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亮
企业伦理中的义利价值权重问题
黄国亮
当前,企业伦理建设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企业的义利价值权重问题是企业伦理中最基本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为当代企业求利打下了基础,但企业求利善的目的要通过善的手段来实现。
企业伦理;价值排序;社会责任
企业伦理的英文名称是“Business Ethics”,是近40多年才兴起的一门新的交叉学科。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欧美等国在经济迅速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行贿受贿、规定垄断价格、欺诈交易、不平等对待或歧视员工等,这些行为唤起了社会对企业伦理的关注。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因道德缺失问题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直接推动了企业伦理的产生和发展。1974年11月,美国堪莎斯大学召开第一届企业伦理学讨论会,此次会议被认为是企业伦理学诞生的标志,也意味着企业的伦理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世界经济的稳步发展。80年代以来,企业伦理的研究和实践在许多国家展开,管理与伦理结合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企业伦理在企业管理中逐渐起着核心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作用。因此,企业伦理学既是一门应用性的规范伦理学学科,又是在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一门管理学科。
伦理学是研究社会道德现象的科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学问[1](P2)。企业伦理即企业的道德,是企业经营本身的伦理,是完善企业与员工、客户、股东及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即“企业从事活动时应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规范”[2]。美籍华裔学者成中英先生认为企业伦理是指“任何商业团体或生产机构以合法手段从事营利时,所应遵循的伦理规则。”[3]“如果说谋利是企业的天性的话,那么在这个谋利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道义就构成了一个企业的德行,因此,在一般意义上,也可以把企业伦理学理解为研究企业如何追求义利统一之道的学问。”[4]在国外,1985年,美国学者P.V.刘易斯在对300多种关于企业伦理的定义进行分析后认为,企业伦理是为企业及其员工提供道德指南的各种规则、标准和规范。美国在企业伦理的研究方法上还包括把企业伦理视为一种负责任的决策过程[5](P3),这种伦理决策过程主要包括确定事实、准确识别伦理问题、考虑决策所能影响到的所有的人、考虑可能的选择、比较和衡量每一种选择所带来的影响。通过这种比较可以清晰地发觉中西方在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在这里,定义企业伦理为企业作为法人,在经营的过程中,在处理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时应该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表现为企业在进行决策时面临的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及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它反映了企业中企业家与员工的经济美德。企业伦理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微观的角度看,包括个人与职业情景下的伦理决策,雇主的义务与雇员的权利、涉及工作场所的技术与隐私、营销伦理、公司治理与会计实务中的伦理决策等;从宏观的角度看有企业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伦理,后者也可以认为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伦理问题。
基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因此义利价值权重问题是企业伦理研究中首先需要分析的问题,是企业伦理研究中的逻辑起点,也是当代中国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刻萦绕于心并影响决策过程的重要因素;既然企业伦理是一种负责任的决策过程,那么“负责任”应该首先对义利价值权重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有一套明确的价值判断体系。当代中国企业出现的很多问题,如三鹿奶粉事件、百度推广事件等,都是没有正确面对这个问题,或者说回避了这个问题,而出现见利忘义,从而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恶劣影响。
一种有代表的观点,以美国“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12—2006)为主,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6](P133)(Capitalism and freedom)中指出,“在这种经济中,企业有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其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利润的活动。也就是说,在公开和自由竞争中的环境,而没有欺骗或虚假的环境中增加利润”。同时,弗里德曼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限定,即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有边界的,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股东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企业有利就是对社会有利。
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在总结古希腊的思想家、欧洲中世纪的经院学者以及英国古典经济学先驱者,如配第(William Petty)和康替龙(Ricard Cantillon)等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财产权出自劳动”这一观点,洛克提出了三点理由[8](P56-59):(1)财产权是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的自然权利;(2)劳动是令人不快的事情,因而值得拥有财产权作为回报;(3)财产权是劳动增加社会价值的公正回报。特别是第三条理论也称为“劳动功过理论”,即由于劳动经常创造了社会价值,因而值得报偿。而值得报偿是因为增加了社会价值,而不是生产它的劳动。洛克认为,适当的劳动涉及对公有物的改造,使其变得对人类有用或更有价值。虽然劳动产品的私有化不会立即增加公共积累,但是这为公共积累的增加提供了一种潜在可能。
对于一家企业而言,通过企业家带领的团队经过创新创业,从设计、实验到小批量生产再到规模化的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社会资本,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的投入,还有大量科技中介服务的投入等。企业家要通过自己的才能和智慧,整合政府、金融机构、科研院所、企业自身及其上下游的各种资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习之地。企业作为法人,有权利获取自己的创造所得,这种所得也包括利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家的劳动所派生,由企业生产者的劳动所贡献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也强调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在分析出现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以后的三种收入形式,即劳动工资、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时,认为得到劳动工资固然是正当的,得到资本利润和土地地租同样是正当和道德的。尽管在这里表现出了斯密对土地贵族势力的妥协和让步,并代表着新兴资产者的利益和要求,但从其新道德观所强调美德在于“合宜”与“适宜”的立场,我们认同企业利润中包含着企业家的劳动这一因素。
2.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风险的报酬
在欧洲的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将从事工商经营的投资与专门从事货币贷放区别开来,并认定前者直接用于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故产生利润,利润也就成为承担风险的报酬。到了17世纪初,法国重商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安东尼·德·蒙克莱田(Antonie de Montchretien)力图说服政府从各个方面鼓励法国的企业家和商人,他认为商业利润是正常的,是甘当风险的报酬。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确实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包括市场的风险、政策的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和团队风险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在规避各种风险中发展壮大,但有些风险如政策上或整个经济形势上的风险,确实是企业很难找到应付之策的。因此,企业在发展顺利时获得的利润可以认为是对破解风险和应对风险的一种补偿。
3.企业的利润是因其创造性劳动增加社会价值之回报
企业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其提供的产品改变了社会,改变了世界,增加了公共价值,提升了公众的福利。环保企业改善了居住环境,消除了污染;生物医药企业改善了人类的健康,消除了疾病;3D打印企业改变了制造的模式,让制造“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移动互联网企业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改变了沟通的方式,诸如此类,等等。
在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求利在企业价值排序中处于首位的观点提出之前,发生在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法学界的两位教授多德(Dodd)和贝利(Berle)的论战也很有代表性。其中贝利教授认为,商业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公司管理人惟对股东有相当于受托人的责任,如果要求管理人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负责,那么所有者控制公司、管理人应对所有者承担受托人义务的规则就会被削弱甚至颠覆,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下,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都会向公司提出财产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之基础财产私有就会被动摇。他还指出:“企业管理者只有作为企业股东的受托人,其权利应本着股东是企业唯一受益人之原理而创设,股东的利益始终优于企业的其他潜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身价值只有通过提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获取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这就决定了企业行为首先是一种利他性、服务性的行为。但是,各个企业又都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都有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即独立的、不可侵犯的企业自身利益。这又决定了企业行为的利己性、牟利性特征。因此,企业实质上是一个把利他性和利己性、服务性与牟利性内在地集于一身的统一体。这种利他性与利己性、服务性与牟利性就是企业的伦理二重性。这种伦理二重性本性决定了企业必须处理利他性与利己性、服务性与牟利性的矛盾,即企业与员工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调整和处理这些利益关系的观念、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所构成的结果就是企业伦理。
其实,早在18世纪中后期,亚当·斯密在分析为什么分工会促进生产率的提高时诉诸于人的自利心来说明。在他看来,每个人都有自利动机,经济活动的动机即在于人的自利心:“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0](P14)。与新古典经济学重视企业单个行为与利润最大化相比,斯密更为关注建立在企业发展之上的社会整体财富的最大化,这使他与新古典经济学对于企业性质的假定有着本质的区别。自利假设只是他在研究市场经济行为时赋予企业的一个特征,实际上他并不认为逐利是企业惟一的目标,他强调社会整体财富的最大化必须建立在肯定个人和企业自利合理性的基础上,致力于社会整体财富最大化的政府应该尊重个人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在斯密看来,自利行为与公众利益并不一定有着天然的一致,“其实,不论在哪一种商业或制造业上,商人的利益在若干方面往往和公众利益不同,有时甚至相反。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可是前者虽然往往对于公众有利,后者却是和公众利益相反。缩小竞争,只会使商人的利润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而其余市民却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10](P243)。
综合以上观点,结合当今的实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在当今社会,现代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生活中最典型的行为主体,其经济行为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其社会行动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强,而且具有政治的和文化的巨大影响力,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主体。企业只能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用没有欺诈的手段追求利润。企业不仅需要履行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推进社会整体利益发展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国家的繁荣。
在我国的历史上,对个人而言,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这说明手段和方法很重要,对企业而言亦是如此。前面对企业求利行为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也以当代的企业为例进行了论证。在企业求利的手段上,霍尓斯特·施特因曼指出:“一般而言,隐藏在企业伦理思考与企业战略结合起来这一思想的背后,是这样一种易于被理解的认识,即企业行为中的伦理问题并不在于赢利原则本身,而是在于用哪种手段来实现赢利。”确实,如果一个国家大部分企业都亏损,整个国民经济就会陷入困境。如果把企业求利看作企业活动的一个重要目的,那么在企业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企业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就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企业“求利”,必须坚持目的与手段在道德上的统一性,即善的目的必须要用善的手段来实现,对利益的获取必须“取之有道”、“以义取利”。这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一条重要道德原则。
首先,企业求利的过程中不能损害社会的利益。1995年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提出“社会规则”、“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的设想。1999年1月在达沃斯经济论坛年会上,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计划,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契约”计划要求各企业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安南向世界企业领导呼吁,遵守有共同价值的标准,实施一套必要的社会规则,即“全球契约”,使得各企业与联合国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一个更加广泛和平等的世界市场。这十项原则体现在人权、劳工、环境及反贪污四个方面,即(1)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2)绝不参与任何模式与践踏人权的行为;(3)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4)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5)消除童工;(6)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为方面的歧视行为;(7)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8)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9)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10)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以上的十条基本原则,在全球的范围内规定了企业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企业在求利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其次,企业求利的过程中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这里的他人的含义比较广泛,即包括上游的供应商,也包括下游的顾客,还包括企业的员工和股东,也可以把以上的统称为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契约理论,从“企业是一组契约”这一基本论断出发,可以把企业理解为“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这一组契约的主体当然也包括管理员、雇员、所有者、供应商、客户及社区等多方参与者。每一个企业参与者实际上都向公司提供了个人的资源,为了保证契约的公正和公平,契约各方面都应该有平等谈判的权利,以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至少能够被照顾到。因此,第一,企业要为员工提供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要通过建立严格、人性化的规章制度,促进员工的发展和进步;第二,企业要讲究诚信,为消费者提供质量过硬、安全可靠的产品;第三,企业要建立和社区的联系,尽量方便和照顾社区居民的就业,为社区的和谐和繁荣做出贡献;第四,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对供应商给与协助,帮助其降低成本、改进质量,通过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并用长期的信任合作取代短期的合同。
在中国,现代企业的角色正在从“经济人”向“企业公民”转变,现代企业不仅是商品和劳务的制造者,也是革新技术的倡导者、政治舞台的参与者及社会准则和行为的塑造者,因之,现代企业不仅要承诺牵引和推进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而且要担负引导整个现代社会文明改善和进步的重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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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亮,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