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定光
论明朝君臣道德生活的扭曲与冲突
彭定光
作为明朝政治道德生活的主要内容,明朝君臣关系的处理经历了一个由相对简单到复杂、由比较正常到扭曲的过程。权力冲突、追求私利、意气之争和沽名钓誉是造成君臣关系扭曲甚至冲突的主要原因,它们导致皇帝在对待臣子时采取推卸责任、制造臣子之间的矛盾、奏疏留中、勒令致仕和滥用刑罚等行为,导致臣子对待皇帝时采取投机取巧、挂冠径去、顶撞和请愿等行为。
明朝;君臣关系;道德生活;扭曲
君臣关系是中国封建社会里主要的社会关系,它的处理是政治道德生活的主要内容,其处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天下的安危和民众的利益。相对于以往封建朝代而言,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明朝的君臣关系要复杂得多,其处理也充满着不确定性。总体而言,明朝君臣关系的处理经历了一个由相对简单到复杂、由比较正常到扭曲的过程。
中国封建社会里的君臣关系是否是良性的,不能依据我们现在所提倡的道德标准来判断,否则,明朝的君臣关系在当时的正义性就不可理解。我们说明朝君臣关系是良性的,是按照当时的价值标准来衡量的,准确地说,是按照明朝的政治意识形态(儒家的伦理思想)和明朝的法律来判断的。这就是说,明朝君臣关系处理的正义性只能依照当时的价值标准来权衡。
应该说,明朝的皇帝和有些官员及民众在其内心是有关于评价当时君臣关系的道德标准的。这样的道德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天下得以治理。实现天下治理,并非只是明朝统治者尤其是皇帝的单方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是包括明朝统治者在内的明代人的共同目标。天下得到治理,表明明代社会没有尖锐的利益矛盾,社会秩序相对良好,在此环境下,人们的生命安全就不会受到威胁,人们的利益就能够得到实现。相反,整个社会就会矛盾冲突不断,人们就可能会居无定所,生命安全随时可能会受到威胁,就不用说其利益的顺利实现了。因此,在明朝皇帝和臣僚们看来,天下安危决不是朱氏一家一姓的安危,决不只是明朝的统治是否可以持续下去的问题,而是事关天下人的安全和福利。正是因为具有对此的共同意识和统治理念,明朝皇帝和臣僚就可以进行良性互动,否则,就必定会产生摩擦。当然,明朝皇帝和大臣们也意识到,天下的治理并非如此简单。当某年京城发生水灾时,刘定之应景帝朱祁钰之诏,从十个方面陈述他对天下治理的看法:“号令宜出大公,裁以至正,不可苟且数易。公卿侍从,当数召见,察其才能心术而进退之。降人散处京畿者,宜渐移之南方。郡县职以京朝官补,使迭相出入,内外无畸重。荐举之法,不当拘五品以上。可仿唐制,朝臣迁秩,举一人自代,吏部籍其名而简用之。武臣子孙,教以韬略。守令牧养为先务,毋徒取干办。群臣遭丧,乞永罢起复以教孝。僧尼蠹国当严绝。富民输粟授官者,有犯宜追夺。”(《明史》卷176《列传第六十四》)不只如此,大臣们只有与皇帝同心同德地关注和思考天下治理问题,君臣关系才会有真正的良性互动。
其二,减轻民众负担。君臣关系可否良性互动,与民众有直接的关系。皇帝和臣僚们都意识到,只有心系民众,为民众利益的实现创造条件,减轻民众的负担。在明代前期,民众的负担相对较轻,后来越来越重。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御史林润上疏分析了造成民众负担越来越重的原因,并提出了减轻民众负担的思路,他说:“天下之事,极弊而大可虑者,莫甚于宗藩禄廪。天下岁供京师粮四百万石,而诸府禄米凡八百五十三万石。以山西言,存留百五十二万石,而宗禄三百十二万;以河南言,存留八十四万三千石,而宗禄百九十二万。是二省之粮,借令全输,不足供禄米之半,况吏禄、军饷皆出其中乎?故自郡王以上,犹得厚享,将军以下,多不能自存,饥寒困辱,势所必至,常号呼道路,聚诟有司。守土之臣,每惧生变。夫赋不可增,而宗室日益蕃衍,可不为寒心。宜令大臣科道集议于朝,且谕诸王以势穷弊极,不得不通变之意。令户部会计赋额,以十年为率,通计兵荒蠲免、存留及王府增封之数。共陈善后良策,断自宸衷,以垂万世不易之规。”(《明史》卷82《志第五十八》)林润的建议“下部覆议”以后,明世宗朱厚熜及大臣们都加以认可,并改定了宗藩条例,规定:郡王、将军七分折钞,中尉六分折钞,郡县主、郡县乡君及仪宾八分折钞,他冒滥者多所裁减。宗藩诸王对此没有异议,并心甘情愿地“奏辞岁禄,少者五百石,多者至二千石”。
其三,儒家所提出的关于处理君臣关系的道德要求。由于自汉代“独尊儒术”以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成为了以后封建朝代的社会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被强调并加以实践,因此,古代中国人都认同儒家关于处理君臣关系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是多层面的,虽然其核心内容是“君礼臣忠”,但是,其君臣关系上的政治伦理却可以分为积极意义上的与消极意义上的两种。如臣子对皇帝应该以道事君、以道辅主,且要做到“从道不从君”,但是,另一方面,臣子不应该背叛皇帝,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明太祖朱元璋经常与其侍臣讨论应该如何对待大臣的道德问题,刘基说:“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室自裁,未尝轻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体。”詹同指出:“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必如是,君臣恩礼始两尽。”朱元璋对此“深然之”(参见《明史》卷95《刑法三》)。这表明,明朝皇帝和臣子们对处理君臣关系的道德要求是有共识的。这种共识是君臣关系良性互动的基础,后来的“廷杖”之所以会使大臣们敢怒而不敢言甚至变态地承受,就是因为明朝皇帝违背了这种共识。
明朝的君臣关系是比任何以往朝代及后来的清朝复杂得多的关系,有些处理君臣关系的方式是滑稽可笑的,按照儒家的伦理道德要求和明朝的法律来衡量也是不正常的。
明朝君臣关系之所以会出现不正常、扭曲甚至冲突,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权力冲突。臣子的职位虽然是皇帝所任用的,但是,在其使用过程中,可能会与皇帝的权力发生冲突。明太祖朱元璋之所以不信任跟随自己出生入死打天下并帮助自己治理天下的丞相胡惟庸,就是因为所有官员的章奏和国家事务都要“关白”中书省,并主要由胡惟庸选择、决策,实际上拥有比朱元璋的权力更多的权力。于是,朱元璋感觉到自己的权力受到了威胁,就以“谋不轨”的罪名诛杀了胡惟庸,裁撤了中书省。于谦之所以被英宗朱祁镇处理,就是因为在朱祁镇被蒙古瓦剌部首领也先俘获之后,于谦在代宗朱祁钰上位治理国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果断地拒绝也先以朱祁镇为筹码讨价还价、坚决地反对京都南迁的提议,即使在迎接朱祁镇回京城和应该以什么样的礼仪予以迎接的问题及抵御蒙古瓦剌部的进攻上同样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世宗朱厚熜之所以会在嘉靖三年(1524年)的“大礼”之争中那样对待杨廷和及其同党们,就是因为在无子的武宗朱厚照死后,杨廷和等人认为朱厚熜打算追封其父亲兴献王为皇帝的做法会搞乱明朝帝王的血统,于礼不合,多次上疏反对,没有拥戴朱厚熜的统治,与朱厚熜相对抗,无形中膨胀了内阁尤其是首辅杨廷和的权力。
其二,追求私利。人作为有血有肉的存在者,是不可缺少生活资料的,因而,他必定会需要可以满足其生存发展需要的利益。不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人都只需专注于其私人利益的。普通百姓可以,而作为国家的治理者是万万不可如此的。可是,明朝的官吏却正好相反。明代初期,“士风淳朴,绝无巧伪,勉修职业,不务虚名,故事治民安,国家赖之。正德以来,士多虚誉而希美官,假恬退而图捷径。或因官非地,或因职业不举,或因事权掣肘,或因地方多故,辄假托养病致仕,甚有出位妄言、弃官而去者,其意皆借此避祸掩过,为异日拔擢之计,而往往率遂其所欲”(《明世宗实录》卷55),以至“燕居讲究,罕闻名节。对客聚谈,无非势利”(《明神宗实录》卷385)。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明朝皇帝竟然也加入到孜孜追求私利的队伍中,不顾正直臣子的劝谏,“勇于敛财”,哪怕是以民众的生命为代价也在所不惜。这样,应该以实现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君臣关系,就扭曲成了皇帝与臣子在私利方面讨价还价的关系,可以满足自己的私利的人,就与其合作;不可以满足自己的私利的人,就分道扬镳。
其三,意气之争。君臣关系是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所构成的关系,它是围绕着“事”而展开和变化的。众所周知,“事”固有“事之理”,这是皇帝与臣子所应该一致认同的“理”。不过,由于皇帝与臣子各自持有的立场不同、认识能力和思想道德观念也存在差异,因而,他们在对同一“事”的认识上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这意味着在人们尚未就此“事”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各人认为自己的看法是对的就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可笑的是,在明朝政治生活中,不论皇帝还是臣子,从一开始就不打算进行讨论,明知自己的看法片面甚至错误,却要固执地坚持,越是有人持有异议,就越要坚持自己的看法。于是,明朝皇帝与臣子们关于事情的讨论,就再不是“理”之争,而是“意气”之争,就是一个“斗气”的过程。这样,明朝皇帝与臣子们之间关系的处理就有了同样的方式即我行我素。在皇帝这里,臣子们上的奏章,无论多么合理,只要不符合皇帝的意愿的,皇帝就一律将其“留中”;在臣子们这里,明知自己的建议不符合皇帝的意愿,臣子们就越会提出,如果皇帝不予接纳,臣子们就有理由“乞休”甚至“挂冠径去”。其结果是明朝皇帝与臣子们互不买账,进而,国家也就得不到治理。
其四,沽名钓誉。这一使明朝君臣关系扭曲的因素,只是存在于臣子们身上,更为集中地存在于言官身上。言官虽然品秩较低,却权力很大,他们可以劝谏皇帝、直接纠正皇帝的错误,可以“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明史》卷73《志第四十九》)。开始时,言官们的确没有去考虑其所规定职责以外的因素,一心一意只在于指出或者批评“政事得失,军民利病”。随着明朝政治的发展,尤其是党派纷争的出现,言官们就有了所规定的职责以外的想法。他们非常卖力地在官场上表演,不再只是为了得到皇帝的肯定及因此而来的职位的升迁,同时还力图表明自己站在哪个党派的立场上,自己获得了多少支持者。为了后者,言官不惜顶撞皇帝,不顾皇帝的批评和惩罚,有时甚至还乐于受到批评和惩罚,有的言官还变态地期望受到惩罚,可能会因没有遭到惩罚而遗憾、郁闷,并想方设法激怒皇帝以求受到惩罚。因为,他们如果因敢于批评皇帝的错误而受到惩罚,就会有很多朝臣为之仗义执言,如果一旦受到惩罚,就会名声大振,成为敢于批评皇帝的典范。在被惩罚者看来,受到惩罚,表明了他真正地履行了言官的职责,他也就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和名誉。
上述这些原因就是导致明朝君臣关系出现扭曲甚至冲突的动机,它们使明朝皇帝和臣子们采取了对待对方的不正常的行为。
明朝皇帝在君臣关系扭曲冲突中所采取的行为:其一,推卸责任。有的责任本来是由明朝皇帝的决策和行为所导致的,皇帝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他却将责任推诿于臣子,并迁怒于臣子。万历朝时,因“储位未定”,大臣们心急如焚,纷纷“交章请册立”,神宗朱翊钧“不悦,传谕数百言,切责廷臣沽名激扰,指为悖逆”。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王家屏“复请速决大计”。朱翊钧为了防止廷臣反复上疏请立储君,违心答应了王家屏的请求,却迟迟不兑现承诺。王家屏等大臣不断上疏请求册立,却被“传谕诘责”。王家屏“遂引疾求罢”,并上疏说明自己不应该受到斥责,而应该由朱翊钧承担责任:“‘汉汲黯①有言:‘天子置公卿辅弼之臣,宁令从臾承意陷主于不义乎!’每感斯言,惕然内愧。顷年以来,九阍重闭,宴安怀毒,郊庙不飨,堂陛不交。天灾物怪,罔彻宸聪;国计民生,莫关圣虑。臣备员辅弼,旷职鳏官,久当退避。今数月间,请朝讲,请庙飨,请元旦受贺,请大计②临朝,悉寝不报。臣犬马微诚,不克感回天意,已可见矣。至豫教皇储,自宣早计,奈何厌闻直言,概加贬谪。臣诚不忍明主蒙咈谏之名,熙朝有横施之罚,故冒死屡陈。若依违保禄,淟涊苟容,汲黯所谓‘陷主不义’者,臣死不敢出此,愿赐骸骨还田里’”(参见《明史》卷217《列传第一百五》)。思宗朱由检派遣陈新甲秘密与清兵议和,事情泄露后,群臣哗然。朱由检推卸责任,陈新甲也不承担责任,被朱由检下狱并最终诛杀。康熙皇帝就此事指出:“陈新甲所议,本受指于崇祯,及科道交章弹劾,崇祯反畏人言,归咎于陈新甲,实非其罪也”(《清实录·圣祖仁皇帝实录(三)》卷240)。
其二,制造臣子之间的矛盾。明朝皇帝深知:自己只有依靠臣子才能治理天下,不过,却不能只依靠一个臣子,否则,这个臣子就可能会变得尾大不掉,难以被自己驾御,自己的权力可能会因此而受到威胁。于是,明朝皇帝就采取“分而治之”的措施,在主要廷臣或者党派之间搞平衡术,其结果可能会导致臣子之间产生矛盾。世宗朱厚熜对待严嵩和徐阶就是这种态度。
其三,奏疏留中。奏疏留中是明朝政治生活中最突出的一种现象,是明朝皇帝处理君臣关系的一种无可奈何的方式,也是令大臣们头痛伤心的怪事。它是明朝皇帝将臣子的奏疏留于内廷,既不做批答,又不对奏疏所言及的事项予以办理,一句话,就是明朝皇帝对臣子的奏疏不予理睬。明朝皇帝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皇帝与大臣们之间发生了矛盾,而且,皇帝并没有打算要解决这种矛盾,相反,他会因大臣们对自己的看法或者做法不理解、不支持而愤愤不平,故意以奏疏留中的方式惹恼臣子。
其四,勒令致仕。明朝政府实施了致仕这一官员退休制度。这一制度为皇帝和臣子们都留下了表达自己意愿或者意见的空间,都可以被皇帝和臣子们利用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就明朝皇帝作为主动方而言,致仕与勒令致仕都是皇帝对待其臣子的手段,不过,它们在性质、待遇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致仕意味着正常退休的官员有权享受有关制度所规定的权利,而勒令致仕则具有惩罚性,它意味着皇帝可能剥夺了官员应该享受的权利,是皇帝对违背自己意愿、不顺从自己的臣子所实施的报复。
其五,滥用刑罚。这是明朝皇帝处理君臣关系的最严酷的方式,在其实质上是实行恐怖政治,它以一种臣子们不可预见的方式来逼迫臣子们就范,使臣子们人心惟危,人心惶惶,彼此之间不敢正常来往。它主要包括侮辱性的“廷杖”和剥夺臣子生命的诛杀。“廷杖”就是指明朝皇帝在朝廷上下令对那些不听话、不顺从的臣子打屁股。这种侮辱臣子的做法,开始时只是偶尔为之,后来成为了频繁使用的惩罚手段;开始时被杖的人还穿着衣服,因此而保留有一点颜面,后来连这点脸面也不给臣子保留,直接扒光了臣子的衣服就打;开始时只是个别臣子单独被杖,后来发展到对不顺眼的廷臣们一起施杖;开始时臣子们觉得被杖是一种耻辱,后来他们却将遭到廷杖视为一种荣耀。剥夺臣子生命的诛杀在明代社会里始终存在,不过,对其予以滥用却在明代前期较为突出,如明太祖朱元璋查处胡惟庸、蓝玉案前后经历了14年之久,因被株连而杀害的多达45000人,连跟随自己出生入死打天下、帮助自己治理天下的李善长也不放过。在明代社会里,最可怕的不是臣子们被诛杀,而是被滥杀,仅仅被皇帝怀疑就会性命不保,被没籍抄家,甚至还株连其他无辜者。而且,明朝皇帝还专门设立了实行恐怖政治的机构——厂卫,它不仅监视臣子们,而且还捏造事实,诬陷好人,进而滥用刑罚。
在前述四种动机的左右下,臣子在君臣关系的扭曲冲突中主要采取了如下方式:其一,投机取巧。明朝政府中自始至终不乏有刚正不阿者,也不少投机取巧者。在儒家看来,前者为君子,后者为小人。“小人世所恒有,不容概被以奸名。必其窃弄威柄、构结祸乱、动摇宗祏、屠害忠良、心迹俱恶、终身阴贼者,始加以恶名而不敢辞。有明一代,巨奸大恶,多出于寺人内竖,求之外廷诸臣,盖亦鲜矣。”(《明史》卷308《列传第一百九十六》)其实,在明朝官场中,小人不只有“寺人内竖”,更多的是其他臣子,只是他们更多的不是“巨奸大恶”而是投机取巧者罢了。
其二,挂冠径去。它又称为“挂冠径行”,是指明朝臣子不经批准就擅自退休离去的行为,是臣子弃官不做的现象,是君臣关系冲突的结果。在采取这种方式以前,臣子如果对皇帝的做法有意见,就会采取如借口养病等较为温和的做法。而现在则不同了,自己一旦与皇帝之间发生了矛盾,对皇帝有意见,就不必大费周章、遮遮掩掩了,不顾儒家伦理道德和明朝礼教法律,直接离开,不给皇帝卖命了。臣子挂冠径行在万历朝之前很少发生,在万历朝却频繁出现。朱翊钧理解不了臣子们不恋官场的做法,却意识到了臣子挂冠径行对自己治国理政的严重影响,于是,他就谴责其臣子:“连日览文书,见各衙门尚书、侍郎等官不以国事紧要,相继求去,况今国家多事之时,正赖各官分理。为大臣的还当以君命为重,岂得图己私,不思急公任情,纷纷相率径行,是何纪法?”(《明神宗实录》卷567)
其三,顶撞。同投机取巧和挂冠径去一样,顶撞是作为个体的臣子反抗皇帝的一种方式。虽然这三者都扭曲了君臣关系,但是,顶撞是比挂冠径去更为激烈的对抗皇帝的方式,它是臣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给皇帝下的一剂猛药,故意刺激皇帝,惹恼皇帝。
其四,请愿。请愿又称为“伏阙”,指的是臣民为了直接向皇帝表达自己的诉求而跪伏于宫门前的行为。“伏阙”者既可以是个人,又可以是群体。请愿是“伏阙”中的一种,它是官员群体在没有其他办法来解决君臣之间的尖锐矛盾的情况下跪伏于宫门前向皇帝表达共同诉求的行为,是群臣要求皇帝改变自己的意志、与皇帝公开对抗的方式。官员群体认为进行请愿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正当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请愿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是为了国家利益和百姓利益,为了天下的治理,错误在于皇帝的意志或者决策。在明朝政治生活中,这种与皇帝公开对抗的方式,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皇帝不得已作出某种让步,如神宗朱翊钧以修建宫殿缺少经费为由,派遣宦官直接到地方开矿和设关收税,不仅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而且还使有的矿工失去了生命。对此,群臣意见纷纷,“争请罢矿税,帝悉置不省。纯等忧惧不知所出,乃倡诸大臣伏阙泣请。”(《明史》卷220《列传第一百八》)群臣“伏阙”后,朱翊钧并未罢矿税,只是撤换了“税监之害民者”。另一种是皇帝寸步不让,还要严厉惩罚请愿者。如在嘉靖三年(1524年)的“大礼”之争时,世宗朱厚熜根本不被群臣的“伏阙”所动而改变自己的意志,相反,将“一百三十四人悉下诏狱拷讯”,将十七人廷杖致死,将更多的人“间关谪戍”。郭楠闻之后立即上疏批评皇帝:“人臣事君,阿意者未必忠,犯颜者未必悖。今群臣伏阙呼号,或榜掠殒身,或间关谪戍,不意圣明之朝,而忠良获罪若此。乞复生者之职,恤死者之家,庶以收纳人心,全君臣之义。”(《明史》卷192《列传第八十》)结果,他也因言被廷杖并“削其籍”。
[注 释]
①汲黯,汉代人。
②大计,指册立储君。
彭定光,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