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严治吏的中国法律传统

2016-08-21 09:14:36管小荣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启示

管小荣

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浙江 江山 324100



论从严治吏的中国法律传统

管小荣

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浙江江山324100

摘要:本文拟通过对史料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惩贪治吏方面,依据中国法律传统对官吏从严治理,总结我国历代治吏的特点:罪名多而全面、刑罚严苛、实践成效不一。以史为鉴,以此得到一些启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治吏之法,其次抓住从严治吏的要害必先从上至下,再次加强和完善监督之法,提倡廉政思想,从思想层面整饬治吏。

关键词:从严治吏;法律传统;严而不厉;启示

在中国古代治吏之法中,惩治贪官污吏之法是以法治吏最重要的体现。自夏商起至明清历经三千多年,惩贪之法对维护和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稳定社会的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研究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从严治吏之法,为当今社会的法制建设以及国家稳定有序的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历代惩贪治吏的法律依据

早在夏朝就出现了最初的惩治官吏的贪污法,《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①其中,墨为官吏贪污的罪名,按律为杀。西周时期制定的《吕刑》提出了“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货就是收受贿赂,由此对贪官污吏进行惩罚。至战国时期李悝所著《法经》中,《盗》、《杂》二篇专门立有惩贪条款,提出“假借不廉”和“受金”等罪名和惩罚办法:“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②

秦朝时期,官僚制度已逐渐完善,对官吏犯罪的规定也更为周全。“临材见利,不取苟富”为“为吏之道”,“居官善取”为“吏有五失”之一。③“通一钱,黥为城旦”、“知人通钱而为藏”的规定,即要对受贿者和明知是赃款而帮助窝藏的人都要受到处罚。可见秦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严苛。

汉朝沿袭了秦朝时期对官吏的严惩,新设的罪名有:“主守盗”、“受所监”、“受赇枉法”、“假借不廉”、“擅赋”、“受官属饮食、受故官属财物”等。至魏晋南北朝,例如《魏律》十八篇专列《请赇》、《偿赃》二篇,首次划分贪污罪和受贿罪,并将其划分为单独的两篇。这些都表明惩贪之法更加详明细致,官吏犯罪现象也日趋严重。

唐朝是封建法制的成熟时期,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封建法典,首次确立了“六赃”罪名:“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④六赃中的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都是专指官吏犯赃的行为。“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⑤此为区分官吏枉法与不枉法的刑罚之轻重。即使是事后受财也要考查是否枉法,“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所受监临财物论”。⑥《职制律》中还规定“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对受财请求的犯罪,唐律规定以不同主体及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处罚。“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该律令要求官吏不得与其下属之间有任何私人的财物来往,即使不涉及公事也不得收受下属的任何财物,否则就被认为是“受所监临财物”。如果官吏向其下属乞讨财物的话,则为本罪的加重情节,要加重处罚。由此可见,唐律对官吏犯赃之罪的规定是如此详密。

到了宋朝,国家的大量财富落入强藩悍将之手,国库空虚,以重法治贪吏,加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例如制定了《宋刑统》、《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吏部条法》、《监临主守受、乞、役枉法者重赏法》等单行刑事法规,这些规定对倡廉肃贪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至真宗时,赃官弃市之法以为杖流所代,仁宗以后杖流之例亦不复见。“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且以敕破律,以致法纪松弛,此宋制不可为法也。⑦由此宋朝的惩贪之法便逐渐放宽,吏治也随之江河日下。

元朝对赃罪的处刑较轻,“今后因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不枉法赃须殿三年方听告叙,再犯,终身不叙。”⑧

明朝重典惩赃,朱元璋狠治贪赃,“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墨,重绳赃吏”,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不禁贪墨,则民无以遂其生”。⑨《明律》将“吏律”置于首章,将治吏摆在首要位置,以示百姓国家治民必先治吏的思想。专设“受赃”一门,共计十一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犯赃、因公擅科敛、私受公侯财物、克留资赃、官吏听许财物”等。朱元璋制定的《明大诰》中,专列贪赃科敛,对其中官吏的制裁可谓是处之以极刑,据明史记载“凡三诰所列凌迟、族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数万”。例如,朱元璋创制剥皮揎草的惩治贪官的办法,即赃满六十两的官吏,处死后送到“皮场庙”,将其皮剥下,塞满稻草,做成标本摆在公堂之上,以儆效尤。

清朝是封建王朝的末代,在惩治贪吏方面基本沿袭明律,也是集前朝各代之大成者法。清律加重了对赃罪的处刑,如枉法赃实犯则绞,监守盗三犯亦绞,并且增加了官吏受财的二十余条“附例”,⑩以例破律也补充了律之不足。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从严治吏,重视吏治的思想是法家的传统,也是历代帝王治理国家、巩固政权统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严治吏之法的特点

(一)治吏之罪名多而全面

在上述各朝代惩治官吏的立法中,不难看出官员犯赃之罪是何等详密。我们以《唐律》为例:在这部法律中近半数涉及职务犯罪,对于贪污贿赂最不以利用职务之便利和谋求非法利益为条件,只要受财一尺以上就构成犯罪,同时犯罪对象不仅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官吏所辖内部人的财物。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诸如“准枉法论”、“准盗论”的法条,严格治吏。到明、清以后,被认为是犯罪的范围越圈越大。

(二)治吏之刑罚严苛

在中国法律传统中,对于官吏和百姓犯有同罪时,官吏的惩治必重于百姓,而且有特殊身份地位的官吏又重于普通官吏,即对监临、主司、势要从重。如《唐律疏议·职制律》中规定,“诸有所求者,笞五十”,“监临、势要为人嘱请者,杖一百”;一般官吏“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犯同罪的准枉法论”。官吏犯罪除了受到正刑的处罚之外,有的还将受到附加刑的处罚,例如免官、除名等。

(三)治吏之法成效不一

三、启示

从严治吏,并不意味着封建法律将矛头对向统治集团内部,主要矛头仍然是农民起义。封建刑法之所以重视官吏犯罪,从严治吏,是为了建立一个服从君王统治,任由君王指挥调动镇压农民起义,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干部队伍。一方面对官吏们规定了详细周密的罪刑,另一方又规定了“八议”、“官当”制度,使得这些惩治官吏的法律显得“严而不厉”,这恰好与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本意相吻合,正好维护了封建王朝的统治。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借鉴中国法律传统治吏之史,对当代中国治吏可以有以下借鉴和启示:

(一)制定完备详尽的治吏之法

除了颁布刑法之外,还应当对官吏的选任、考课、监守、职官等做出配套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规范官员的行为。

(二)从严治吏必先从上至下

要从严治吏,首先要抓住要害。罪魁祸首就是上官,下面的官员为非作歹也是因为有了上面官员的庇护,上官位高权重,影响力巨大。如果仅仅只是处罚下官,那便是让最贪着逍遥法外,以后更会肆无忌惮。俗话说,上梁端正,下梁必直,上梁不直,下梁必歪。因此,只有从上及下的从严治吏才能最终国泰民安,官员真心为老百姓服务。

(三)加强和完善监督原则

我国古代的监察机关,无论是设置、隶属关系、还是活动原则,都是相对独立的、直接对君主负责,由皇帝居中驾驭,内外相维,层层监督。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从严治吏的关键所在。现今,我们的监督机关也应当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政府机关的约束,以及高层领导的干预,应当坚定自己的立场,不能只监督小的,不监督大的;只监督下面,不监督上面。我们应当赋予监督和权利相对等的独立的力量,这样才能更好的起到监督的作用。

(四)加强提倡廉政思想

我们一方面要制定严法,另一方面还必须提倡廉政。人是具有可塑性的,有些人最后之所以也向贪官发展,是因为自己本身道德修养低下,然后又染上了官场的恶习,之后在权力和金钱的诱惑之下,就一发不可收拾。因此,我们还应当正面引导官员改正其恶习,提倡廉政,熏陶官员廉政的思想,从严考核官员的品性,恢复其应有的良知,对人民负责。

[注释]

①<左传·昭公十四年>.

②董说<七国考·引桓谭<新论>>.

③<云梦秦简·为吏之道>.

④<唐律疏议·名例律>.

⑤<唐律疏议·职制律>.

⑥<唐律疏议·职制律>.

⑦<二十四史札记>卷二十五,第534页.

⑧<元典章·刑法>.

⑨<明史·刑法二>.

⑩<大清律例>卷三十一,<官吏受财>附例.

作者简介:管小荣(1975-),男,本科,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制史、合同法、金融法领域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9;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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