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的加强

2016-02-01 09:40:35何光铭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

何光铭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的加强

何光铭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加大进入法院的安全检查力度,增强司法警察的作用和主动性,视情况在法官会见当事人时录音录像,开展培训以增强法官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意识;在法律完善方面,《法官法》第8条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具体化、全面化,在《法官法》与三大诉讼法中增加有关保护法官近亲属的规定,升高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定刑、增设打击报复法官罪。

关键词:法官履职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司法警察

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是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现有的保障措施包括事前防范、事后惩罚与抚恤金救济,其中事前防范存在法院安全检查不严格、法官外出执行任务缺乏有力的安全保护措施、法官会见当事人时不录音录像、法官自身安全意识欠缺的问题;事后惩罚机制中,《法官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列举不够全面,《法官法》与三大诉讼法对保护法官近亲属人身安全没有明确规定,《刑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罪设置的法定刑较低。

英国学者罗恩·克拉克提出的环境预防理论包括两个方面:犯罪的情境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方法包括增加潜在犯罪人对实施犯罪的困难程度的认知、增加潜在犯罪人对犯罪被发现的风险的认知、减少潜在犯罪人对犯罪回报的认知等方面;基于环境设计的犯罪预防(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方法包括区域强化、进入控制等。①笔者结合这一理论及其方法论,针对前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视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

(一)加大进入法院的安全检查力度

严格的安检是区域强化以及增加潜在犯罪人对犯罪困难程度的认知的表现。安全检查工作不容小觑,应当有合理的部署和完善的应急预案设计;安检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查验证件,防止任何危险品进入法院。

在安全保障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应加大投入、完善设施,②在这方面存在“有关经费不足”的现实问题。此处涉及法院系统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进程,限于篇幅,不作展开。

(二)增强司法警察的作用和主动性

法院内办公、庭审等场所的安全保护工作、法官外出执行任务时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都要依靠司法警察,因此。有必要增强司法警察的作用和主动性,这也是区域强化以及增加潜在犯罪人对犯罪困难程度的认知的表现。首先需要研究目前哪些场所和工作环节安保薄弱、有必要增加司法警察数量。其次,司法警察队伍本身的素质应当保持在高水平,这包括对危险的敏感性与处理危险的能力。笔者第一次旁听庭审时,拿出纸笔想要记录旁听心得,刚有一个字落笔,就有一名法警出现在面前并收走了纸笔。司法警察对危险都应当有这样的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理能力。最后,应当落实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发生司法警察难以控制的局面时,能够及时联络有关公安机关,且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到场增援。

(三)视情况在法官会见当事人时录音录像

该措施是为了增加潜在犯罪人对犯罪被发现的风险的认知,对无理缠讼的当事人有较好的防范作用。并非所有庭审都录音录像,因此不是所有会见都需要录音录像,而是在会见那些曾经对法官有过激言行的、有可能继续给法官施加压力和威胁的当事人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前应告知当事人,既保障其知情权,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四)开展培训以增强法官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意识

每一个人都应当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法官作为法律工作者,不应在固定程序的工作和繁重的工作压力下逐渐失去安全意识,反而应该在工作的特殊性质要求下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锻炼、提高防范意识。法院可以定期组织法官参加有关自我保护的培训和防暴安全演习、推荐法官阅读相关书籍,提高法官在突发情况下的快速反应能力。法官应当教育其家人提高安全意识。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分别组织不同年龄段的法官近亲属参加培训和演练。

二、完善有关法律的规定

(一)《法官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具体化、全面化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相比,《行政诉讼法》规制的行为增加了恐吓、围攻两种方式,更为全面。因此,《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可以直接写入《法官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的行为以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的规定,以保持法律之间的统一。

(二)《法官法》与三大诉讼法中增加保护法官近亲属的规定

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直接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4项“司法工作人员”后增加“及其近亲属”;在《行政诉讼法》第59条第7项“审判人员”后增加“及其近亲属”。《法官法》与《刑事诉讼法》则相应增加。其他诸如“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或者“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由于主要目的和后果是扰乱庭审秩序或阻碍执行职务,与法官的近亲属关系不大,因此不必在行为对象后增加“近亲属”。

此处应当界定“近亲属”的范围。以下法律规定值得参考:《民通意见》对近亲属的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12、24、25条)。《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两个顺序都包括血缘关系和养、继关系(第10条)。《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第106条第6项)。《法官法》要求任职回避的范围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第16条)。笔者认为,在人身安全保障的问题上,“近亲属”的范围应当尽量宽泛。以伤害法官的近亲属为由威胁法官的人,都是利用法官对其近亲属的感情而企图影响判决。人的感情是复杂的,生活中的感情亲疏程度不一定与血缘关系的亲疏程度一致,法律很难作出绝对化的规定。因此,可以将《继承法》与《法官法》的规定结合起来,将“近亲属”的范围界定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养、继关系。人身安全保障的问题较为特殊,近亲属的范围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比是扩大的,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注意此处的“近亲属”与其他一般问题中“近亲属”的区别。

(三)升高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定刑、增设打击报复法官罪

法定刑的增加是为了减少潜在犯罪人对犯罪回报的认知。笔者建议在《刑法》第309条之后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实施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法庭范围之外殴打、侮辱、诽谤、威胁法官及其近亲属,显然是妨害司法的行为,但不能归为“扰乱法庭秩序”或“扰乱法院秩序”的范围。为了有效规制此类行为,有必要增加“打击报复法官罪”。可以参照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规定,行为模式为“对法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法定刑参照上述扰乱法庭秩序罪。

[注释]

①[澳]亚当·苏通,阿德里恩·切尼,罗伯·怀特.犯罪预防原理、观点与实践[M].赵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89-104.

②吴国平.对提高法官待遇问题的思考[J].海峡法学,2015,6(2):53.

[参考文献]

[1][澳]亚当·苏通,阿德里恩·切尼,罗伯·怀特.犯罪预防原理、观点与实践[M].赵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赵秉志,商浩文.论妨害司法罪的立法完善——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相关修法为主要视角[J].法律适用,2015.1.

[3]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中国法学,2010,3.

[4]吴国平.对提高法官待遇问题的思考[J].海峡法学,2015.6.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19-02

作者简介:何光铭(1993-),女,回族,广西柳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猜你喜欢
司法警察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
魅力中国(2019年10期)2019-01-13 03:15:21
探讨监察委改革对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能影响
司法院校如何把警察体育与警务技能融合创新发展
加强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建设的思考
今日财富(2018年24期)2018-05-14 12:12:12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探索和思考
法制博览(2018年17期)2018-01-22 23:16:56
制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和对策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探析
法制博览(2016年34期)2016-02-02 19:08:21
法院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机制研究
法制博览(2016年30期)2016-02-01 06:03:26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法定化的分析
司法警察防卫与控制技能训练长效机制的研究
武术研究(2012年6期)2012-08-15 00: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