]

[1]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66.

[2]陈卫东,刘计划.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A].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C].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8:118.

[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6.

[4]郭天武著.保释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1.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29-01

作者简介:邝贝贝(1990-),女,河南驻马店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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