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锋
肥东县公安局,安徽 肥东 230000
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杨国锋
肥东县公安局,安徽肥东230000
摘要:本研究通过回顾性分析研究对象年龄、性别等一般人口学特征、导致眼外伤原因以及损伤类型等资料,探讨鉴定中出现的各相关问题,在鉴定过程中主要区分鉴别诊断,排除客观和主管因素的干扰,提高鉴定准确性。
关键词:眼外伤;法医学;鉴定
眼部在人的生活扮演着功能重要,但是由于眼部结构比较精细脆弱,眼球及其附属器容易受到外来的机械性、物理性或化学性伤害。在各种人身伤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眼外伤均有较高发生率并且往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1],所以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关于眼外伤鉴定是较容易引发争议,本次研究通过收集眼外伤案件中关于眼外伤法医学鉴定的相关资料,开展回顾性分析,探讨鉴定中出现的各相关问题,为提高眼外伤法医学鉴定准备性提供参考依据。
一、鉴定资料
(一)一般资料
本分析获得63例鉴定资料完整眼外伤病例,其中男性45例,女性18例。年龄最大者为68岁,最小值为12岁,其中以20-45岁年龄段最多,有52例,占82.5%。职业主要以农民和工人分别为28例和25例,占44.4%和39.7%。
(二)致伤物以及损伤类型
致伤物主要以拳头、脚以及砖头等钝器,有48例,占76.2%。刀、玻璃碎片及其它锐器引起的有12例,占19.1%。其它原因造成损伤有3例。损伤类型主要包括:钝挫伤35例,占55.6%;钝挫破裂伤19例,占30.2%,穿通伤6例,其它类型4例。
(三)鉴定时间和鉴定方法
鉴定时间为为伤后15h-15个月,其中主要集中在3-6个月内,共鉴定51例,占80.95%。鉴定方法:询问受伤经过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常规眼科检查,必要时进一步进行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眼电图及伪盲试验等检查确定伤害程度。
(四)鉴定标准
主要依据两部两院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2]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3]
二、结果
本次收集的眼外伤对象中根据是否盲目、低视力、上睑下垂完全遮盖瞳孔、泪小管撕裂、泪外溢、眼睑疤痕毁容等鉴定为重伤的有23例,占36.51%,主要表现为盲目和低视力;根据是否视力减退、外伤性瞳孔强直、外伤性斜视、复视、睑疤痕影响面容、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等鉴定为轻伤的有35例,占55.56%,主要表现为视力减退;轻微伤5例,占7.94%,具体见表1、表2。
表1 眼外伤中重伤主要鉴定依据分析
表2 眼外伤中轻伤主要鉴定依据分析
三、讨论
人的眼睛由于其精细脆弱以及暴露在外等特殊性,使得其容易受到外界的杀害。眼外伤根据外伤的致伤因素,可分为机械性和非机械性。机械性眼外伤通常包括挫伤、穿通伤、异物伤等;非机械性眼外伤包括热烧伤、化学伤、辐射伤和毒气伤等。眼外伤鉴定是在法医学鉴定中时公认的难点,主要原因有眼部自身结构功能的复杂性等客观因素,也包括了被鉴定人夸大自己的视力损害程度等主观因素。
本次分析发现大部分眼外伤鉴定都可以再一年以内鉴定完成,眼外伤对象中男性占有较高的比例,这可能与男性好斗、容易兴奋与冲动等性格有关。导致损伤的物品主要还是以钝器为主,损伤的类型主要为钝挫伤和钝挫破裂伤。依据盲目、低视力、上睑下垂完全遮盖瞳孔、泪小管撕裂、泪外溢、眼睑疤痕毁容等鉴定为重伤的有23例,占36.51%,其中主要表现为盲目和低视力,占82.60%。根据视力减退、外伤性瞳孔强直、外伤性斜视、复视、睑疤痕影响面容、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等鉴定为轻伤的有35例,占55.56%,主要表现为视力减退,占60.00%。
眼外伤的鉴定中除了一些损伤如眼球破裂导致盲目可直接得出鉴定结论以外,大部分有眼外伤的伤者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以后待病情稳定后再做鉴定。所以在鉴定时间上一般为三个月之后为最佳时机。在鉴定时既要排除眼部自身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的感染,也要通过一些眼部的检查排除伤者刻意隐瞒或夸大伤情造成的主观因素的干扰。最后在了解详细案情经过,借助相关眼部检查以及排除其它鉴别诊断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最终做出准确的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
[参考文献]
[1]夏文涛,邓振华主编.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第1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
[2]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司发[1990]070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法(司)发[1990]6号.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48-01
作者简介:杨国锋(1982-),男,汉族,安徽合肥人,本科,肥东县公安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