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途中与狗相撞导致伤亡能否要求交强险理赔

2016-02-01 06:40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5期
关键词:交强险民事责任摩托车

驾车途中与狗相撞导致伤亡能否要求交强险理赔

吴律师:

一周前,我驾驶摩托车外出途中,因一条狗突然从公路边的草丛里窜出,我一时避让不及撞上狗后,摩托车改变了行驶方向,将行人谢某当场撞死。我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的同时,鉴于自己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也通知了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认为,狗是动物而不是人,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无法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即摩托车与狗相撞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我无权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阳春琳

阳春琳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

一方面,“车撞狗”同样可以成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构成要件为:事故主体是车辆;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与之对应,你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因为狗突然窜出,意外造成谢某死亡,明显与之吻合。另一方面,狗主人可以取代狗成为事故当事人。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也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再一方面,“车撞狗”案件可以进行责任划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也指出:“(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与之对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样可以对“车撞狗”案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车辆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可认定狗主人负全部责任;如果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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