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明月
“奥斯陆原则”的伦理解读
夏明月
“奥斯陆原则”将通过全球气候变迁,这个人类面临的课题来全面检讨人和自然、人和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性质和现状,对于确立有关人、社会、自然三者统一的生态正义观,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追问生态正义是否可能,以及生态正义何以可能这一时代性的问题,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奥斯陆原则”实际上就是:人和自然的关系、人和人的关系,这里既包含着人和自然之间的公平公正问题,也包含着人和人之间的代际问题。
奥斯陆原则;正义;规则;人类福祉
奥斯陆原则提出的相关道德和法律措施就是为了避免严重的全球性的灾难,同时描述所有国家和企业都有巨大的道德和法律责任以防止全球气候变迁的不利影响。奥斯陆原则中提到最主要的法律责任在于各个国家和企业。通过奥斯陆原则制定的举措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社会和经济的进步,人类之间的公平和正义。以下围绕“应对全球气候变迁,正义、规则、人类福祉”为主题在各个层面进行探讨。
2015年3月1日,国际法、人权法、环境法和其他法律领域的专家通过了《减少气候变化全球义务奥斯陆原则》(以下简称奥斯陆原则)。这些专家是来自世界不同地区的国家和国际法庭、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多位学者。在2014年,专家们一致认为气候变化威胁着人类的福祉,威胁严重而且迫在眉睫。
事实上,气候变化已经开始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环境。由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观察到地球和生活中全球气候变化及其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共同确定和阐明奥斯陆原则规定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和企业都避免的临界水平。
奥斯陆原则是寻求克服以往一般抽象性质定义有关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的范围,同时表达:当前的义务,所有国家和企业必须捍卫和保护地球的气候以及履行这些义务的基本手段。
履行这些义务是必要和紧迫的,奥斯陆原则设立的义务,是广义的基本原则和派生出来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这些主要法律责任在于各国政府和企业。地球的所有生命形式和维护所有生活生态过程,生物是人类的共同遗产的一部分。人类一个重要的责任就是作为地球的监护人和受托人,以保护和维持生物圈和地球的环境。所有的人共享的道德义务以避免气候变化。绝大多数顶尖科学家和其他专家认为,气候变化会对现在和未来人类世世代代产生严重风险。气候变化进一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社会和经济的进步、人类之间的公平和正义。国际上通行的科学观点认识到,全球平均地表温度增加两摄氏度将产生深远的、对人类和其他生命和地球上的不利和不可逆转的影响,人类活动已经造成严重和潜在的灾难性气候变化。
全球气候变迁问题不只是工具理念上的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的发展的整体性问题,是一个关乎正义、规则、人类福祉的问题。在这里探讨应对全球气候变迁这样一个话题,无论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还是对于世界进步而言,都是具有现实性、长远性和战略性的重大的课题,是一次具有关乎人类福祉和自然和谐发展的指导意义和伦理价值的讨论。耶鲁大学全球正义研究中心托马斯·伯格教授指出,我们必须进行大规模的行动来规避或者说是来防止气候的灾难,我们应该从道德的紧迫性上对污染采取治理行动,促进和推动所有的国家和政府防止气候恶化的责任分配得到广泛认可,确定国家的分配份额是多少。他还指出气候变化的问题是很大的分配性问题,因此必须强调公平性。
关于奥斯陆原则反思以下五大伦理问题。第一,什么是正义?第二,什么是人权?第三,法律的权限在哪里?第四,什么是企业?第五,什么是资本逻辑?对于奥斯陆原则所讲的“正义”是讲究全球的正义,包括经济的正义,包括气候公正的这些正义。那么奥斯陆原则作为提出了避免严重的全球性的灾难相关道德和法律措施的一种原则就必须涉及到关于正义的方面。整个奥斯陆原则体现正义方面,涉及到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
奥斯陆原则包含了程序正义:奥斯陆原则指出原则中所涉及的所有的原则、法律、政策和做法,都必须尊重正义和公平。原则指出:决策者在采取行动时,要保护和促进基本人权,这些人权包括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水、食物、清洁的环境和其他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儿童、妇女、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的权利。原则指出原则中所提及的法律没有单独要求各国和企业履行减少污染的原则。相反,每个国家和企业都有保护和履行减少污染气体排放的义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保护环境,减少气候变化的义务。虽然每个国家都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但是国家的义务是共同但有区别的。因为技术上及经济上的原因,在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寻求帮助时,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
奥斯陆原则也包含结果正义:根据国际法的既定原则,各国有权一定程度地自由裁量在他们选择符合这些原则规定的义务手段。国际法承认,每个国家对于有害的跨境行为,拥有相关的法律责任承担它们所带来的影响。并要求所有国家和个人采取行动,采用公正、公平的手段和措施,以实现这一目标——防止全球气温两摄氏度的增加。
既然奥斯陆原则指出了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正义问题,那么正义指的是什么是很关键的。有的学者认为生态正义也是正义的一种,生态正义就是“两山论”,就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与社会的和谐。这是一种绿色的发展观,绿色的财富观,绿色的幸福观。有的学者认为对于奥斯陆原则所讲的“正义”是讲究全球的正义,包括经济的正义,包括气候公正的这些正义: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同时还必须包括代际正义。代际正义就是“代际存储”,正义储存原则是为了解决代际正义的问题,只有人们正视到代际正义存储原则,才能使每一代人都能从前面的世代获得好处,为后面的世代尽公平的责任。
奥斯陆原则也涉及到了人权,其中不仅涉及对人权的定义,更指出各个国家和企业要采取行动来保护和促进基本人权。其中包括在气候变化的背景及其对人的能力的效果行使这种权利。受到威胁的人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水,食物,清洁的环境,和其他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儿童,妇女,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的权利。除此之外,原则指出人们或者国家拥有广泛的受教育的权利:还有所有的人制定有关决定,包括立法和司法判决,了解行动,以避免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和关于政策的气候效应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为的是保证相关决策的公众参与,以及建立适当的机构来协调和落实力度,以减少气候变化。
对于奥斯陆原则内涉及到的人权,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詹姆斯·西尔克认为,人权和尊严之间有很密切的联系,人权不仅仅是生活,而是能够真正有尊严的生活。既然是有尊严的活着,那么国家不应该来冒犯其他的一些权利,比如说像平等性的问题以及公正问题,同时各个国家也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证他们经济和社会的权利。生命权也是最为基本的人权之一,健康权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有一些程序上的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是人们的信息获知权。还有其他的一些权利,所有这些权利是相互交汇的。要注意其中一个权利就是避免跨国境的人权的侵犯,也就是说不管在哪里发生,都要进行人权的保护,各个国家必须要去尊重后代的权利。同时,权利是有限制的。人权其实也是有局限性的,涉及到对外界、对客体、对社会所产生的一些作用。人权也是有限的,人权是在不损害别人权利的前提下,才能自由行使的。人权也就是权利的问题,权利本质是自由的问题。人权实际上也是一个现代性带来的认识幻象,归属到人的自由的本体论思考的问题。那么,人权是既包括生存权,也包括发展权的权利,但是生存权是优先的。
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关于法律的权限问题。奥斯陆原则是寻求克服以往一般抽象性质定义有关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的范围,奥斯陆原则设立的义务,是广阔的基本原则和派生出来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而这些主要法律责任在于各国和企业。国际法庭原大法官亚普·施皮尔教授对于奥斯陆原则中的法律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现在有许多法官,律师希望去构建一个蓝图,确定法律的义务。用法律来确保国家应该承担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现在有很坚定的法律的基础,如国际法,环境法以及国家责任法等等,不仅仅如此,还应该考虑所有法的范围,最终能够实现我们的目标的理论基础的制定。奥斯陆原则是没有法律性质的,因此希望它有法律支持。其实,涉及国与国的法律是很难制定的,也很难有效。法律不能够仅仅针对企业,也要针对大众。发达国家对于气候变化有最大的责任,不能制止发达国家继续污染的原因是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但是,对于国家来说,它们继续污染我们这个国家,实际上是非法的,因此奥斯陆原则也要有法律的保障。道德是限制人们做违法的事,对法律有一个作为道德底线的合理解读,每一个国家必须降低自己的污染。
同样的,奥斯陆原则中有许多是关于企业应该如何减少气候污染,那么对于什么是企业,南非著名气候研究专家菲利普·萨瑟兰教授不赞成用企业的原则去理解奥斯陆原则。他认为国家和企业是不同的,因此奥斯陆原则在企业上实施是更为困难的。国家是非常大的一个机构,它能够用不同的方式去消化成本,从而保住战略性的利益。但对于企业来说,它很难去分摊这个成本。加入要解决问题的话,企业是一个很好的驱动引擎。奥斯陆原则里面针对国家进行的相关规定不能照搬到企业中去,因为企业承担着更多的一些对于社会的责任。想使企业承担责任,必须有一个非常复杂、非常准确或者是非常受大家认可的协议,才能真正反应出改善环境能带来的好处。那么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到底是什么,在企业生存的过程中,它是不是能理想化地一味让它更多去承担一些在环保方面的责任。
奥斯陆原则假定了一个前提:企业都会自觉地处理环境污染这个问题。那么这就涉及到“资本逻辑”这个问题。什么是资本逻辑?不是每个企业都是讲道德的,这是一个假象。资本家都是追逐利润的,这样就会产生资本逻辑。资本的逻辑会让人们突破法律的界限,突破道德的界限。那么对于怎么应对资本逻辑,有学者提出建议,就是把理想的世界给它现实化,通过碳排放市场的交易,用市场的力量来把理想的世界现实化。他强调要把公共利益作为企业追求利润的一个目标,这样的话促使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的同时,实现我们的公共利益。
关于奥斯陆原则提出的排放问题上,国内外专家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和实施策略:
1.减少排放应当回到科学的计算上。哲学社会科学家、法官、法学家所有的判断根本不能离开时政,不能离开数据,现在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因此对于减少排放,应该也要数据化。对于如何计算,施皮尔教授认为可以采用人均算法,这样人们更容易获得出各国的义务量,人们必须要去订立这样的一些目标,首先就是要去确认在某一年里面一个可行的任务、一个目标,但是必须要基于预警的原则。那实际上一定要知道到底哪一年应该减排的量是多少,那现在既然已经知道了人均的可允许的排放量是多少,在每一年是应该怎样的一个量,那这样就能够很简单去算出来每一个国家允许的排放量,也就是说只要把人口乘以之前那一步所得出来的人均数字就可以了。所以这样的话,就能够计算出该国允许排放水平。
2.减少排放要重视政府的责任,政府在减少排放方面能起到一些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这样并不代表只靠政府就能解决这个问题。除此之外无论是制定规则还是通过立法、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制定,那么,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时代需要技术的创新,大力推广和应用绿色技术,通过我对政府或者对其他的机构来建言献策,通过各个学科之间的融合,来共同提出一个应对的措施,或是通过理工科的科研机构,应该自己有一个先行的对接,然后再对政府有一个相对更加有针对性的建议,这种方式更加真实和具体,不能只是大而空的共识,还要落实到实处,这才能更好发挥出“奥斯陆”先行者的责任。
3.减少排放要靠博弈,要靠一系列案例的推进,要靠共同的意识、共同的责任、共同的行动。国际间的利益调整关涉到博弈问题。每个国家和企业都有保护和履行减少污染气体排放的义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保护环境、减少气候变化的义务。虽然每个国家都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但是国家的义务是共同但有区别的。因为技术上及经济上的原因,在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寻求帮助时,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排放要有共同的责任、共同的行动、共同的意识,应该抛开国家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那样一种争论,要有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案,要有共同的共识,要有共同的行动。
关于全球正义,包括这样奥斯陆协议的达成,实质上它本身因为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公平原则,如果是拿到整个世界一起来讨论,并且是自愿参加的讨论,都是同意的规则,这其实就是一种公平。当然,每个国家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而去进行一种博弈,达到一个公平的表现。但是公平的协议达成了以后,不一定就公平了。其实这后面还有很多问题,有些发达国家不履行它的责任义务,发展中国家也不履行它的责任义务的话,实际上最后产生的结果是不公平的。甚至有的国家执行了协议以后,最后凭空化,最后结果是不公正的,所以整个过程中,包括协议的签署,最后到执行,其实整个过程我们都必须要跟紧公平正义的问题。
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全球人类的生存或生活,而寻求解答这个问题的路径根本在于人们在认知上出现了错误。那么还有另外一个根源造成了今天一切问题的产生,那就是人性。所有问题的产生,来源于两个结构要素的博弈,一是理性理智要素;二是包括本能情欲在内的非理智的要素,二者博弈的结果就是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困。正义和规则并不是新的话题。所有人都应该承担这个灾难或者悲剧的责任,一些主要的国家、主要的一些社区、主要的一些领导人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本文的主题来源于2016年5月15日至16日,由美国耶鲁大学全球正义研究中心,美国耶鲁大学哲学系、全国经济哲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承办的以“应对全球气候变迁,正义、规则、人类福祉”为题的高端国际论坛,来自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的知名专家近40人,与会专家的思想交流、碰撞,最后达成了一系列的共识。参加本次会议讨论的外国知名专家有耶鲁大学全球正义研究中心托马斯·伯格教授、国际法庭原大法官亚普·施皮尔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詹姆斯·希尔克教授以及其他国家的学者如澳大利亚著名环境与土地研究专家布莱恩·普林斯顿教授、南非著名气候研究专家菲利普·萨瑟兰教授等。经过国内外专家的交流和讨论,到目前为止对“奥斯陆原则”有共识,也有分歧,还有很多的问题有待解决,有了问题的展开和有更多问题的发现,这说明大家都是有责任心的,更重要的是凸显了学术界、法学界都怀有科学的态度、人文的精神、哲学的追问等,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建设好我们的家园,地球是我们必须珍爱的家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民性原则也在此充分体现出来,服务于人类,服务于社会。虽然不能过高估计思想界的这种讨论所产生的影响,但是微观的变化必然会造成宏观结构的变化。这个世界人类的观念、人类的思想、人类的行动,恐怕最初就是从不太被重视的这些个体意识、个别意识上升到群体意识,再上升到国家的意识、民族的意识,乃至最后到达全球意识。相信“奥斯陆”原则从世界的某一个地方诞生,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使全球的污染排放问题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还给人类一个绿色和谐的家园。
夏明月,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劳动伦理与当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13CZX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