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凯 任海波
河南科技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法律门诊之大学生网购
——以微信网购为例*
张士凯任海波
河南科技学院,河南新乡453003
怀崇法之丹心,持正义之锋刃;在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如火如荼发展的这个大环境下,大学生作为网络购物的主力军,遇到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本文运用诊所式的望闻问切治病法针对大学生微信购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期望为大学生之后的网络购物提出警示。
大学生网购;微信电商;微信网购
法律门诊是笔者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积极关注身边大学生日常遇到的法律难题,运用诊所式的望闻问切治病法针对大学生网络购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借此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达到与当事人共赢的效果,下面的案例是河南**大学一名大学生通过微信支付5元并根据对方要求转发朋友圈好友,[1]以从微信电商(以下简称:微商)获取一个钱包的案件,希望通过对这个微信网购案例的分析对网购热衷者有所裨益。
“望”诊:通过对张某微信交流信息的查看判断此症状是网络购物中口头合同引起的纠纷,那么我们首先分析一下此种病症的定义:借助网络,其中自然包括了微信这个大家喜闻乐见的方式,实现商品或服务从商家/卖家转移到个人用户(消费者)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有网络的参与,都称之为网络购物。[2]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然而从当事人张某和对方的交流信息中可以看出对方当事人并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病因的出现,损害张某的个人利益。我们综合分析一下张某案件发生的流程如下:
但是,微商并未按照约定返还运费并且邮寄的钱包属于三无产品,导致买卖合同违约。
问:你是通过什么方式得知加对方微信可以低价买到品的?
答:是朋友圈的好友发送的信息。
问: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闻”、“问”诊:通过与当事人张某的交谈得知两人的信息交流主要都是通过微信交流,那么两人在微信上的文字及语音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口头合同效力?案例中的约定能否定义为口头合同呢?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用行息息相关,如在菜市场买菜、商店买衣服,超市购买零食等。口头合同在及时清算结帐的交易中非常常适用。它本身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简易便捷,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3]而笔者认为在这里的“语言”可以做扩大解释应当包括微信、QQ等网络社交软件中的语音。笔者与对方的行为交流主要发生在微信平台上,双方的行为客观上既没有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主观上也没有非法的动机和违法的目的。因此双方行为构成了口头合同法律关系。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这个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实行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中的一项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笔者认为这里的“通讯设备”也应当包括微信、QQ等网络社交软件。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因此从法律的规定和口头合同的适用情形可
以清楚的得出当事人张某与对方之间的口头合同关系成立。
加大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宣传,引导在校大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近年来,网购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最大的网络普及者和使用者主要集中于当代大学生。据调查显示,2016年315维权日,网购的相关投诉占全部投诉的25%,成为数量最多的热点投诉。然而网络法律法规尤其在网络购物方面的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消费者网络购物时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大学生群体应作为重点的保护和加强网购教育宣传的对象,治病于已然,不如防患于未然。
首先,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当代,大学生应当首先学会懂法,大学生应当自主学习与网络购物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那么针对上述的案例,出现后应当如何解决?首先可以先行与对方交流协商,协商未果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介入解决。当然也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但是往往由于大学生网购物品的价值不大,所以大学生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认为诉讼的方式得不偿失,这也是目前法律解决此类问题时面临的困境之一,既需要消费者加强依法维权意识又需要国家层面积极解决。
其次,大学生应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要在网络上盲目转发信息,正如本起案例的当事人张某就是在接到朋友在朋友圈转发的信息后,也是基于对朋友的信赖才进一步发生了接下来的事件,与此同时张某为获取钱包的同时也按照指令将信息转发给朋友圈的每一位朋友,在没有确认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随意转发网络信息。如果对方是故意涉嫌违法行为那么你转发的行为无疑为违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目前,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网络谣言。网友转发的网络谣言超过500次或被别人浏览超过5000次,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因此当代大学生一定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国的网购发展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属初春新生之芽,但它在大学生消费中作为一种潮流的现象和事实在我们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上演,鲜活生动的真实世界在为我们理论研究提供丰富的消费维权案例的同时,也反衬出我国在网购方面立法理论研究的滞后性,风起于青草之末,希望本文的浅薄之见能够成为一缕清风,吹起大学生网购法律保护的阵阵涟漪,那么笔者将幸甚至哉!
[1]刘新燕,陈志浩.大学生网络购物行为调查[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01).
[2]2016年版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现状调研与发展前景分析报告,报告编号:1700008[EB/OL].中国产业调研网.
[3]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怎样?[Z].广安法律咨询,2016-8-26.
*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10467033);2016年河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CX074)。
G645.5;G206
A
2095-4379-(2016)30-0047-02
张士凯(1996-),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2014级法律系在校生;通讯作者:任海波(1979-),女,汉族,河南安阳人,博士,河南科技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