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涛 周书豪 陈 弓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兰州市社区矫正的调查与思考
吴伟涛周书豪陈弓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50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自2009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以来,到今天已经走过了6个春秋。其中被学界称为“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的社区矫正,最为成熟。这两种模式,都是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所产生的治理模式。那么在中西部,尤其是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社区矫正开展的情况如何?兰州市存在哪些不足,或者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本文就以甘肃省兰州市为例,关注社区矫正在西部中心城市之一的兰州,具体开展情况。
关键词:流于形式;尊重与平等;整合资源;社会公益时间;第三种模式
上个世纪中后期以来,全球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弱化监狱矫正,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刑,转而把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作为主要行刑方式。从西方社区矫正的发展经验来看,社区矫正有诸多优势。如,罪犯的再社会化容易,矫正成本低等。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也有十几年的历史,在以“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1],为代表的当下,地处西北,我国西部重镇之一的兰州市,他的实施情况如何?在社区矫正方面有哪些优势和不足,又有什么特点。本文将对兰州市情况加以整理和分析。
一、兰州市社区矫正情况简介
(一)数据分析
自试行社区矫正以来,截止2014年3月底,全市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361名,解除2189名,当前在册2172名,其中管制25名、缓刑1782、假释191名、暂予监外执行135名、剥夺政治权利39名,再犯罪14名,占总人数的0.3%,分别是西固区8名、榆中县3名、安宁区2名、皋兰县1名,城关、七里河、红古、永登、兰州新区目前无再犯罪人员。统计数据表明,社区服刑人员中缓刑人数占多数,比例为82%。
单位在册人数新增解除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剥政再犯罪累计接收累计解除兰州市2172343238251782191135391443612189城关区5388358643964291052514七里河361642010256393719512151安宁区8810152661372226138西固区197291841642458514317红古区1262226199814419367榆中县3695849233916663980611永登县29343362681645485192皋兰县104211094821252148兰州新区9613657331514751
统计显示,再犯罪人员中以前罪刑为涉毒、暴力犯罪类和未成年人居多,侵财和伤害特征明显,且城市高于农村籍。再犯罪人员普遍的特点: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性差,无劳动技能,缺乏对社会、家庭的归属感和具有一定的报复社会心理。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应多关注文化水平低、经济收入低、犯罪年龄低、谋生技能低、判处刑期短和再犯罪可能性高的对象。在矫正对策上,我们应倾向于加强对其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自信心的提升、法律意识的教育,以及提升所需的社会适应能力,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最有效的矫正[2]。
以上数据均来自兰州市司法局。我们调查了城关区、七里河区和安宁区,这三个有代表性区域的共计近15个街道的社区矫正情况,并去了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兰州市城关区司法局了解情况。
(二)实地调查——七里河区司法局
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了解到情况如下:
1.全区的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由各个街道办、乡和镇里入住的司法所来负责。
2.全区所有的“社区”居委会,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全区社区矫正的资料,如被矫正人员的分布情况没有。
(三)实地调查——七里河区某司法所
兰州市七里河区某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这里是七里河区经济最发达地区),唯一的一名工作人员一位女所长,接受了我们的采访。主要情况如下:
1.西站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是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
2.司法所只有一名所长,也是工作人员。
3.涉及到被矫正人员的个人隐私,不提供他们的个人资料,更不允许调查人员进入被矫正人员家里采访。
4.司法所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借住在”街道办事处,办事大厅。
5.被矫正人员态度消极,不把矫正工作人员当回事。工作人员缺乏一些强制性的权力,如不能使用警棍,手铐。司法所工作人员太少,经费不足,工作人员工资不高,只有2500元左右。(以从事矫正工作5年)。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5]34号),我省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将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5元);二类地区,14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元);三类地区:13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4.4元);四类地区:1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9元)[3]。
6.平时对被矫正人员不进行任何矫正工作,只是在规定时间到了之后,被矫正人员按时交一份思想汇报。由于司法所缺乏必要的管制措施,被矫正人员时常不尊敬工作人员。女所长:被矫正人员见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人员,才会老实。我们司法所,不伦不类,什么也不像。在被矫正人员眼里,我们司法所只是在规定时间,交份思想汇报,来登记报到一下的场所。
7.没有社会志愿者参与,没有社区的帮助,司法所形同虚设。
(四)实地调查——城关区司法局
兰州市城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
1.我们社区矫正工作最缺的就是法律的保障。(此处法律做狭义理解,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现在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2年1月10号出台的一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兰州市城关区某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1.该所有两名工作人员,一名男性所长,一名女性工作人员。
2.被矫正人员有去参加社会劳动。
6)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02-01施行)。
3.矫正工作人员工资较低。
在我们调查七里河区的某个司法所时,司法所的两名工作人员都不在。(两个人都在医院住院)办公桌上落了一层厚厚的灰尘。不经要问,这么长时间工作人员不在,这个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移交给了谁负责,还是根本没有任何人在办公。在调查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在的情况。当矫正工作人员不在时,如果发生了紧急情况,谁来处理?我们没有了解到这方面任务交接的机制。
二、兰州市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社区矫正毫无群众基础,没有社会力量的参与,仅仅是政府和被矫正人员在“唱双簧”
正如七里河区某司法所所长的话,被矫正人员只是报个到,交份思想汇报,其余就没有任何事情要做。尤其是没有社会力量,这样一个第三部门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被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肯定无从谈起。变得只是将监狱换成社区,狱警换成司法所工作人员,其余再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还是一种换汤不换药,腾笼不换鸟的死循环。本质上没有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东部地区上海市在这方面就做了些实践,虽然也有不足,但总体上可以借鉴。他们的做法是,由市委政法委这种广义上的政府部门组建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总站底下还设立某某区社工工作站。上海市矫正办与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区县司法局与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各区县工作站,以及基层司发科与街道(镇)社工工作小组,两者之间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社工在签约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后,按照自身的特点展开工作。他们的任务是,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帮困解难、组织发动以及指导志愿者活动等[4]。由于兰州市和上海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直接借鉴上海市的经验是行不通的。但是可以比照这个思路,在兰州市灵活适用。接下来做详细阐述。
1.在各个街道,乡和镇就近招募各阶层社会志愿者。比如在校的大学生(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期间积累的社会公益时间来兑换几个学分,创新学分,加综合测评等措施激励)招募退休党员干部,或其他社会热心人士,也可以通过积累社会公益时间来相应的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游览当地的旅游景区等方式回馈这些做义工的人。
2.各街道,乡和镇的司法所做好社区义工的招募,登记管理和相关的培训。培训中重点问题应该放在,如何在平等的基础上,尊重对方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切不可把与被矫正人员的关系,看成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在市一级的司法局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如公交集团,旅游局,民政局,交通局等,建立一套全市通用的社区义工资料和相应的社会公益时间系统。出台一份具体的“兰州市社会公益时间实施办法”,详细列明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条件,回馈方式等。给每个社区志愿者办理一张社会公益时间卡,卡里记载的公益时间可以用来兑换一定的生活用品,或在
乘坐公交车,游览旅游景点,进医院就医等方面享有相应的优惠。
(二)社区矫正,和基层的各个社区脱节,没有相关社区的参与
这个问题应该最好解决,完全可以由当地的政府出台一份文件,要求各个居委会适当对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这也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办法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依据兰州市的基本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少。扶贫任务重的实际,只有整合现有的大专院校,社会公益组织,社会有意向的热心人士等资源,并依托司法所、居
委会和村委会,以及被矫正人员的亲朋好友,充分调动这几个方面的力量,走出一条低成本,效率高,矫正水平好的兰州模式。来帮助这些被矫正人员,更好的融入社会,自力更生。已达到,实行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
三、结语
正如有学者预言:“在我国不远的将来,社区矫正必将否定短期监禁矫正,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刑罚适用与执行模式,一定会取代以监禁刑为主的执行模式。”
[参考文献]
[1]但未丽.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比较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http://www.sfj.lanzhou.gov.cn/sqjz/201506/t20150617-414817.html.兰州市司法局,2016-3-14.
[3][EB/OL].http://www.lzcz.gov.cn/view.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31&wbnewsid=15577.兰州市财政局,2016-3-14.
[4]孙辉.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关系——以上海市社区矫正为例[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221.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56-03
作者简介:吴伟涛(1994-),男,汉族,安徽怀远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在读;周书豪(1995-),男,汉族,海南东方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在读;陈弓(1994-),男,汉族,安徽宣城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