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曦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新闻伦理思想探析
张曦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长期的新闻实践和革命斗争中,对新闻领域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逐渐形成了以新闻党性原则、新闻自由和新闻真实为基本内容的新闻伦理思想。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文本的解读,试图深入挖掘其新闻伦理思想的源泉。这不仅对深化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同时对当代新闻实践合伦理的开展有着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新闻伦理;新闻党性原则;新闻自由;新闻真实
就从事的社会职业而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一生都未离开过新闻事业,一直从事着新闻工作。早在1842年,马克思便勉励那些被普鲁士封建政府的书报检查制度查禁的进步报刊,需要“完成自己的使命”,努力“成为现代荆棘丛中一棵道德精神的玫瑰”[1](P353)。这种报刊的“道德精神”,是一种被赋予的使命,是报刊应当具备的伦理内涵和道德品质。正是在对新闻报刊工作的不断实践和革命斗争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逐渐形成了其自身所特有的以新闻党性原则、新闻自由和新闻真实为基本内容的新闻伦理思想,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理论的基础。
新闻的党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新闻伦理思想区别于一般的新闻伦理思想的最为显著的特征。新闻党性原则要求一切新闻实践活动应当以执政党的政治纲领、既定策略以及道德要求为根本原则和指导方针。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道德既不是超现实的神的意旨或上天的命令,也不是抽象的人类本性或根据人的主观意愿所制定,道德是蕴藏于社会生活之中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2](P524)道德的根源是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引申出来的。换言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作了更加具体而明确的论述。他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伦理观念。”[3](P99)恩格斯揭示了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4]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道德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5](P52)换言之,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不仅决定不同阶级的道德理论体系的阶级属性,而且直接决定着各种道德理论体系的社会地位。只有统治阶级的伦理道德理论体系是居于社会的统治地位的,这一阶级属性是由其在经济关系中的支配地位所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阶级观体现在新闻伦理领域即是对新闻党性原则的强调。他们提出无产阶级政党的新闻报刊,必须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保持无产阶级的性质,遵循党的原则和纲领,阐述党的政治纲领、方针政策,传播党的思想。一如恩格斯所说:“党刊的任务是什么呢?首先是组织讨论、论证、阐发和捍卫党的要求,批驳和推翻敌对党提出的各种要求和论断。”[2](P660)马克思恩格斯深知一个优秀的党报工作者在党报中的重大作用,认为一个合格的党报工作者不仅要拥有渊博的知识,还要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的政治立场。1879年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报》创办时,打算请“毫无政治立场”的“社会博爱主义者”、报纸的资金提供者赫希伯格来掌控报纸,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表示坚决反对。
1.新闻出版自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从商品交换的分析中洞察到自由的表现形式根本上是与经济社会形态相匹配的。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自由贸易的发展伴随和影响着人的精神领域的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便是市场经济原则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必然反映。马克思在分析普鲁士资产阶级要求新闻自由时指出,“资产阶级为了达到它的目的,就必然要取得自由讨论自身利益、观点以及政府的行为的可能。它把这叫做‘出版自由权’。……这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6](P121)。马克思恩格斯把新闻出版自由看作一种“人民的权利”,是社会各种自由中最基础的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者,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新闻报刊追求的就是这种普遍权利的自由,“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1](P201)。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用大量事实论证了这样的观点:对自由报刊的需要是实际的需要,而且在一些地区特别迫切,所以本来就应实行新闻出版自由,以便满足已经出现的需要。
2.新闻自由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新闻自由是不可剥夺的,是“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恩格斯在后来回顾《新莱茵报》的工作时写道:“在莱茵河地区,我们却享有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我们也充分利用了这个自由。”[7](P4)在这里,恩格斯所说的“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是指新闻自由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新闻自由作为一种不可被克减、不可被限制的权利是确定的、永恒的、充分的、无条件的,始终要被公民所享受的,这是绝对的,不容置疑的。公民享有绝对的新闻自由的权利。列宁的著作中也多次出现过“绝对的出版自由”,并把它写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纲,规定为党的最近奋斗目标之一。列宁在《我们党的纲领草案》中提出“信仰、言论、集会等等绝对自由”[8](P195)。之后他又补充道:“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代之以民主共和国,共和国的宪法保证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罢工和结社的自由不受限制。”[9](P427)这里“绝对的新闻自由”无疑也是指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无条件性。这并不意味着新闻的绝对自由,新闻的采访、编辑、传达、评论和收受的自由不可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在限制范围之内新闻才是自由的。新闻自由的实现是有限度的,新闻只能是相对自由的。
新闻自由是相对自由,原因有二:第一,社会现实决定了新闻的相对自由。由于历史文化或观念信仰以及生活环境的差异,人们对新闻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新闻自由的内涵便不尽相同。同样,对于一个民族国家来说,由于地理、文化、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也就形成了新闻在不同国家的相对自由。第二,新闻自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当国家通过法律确保了公民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的同时,公民也对国家负有相应的义务。新闻自由的权利是由法律来保障的,同时也是由法律来规范其应履行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0](P172)在马克思看来,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和履行新闻自由应尽的义务是相互统一、互为条件的。当公民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时候,就必须履行为实现他人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义务,反之,当他在履行新闻自由的义务的时,也就意味着能够享有他人为实现自身新闻自由而履行义务的权利。一旦两者脱节,新闻自由便无从谈起。新闻的自由是法律框架之内的自由,新闻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不能脱离法律体系之外。恩格斯在论及英国的《国内危机》中指出英国已经是“认为自由就是任意而为,完全沉浸在中世纪里的国家”[5](P408),完全是一种为所欲为。因此他在晚年读到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时,对争取包括出版自由在内的各种权利的表述做了修正,“我建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为‘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等等。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7](P291)。
新闻自由是绝对的,但新闻是相对自由的。正如恩格斯在谈到报刊的党派性与新闻出版自由的问题时所说,“在大国里报纸都反映自己党派的观点,它永远也不会违反自己党派的利益;而这种情况也不会破坏论战的自由,因为每一个派别,甚至是最进步的派别,都有自己的机关报”[6](P209)。在恩格斯看来,以报刊为主所有的新闻媒体领域都是具有阶级立场和党派性的。任何新闻报刊都有自己的言论倾向,代表着不同阶级、政党、集团的言论。与此同时,新闻自由又呈现出“无党派”的状态。“上述八家报纸各自都有自己专门的一批派驻议会的记者。因此,它们是一些彼此完全独立的证人。其次,总的来说,它们是无党派的,因为它们属于各个不同的党派。”[11](P119)由于各个代表各个党派的新闻报刊都可以自由表达他们的观点,这样所有党派报纸之间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在观点上相互抵消,最终呈现出“无党派”的传播效果。这种具有党派性的报纸之间进行自由的表达和论战,虽然新闻个体的党派性看似与新闻自由相矛盾,实际上从整体上效果上却保障了新闻自由的绝对的真正的实现。
3.批判书报检查制度和资产阶级新闻自由,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
在马克思看来,新闻自由是一切人类自由的基础,否定了新闻出版自由,也就否定了自由。因此,争取新闻自由的方式首先是对否定了新闻出版自由的封建式书报检查制度的批判开始。马克思指出,“自由报刊的本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刚毅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受检查的报刊的特性,是不自由所固有的怯懦的丑恶本质,这种报刊是文明化的怪物,洒上香水的畸形儿。”[1](P171)只有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才能使新闻报刊履行社会的揭露者和捍卫者的使命,揭露社会的腐败现象,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从而保证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史观出发,认为新闻是对客观事实的报道。事实是新闻报道的存在依据,“如果没有事件,就没有什么可说的”。恩格斯对新闻真实作了具体论述:“杂志将完全立足于事实,只引用事实和直接以事实为根据的判断,——由这样的判断进一步得出的结论本身仍然是明显的事实”。
1.新闻真实是新闻报刊的本质
马克思认为“报刊的本质总是真实的和纯洁的”[1](P353)。因此,“好报刊”与“坏报刊”的区别就在于真正的好报刊“说的是事实”,相反“说的是希望出现的事实”只能是歪曲社会舆论的报刊。报刊就是要能够真实地报道社会现实,反映人民的呼声,不能用不真实的报道伪造非客观存在的事实。人民通过报刊了解自己的情况和所处的环境,报刊若失去了真实,也就失去了人民的信任,人民就会认为报刊是某种无关紧要的、不值一看的东西。恩格斯在谈到英国公众的特点时也指出,他们的信念牢固地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对空话是不感兴趣的。新闻必须是一种客观的判断,而不能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要想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任,必须要保证新闻的真实性。
2.在新闻真实的相对性中把握其本质
新闻真实对新闻而言是绝对命令,但新闻真实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新闻本身作为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必然是有别于客观真实,但又在新闻实践中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对于单个事实的报道,做到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就是新闻的个体真实。对整个事实的完整而系统的报道,做到与客观事实的过程及全貌相符,就是新闻的整体真实。相对于事实的发展过程而言,新闻真实性只是单个事实的真实,新闻要通过个体真实而无限接近整体真实。这就要求新闻所报道的真实要尽可能地全面完整。新闻真实意味着新闻报道不能脱离整体反映个体,脱离全局反映局部,孤立、片面地传播信息。这种整体地、全局地把握客观事实又体现新闻报道在新闻事件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的认知程度。对事实的发展变化的把握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新闻的真实性就可能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每一个别情况都有其具体的历史环境。如果从事的整体上、从它们的联系中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顽强的东西’,而且是绝对确凿的证据。”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求新闻实践中通过对个体真实的把握并在其不断变化中努力追求整体真实。马克思为此提出了著名的“有机的报纸运动”理论:“只要报刊有机的运动着,全部的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所谓“有机的报纸运动”指的是,为了新闻具有真实性,新闻工作者报道新闻不仅要从新闻事件的不同角度进行考察,而且要跟踪整个事件发展的过程和顺序从而进行报道。这样通过后面的跟踪报道可以自然纠正前面报道中的误差,避免可能出现的对新闻事实片面性节选。“这样,报纸就通过分工一步一步地掌握全部的事实。这里所采用的方式不是让某一个人去做全部的工作,而是由许多人分头去做一小部分工作。”[1](P358)马克思指出,人们对新发生的事实的反应过程是与事实的变动和发展同步展开的,并随着对事实变动的反映而不断深化。新闻真实正是在这样的有机运动中完善新闻,使每一个个体真实一步一步地达到整体真实,最终把新闻事实完整地展现给新闻受众。
3.新闻真实是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马克思从人民对报刊的期望和报刊的本质上深刻揭示了新闻真实的重要性,认为“真实”是人民报刊以及所有报刊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一原则就不是“真正的报刊”。“民众的承认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无可挽救地陷入绝境”[1](P381),而这种信任建立的重要基础便是新闻的真实性。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要遵守的一个基本的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恩格斯对无产阶级新闻工作者提出了新闻材料必须真实的要求,即人民报刊的新闻工作者必须避免抽象的理论分析,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更为可靠的材料。在英国居住期间,恩格斯为了获取丰富可靠的第一手材料,用于分析研究整个英国资本主义社会状况,反映工人阶级的苦难和斗争、希望和要求,他亲自体验和调查研究英国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深入考察了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的现实。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全面调查工人状况,恩格斯把各种所能找到的官方和非官方的文件、材料进行细致的比较、整理和研究。最终花费半年多的时间完成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这一调查报告。
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要求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实践中能排除对新闻事实的个人偏见或主观臆断,按照事实的本来面以客观的态度和方法表达事实。如何才能拒绝个人偏见或主观臆断的影响以保障最大限度的客观报道呢?马克思提出采取“一般的公正”的方式来保证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他在评价英国报刊的情况时写道,“我所期待的是,在这种特殊事件中至少有一般的公正,即任何一家英国报纸(无论它的色彩如何)都不敢违背的公正”。这种“一般的公正”方式,即在报道对一件事实争论双方的观点时,报刊一般所能保持的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姿态。换言之,虽然新闻传播是一种具有选择性的活动,新闻工作者通过对客观事实的选择体现其立场、见解,但由于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报道过程中同时应该“以历史学家的公正态度记述实事”[1](P628),不能任由己意而随意改变甚至歪曲事实。就具体的新闻报道或描述而言,“一般公正”的方式即公平地报道对立双方的情况,或为对立双方提供较为平等的论战平台,从而尽可能全面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
新闻真实的实现还在于坚持公开报道。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新闻的公开报道和真实性更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坚持公开报道就必须注重新闻真实,而新闻真实的实现也需要公开报道的履行。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李培超.《反杜林论》的伦理思想探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8]列宁.列宁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9]列宁.列宁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张 曦,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