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革新走向

2016-02-01 19:24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陪审团

陈 晨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革新走向

陈 晨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制度,为完善现有的不足、更好发挥陪审员的审判、调解和宣传的作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办法》体现其创新方向在于人民陪审员由精选走向大众、长期走向随机、专业走向常理,以真正实现代表人民、为民发声的初衷。

人民陪审员制度;创新;启示

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司法制度,被誉为“不仅仅是一项司法机制,也不仅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是一盏明灯,向人们显示着自由长存”①。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经起伏,而在新时期法治国家建设中,更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含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吸收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共同审理案件的一项有中国特色制度。该项制度实际上是重新分配审判权,将公民带入法庭来代表群众,发挥审判、调解和宣传作用,使得对司法的信任在公众中传递。②这种制度为司法民主提供了发展空间,为群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机会,从而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社会法治。

托克维尔认为,有陪审员参加的法庭是免费的学习,“这个学校向人们传授治国的艺术,培养公民的守法精神”。③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大众有机会进入司法程序、了解法律体系,结案后,可以到社区做普法宣传活动。这就像一个桥梁,沟通了法律和群众,使得法律更加贴近人民的生活,让人民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同时规范自身行为,减少违法犯罪。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是公信力,④但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下降、地位得不到重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情况得不到解决、形式主义泛滥等,使该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且陪审员长期连任,或找人替代的现象屡见不鲜,人民陪审员更多的成为了摆设。所以,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应继续实行的争议褒贬不一。

在现有的问题和不足之下,河南法院最早作出尝试:2009年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2013年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倍增计划”;2015年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自河南省试行陪审团制度以来,基层法院采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数额增加,审判效率提高,上诉率和上访率减少,人们对陪审员的信任度增加。河南法院试点的初步成功,反映了陪审员的重要地位在于发挥其审判、调解和宣传作用。

为了保证该项制度的长期稳定,协调司法和群众的关系,就是要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所在、其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及该制度的未来是有活力和朝气的。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新方向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审理范围等作出了新的调整,并指定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这些革新举措,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方向一:精选走向大众

《办法》中将参选人的条件从23周岁上升到28周岁,从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降为高中以上文化学历。这些条件的改变反映了陪审员的趋势是实现大众化。同时,通过吸取更多的公民,听取他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将法律知识与其相结合,更适应法律的运用和道德伦理,提高审判的公正性,被更多人接受和认可。⑤而且,这些大众陪审员大多与当事人的生活环境相似,更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审判中更贴切社会生活和当事人需求。⑥所以,年龄条件的提高使更多有社会经验的人加入到陪审员的队伍中,增强审判能力;降低文化水平要求则是放开限制,在符合我国普通教育水平的基础上,吸取更多的群众。

(二)方向二:长期走向随机

“随机抽取原则”是一项重要保证,因为随机选择的陪审员,降低了他们在生活背景和社交关系上相联系的概率,而案后的自动解散,可以避免有关势力的干涉和利益的牵连,提高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新《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再加上扩大陪审员选取范围,使得我国人民陪审员基数增大,可以随机建立更多的不同人组成的陪审员组合,从而避免一个陪审员长期参与审理的情况。这在河南法院试点中已得到初步成效和验证。

(三)方向三:专业走向常理

陪审团制度的创立初衷就是实现民主,允许不同文化背景的公民参与司法,发表不同意见,以寻求法学知识和大众常识的平衡,从而提高司法结果的可信度和推广法治观念。这就需要选取普通公民来共同参与审理,运用他们的经验和常理来填补法律难以完善的部分,而不是要求他们成为专业法官去正确的适用法律。所以,如果过高的要求陪审员的法律素养,不仅难以开展培训和选拔工作,更会使他们倍感压力望而却步。

在西方国家,明确区分了陪审员和法官的定位,即前者决定罪与非罪,后者决定适用何种刑罚。⑦而过去我国陪审员制度中就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表决权。但新《办法》的出台规定了审判长“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且“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这就解放了陪审员的职能,使其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大胆地说出自己的想法,而不再惧怕法官因有专业背景而施加压力,让审判依据从专业要求走向常理。

新《办法》的出台,有着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为人民陪审团制度改革方向注入了活力,让法律融入生活,让大众参与司法,必将是我国司法前进的一大步。

四、小结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活力在于司法公信力和民众的参与,但实践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较为普遍。为解决现实问题,实现陪审员审判、调解和宣传作用,通过长期经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办法》为制度的革新指明了方向,即要由精选走向大众、长期走向随机、专业走向常理,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定位,结合其社会常识发挥事实认定作用,切实代表人民利益,为我国司法实践作出贡献。

[ 注 释 ]

①[美]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M].王凯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1.

②[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7.

③[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16-317.

④孙应征,刘国媛.略论司法公信力之建构[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⑤王波,项坤.河南省人民陪审团试点中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以司法公信力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6,12(2).

⑥侯桂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河南陪审团”引发的思考[D].兰州大学,2011.4.

⑦侯桂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河南陪审团”引发的思考[D].兰州大学,2011.4.

[1][美]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M].王凯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1.

[2][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7.

[3][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16-317.

[4]孙应征,刘国媛.略论司法公信力之建构[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5]王波,项坤.河南省人民陪审团试点中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以司法公信力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6,12(2).

[6]侯桂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河南陪审团”引发的思考[D].兰州大学,2011.4.

D926.2

A

2095-4379-(2016)33-0204-02

陈晨(1995-),汉族,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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