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洋 李前进 刘保山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12
浅谈《食品安全法》中的召回制度
李洋李前进刘保山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12
摘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在许多制度和规定方面有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在第63条关于食品召回制度上,规定的更加具体和细化。但是关于召回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第63条入手,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食品安全法》更好的被执行和实施提出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召回;修改;明确责任;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的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近些年的“三鹿奶粉”“双汇瘦肉精”等事件却让我们反思,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有各种各样的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为何就没有发挥其作用?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一节进行了较大修改,下面笔者将以此为据,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分析。
所谓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者停止生产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通过此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召回是在生产者经营者意识到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这种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挽回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损失,
一、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部门的权责依然不明确,尤其是其中对各个行政部门的职权问题。在召回制度这一条,有一些问题上规定的依然很模糊,如第63条第二款规定“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而……”,其中“原因”究竟是属于食品生产者还是食品经营者,由谁来判定?显然我们知道这种紧急的情况下我们不可以去浪费大量的时间去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定是谁的原因,那么,这个原因的判定应当由谁来进行呢?
(二)消费者促使企业进行召回的道路依然不清晰。新法有一项大的进步就是将发起召回程序的情形增加了一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这一点无疑是广大消费者的福音。但是,就算是消费者有证据可以证明其购买的食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消费者应当去找哪一个部门尽快促使企业发起召回程序呢?直接找企业?或者找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协会?
(三)对企业的监督依然不到位。在法条中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第63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是企业防止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还是应当由监管机关?2.第63条第3款,企业在对食品进行补救并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那么这个“保证食品安全”由谁来确定呢?如果只是让企业来保证安全,是否显得太过轻率?3.第63条第3款规定,“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我们知道,没有监督的法律规定效力是有限的,明示补救措施的监督由谁进行?
二、对《食品安全法》中召回制度的建议
良法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个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也是要步步为营的。下面笔者将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几条自己的建议:
(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权责。像上文中所提到的,对于判定是生产者亦或是经营者的原因这种问题,我们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进行特别详尽的规定,我们需要尽可能地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将这个问题进行说明。同时,也应当出台相应的法规,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在整个《食品安全法》层面,也要对工商部门、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进行进一步的彻底划分。
(二)对于消费者促使企业进行召回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我们知道,《食品安全法》制定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对于消费者如何促使企业进行召回更应该规定的详尽,让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知道应当怎样处理,而非知道自己的权利却不知如何去行使。
(三)应当更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笔者在上文中提到了一些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其实,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一直都是比较混乱的,行政上有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监管,生产上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管,在流通上又有其他的部门进行监管。笔者认为,要想改变这一个现状,必须要对监管的方式进行改变。工商管理机关应当只在企业设立等行政方面进行监管,其余跟食品安全有关的方面应当全部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这样,监督机关职责明确,才能够加强监管的力度。
(四)应当引入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召回责任保险是以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的作用如下:1.可以提高企业对食品召回的主动性,利于政府监管。2.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3.可以减轻政府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三、结语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在各项制度上也有了较大的改善,食品召回制度更是进步明显。但我们更期待食品召回制度可以落到实处,最大程度发挥其作用,维护千家万户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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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洋(1992-),男,河南南阳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李前进(1992-),男,河南驻马店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刘保山(1993-),男,河南信阳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