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赢 欧阳高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辽宁 鞍山 114000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的掌握
于赢欧阳高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辽宁鞍山114000
当前未成年犯罪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不断出现,未成年犯罪的数量在不断的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对未成年犯罪进行正常的量刑就变成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不是十分的完备,并且其具有很好的可塑性,所以充分的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社会治安。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的掌握
犯罪的未成年人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人群,其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比较弱,因此在社会中生存犯罪的几率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就比较大,另外犯罪的未成年人比较容易接受改造,并且具有的可塑性也比较强,所以相关的单位在制定未成年人的刑罚的时候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量刑情节进行一个比较充分的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治安,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理的时候,相关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做的一个工作就是酌定情节,所谓的酌定情节就是指相关的工作人员对那些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需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一个灵活掌握的酌情适用情节。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的酌定情节主要是指其犯罪的动机和手段,犯罪人所处的环境条件、犯罪的起因以及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等。对于那些已经满了十四周岁但是还没有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犯罪了并且存在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那么相关的单位对其进行处罚的时候就能够对其从轻处理,但是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但是没有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发生了犯罪行为,想要对其从轻处理,需要满足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上面文章中的阐述,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处理的时候应该要根据相关的从轻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处理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罚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处罚的时候,除了要充分的考虑其年龄因素之外,还应该对其他法定的情节进行合理的酌定。因此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个比较综合的考虑:
首先,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一点是未成年只是对年龄的一个规定,但是并不能对量刑的程度产生影响。能够对未成年人的量刑产生影响的情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如果未成年人犯罪的情节不是特别的严重,那么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理的时候,最高的处罚就是无期徒刑,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时候使用的手段过于残忍,并且对社会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那么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不能因为其是未成年人而对其从轻处理。第二个方面,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在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之间,那么相关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进行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理。另外,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相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从轻处理。
其次,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未成年人被告人具有一种以上的减轻处罚情节,那么法院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的时候可以加大对其的减轻处罚程度,并且有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受到的处罚在三年以内,并且其存在很多的减轻处罚情节,那么相关的工作人员就可以考虑免除未成年人的处罚。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未成年被告人不仅具有从轻、减轻以及免除的情节,那么相关的工作人员就可以考虑免除他的刑罚。并且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处理的时候应该大胆的使用缓刑制度,执行缓刑的未成年人不能脱离自己的家庭以及工作的单位,这种处罚的方式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具有很大的帮助,还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家庭稳定以及社会安定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处罚的时候,除了具有很多的从轻处罚情节之外,还具有很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情节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产生抑制作用。举一个十分简单的例子,如果年龄在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之间的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从重情节,法院的工作人员对其今次那个处罚的时候就不能减轻对其的处罚。
另外,如果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中,既存在从重情节,又存在从轻情节,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是不能将这两者进行简单的抵消。但是如果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基本相同,就能对其进行抵消,但是在抵消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点是要对其进行认真的甄别。如果这两个情节在抵消之后还具有一个以上的从轻情节,那么对其进行处罚的时候就能按照从轻的程度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从轻的幅度应该掌握在法定刑罚中的起点刑量之中。
但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的时候,通常要考虑很多的内容,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其减薄处理过后,重新对该手印进行胶熏,手印仍然可以显现;其缺点是如果手印载体的材料不耐热,则无法使用该项技术。
进行处罚的时候既要使用被告人使用的刑罚,还要对国家以及公民的利益进行考虑,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经过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多次的教育这些未成年人还不思悔改,那么对其进行量刑的时候,就应该对减轻的程度进行严格的控制,做出的处罚既能够对其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还应该要起到一定的教育意义,同时还应该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的保证,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能够与社会的利益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关系,使其能够更好的在社会中生存。
从上面的文章中我们能够比较清楚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处罚的时候应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量刑,同时还应该对情节进行一个比较全面的掌握,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而在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能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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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
A
2095-4379-(2016)30-0144-02
于赢(1987-),男,汉族,辽宁鞍山人,本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