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2016-02-01 08:23刘思娇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发回重审司法实践民事诉讼

刘思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刘思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制定新《民事诉讼法》时予以修改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显现了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本文通过阐述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我国发回重审制度,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司法实践;问题

一、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规定

(一)发回重审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的发回重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①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做审理、判决,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在二审中参加诉讼,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②

(二)发回重审的次数

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我国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③

二、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司法适用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发回重审适用的五种情形,上述情形中,适用较多的为第一、第二种情形,即事实不清和程序违法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即基本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于基本事实不清的处理有两种方式,除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外,也可以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至于其具体标准如何划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结案压力以及减少责任等原因,一般选择发回重审,而并不进行改判。其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最后审理的结果一般是维持原判或者作出与原判决相反的判决,据统计表明,维持原判的结果占多数⑤,这使得当事人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奔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原审法院作出相反判决的情形,当事人依然会上诉,可能会经过了三次审判,使得判决结果又回到了原点。如果是予以维持,则处理较为简单,但是当事人往往无法对该结果信服,因为他们不明白为何同样的案件经同一法院两次审判会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由于二审终身制的限制,当事人不得不再次启动再审程序。

(二)发回重审次数的司法适用问题

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原来我国法律原来并未作限制,这使得法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将案件不止一次的发回。2013年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对发回重审的次数明确限制为一次,但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所有情形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中表明该规定应当适用于因事实问题发回重审的情形,而对于程序错误发回重审的,则不受该次数的限制,这一规定,使得法院有些法官认为对于经发回重审后仍然有问题的案件仍然可以二次发回重审。

三、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这在2013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但由于只是对发回重审的次数通过简单笼统的规定予以限制,对于发回重审的情形也没有予以明确区分,使得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制度仍然存在问题,在此,本人认为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规范二审法院对于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适用

对于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适用问题有两种解决途径:1、对于事情不清发回重审的,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规范,对于事实不清的,何种情形可以发回重审,何种情形应当予以改判,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只有制定了适用的具体标准,才可以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为避免承担责任而一律将案件发回重审。2、取消将事实不清的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判方式,而将此种情况统一归入依法改判的范畴,这样不但发挥二审的审判职能,也使上诉案件的裁判标准更为明确。⑥同时,二审法院的裁判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得纠纷更好的得到解决。

(二)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问题进一步明确

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明确规定对于事实问题只能发回重审一次,而对于严重的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的次数不予限制。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给法官以明确的指导,消除司法适用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的争议。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

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④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382.

⑤厚得顺.论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理性重构[J].山东审判,2009(1).

⑥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382.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28-01

作者简介:刘思娇(1991-),女,汉族,河南郑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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