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学课堂讲授法的思考

2016-02-01 05:48闻书宁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有效教学

杨 阳 闻书宁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关于行政法学课堂讲授法的思考

杨阳闻书宁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讲授法是教学历史上最为主要和传统的教学手段,始终是经济可靠并有效的教学方式。课堂讲授法传统系统的、连贯的法律知识,但教学过程过于严肃,不利于甚至扼杀了学生思维的碰撞,出现对法律知识的死记硬背,不符合现代法律教育的目的。应该在吸收其他法律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法的优点基础上完善课堂讲授法,克服单一讲授存在的缺点和学生被动学习的问题。

关键词:传统方式;课堂讲授;有效教学

在传授社会生活经验和生产经验的实践活动中,讲授方法是一种古老的、应用最为广泛的、知识覆盖面积最宽的传统教学方法。随着社会进步和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讲授方法不断发展成为最严谨的教学方法并盛行于各类学校。

一、课堂讲授法之优势

课堂讲授法可以使得学生们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多系统并连贯的法律知识,符合我国目前法律教育的状况。采用课堂讲授方法,一个主讲教师面对几十甚至上百位学生,最大优势就在于可以在有限时间里面最大限度使得更多学生受益。法学院主要以课堂讲授方法来解决教师与学生质量数量不平衡的问题。在国外法学院中,课堂讲授方法也是学生们获取权威教授传授知识的唯一机会。课堂讲授过程中的教师,有充分的主动性,易于控制所传递的知识内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向学生们传输很多知识,是学生获取任课教师劳动成果的捷径,在时间上是最为经济的一种方法。课堂讲授法传统系统的、连贯的法律知识,使得学生形成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的优势也是其他教学手段难以比拟的。

课堂讲授法直接向学生们展示教师思维方法,有利于学生法律思维逻辑和法律理念的培养。一堂好的法律课可以向学生们展现教师精妙的思维和逻辑推演,便于传授针对一些学术问题的特定的思维方式、方法。对于本科法学学生来讲,学会如何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极其重要的。法学教学离不开教师通过课堂讲授将自己的思维逻辑和形成的理解感悟传授给学生,特别是对一些较为抽象的法学理论的学习更需要通过课堂讲授来具体阐明。

二、课堂讲授法之不足

传统课堂教学是一种教式的教学模式,即课堂教学注重知识灌输、理论传授,这种教学模式使得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充当着知识的化身、绝对权威的角色,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治学条理性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教学过程过于严肃,不利于甚至扼杀了学生思维的碰撞,出现对法律知识的死记硬背,不符合现代法律教育的目的。现代意义上的课堂讲授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积极与教师的思路保持一致并产生共鸣,不仅要强调教师的教,更加注重学生的学,要求学生在课堂讲授中主动积极参与展开谈论,发挥主体作用,运用法言法语表达思考过程,从而锻炼法律逻辑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实现法律教育的目的。

法律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才,实际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实际问题与法律的关联系不可能清晰的摆在学习者面前,需要学习者挖掘,课堂讲授方法在这个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限制的。一方面,我国现阶段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划分或者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主要就是法律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对现有法律条文的解释,重在原理,忽视实际操作能力训练。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纠纷,并不仅仅靠条文的纯粹分析就能够解决,条文的分析还必须和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冲突、特定文化道德和社会状况结合起来,依靠课堂讲授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

三、课堂讲授法之建议

针对我国高中起点的生源的法律教育,学生不具备系统的自然学科或者社会科学知识体系,还没有法学基本理论的功底或者掌握某一法学专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也不具备单独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课堂讲授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仍然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

如果一味地强调课堂讲授作为法学教学方法,忽视其他教学手段综合应用,必然导致课堂讲授的缺点无法克服,应该在吸收其他法律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法的优点基础上完善课堂讲授法,克服单一讲授存在的缺点和学生被动学习的问题。

课堂讲授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启发式课堂讲授就是不错的选择。启发式教学就是要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和心理特点,要求教师善于提出一些学生觉得要解决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引导学生逐步与教师合作、跟踪问题,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主寻找结论。如果教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能把知识教学、发展智力、思维教育三者有机结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那么这样的教学就是具有价值的。

总体而言,基于目前法学教育情况和培养模式,课堂讲授法有其自身独特优势。我们需要改变的是讲授过程中的灌注方式,改进与其他教学手段的配套使用、灵活搭配,增强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

[参考文献]

[1]沈福俊,邹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关保英.行政法案例的范畴及价值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3(1).

中图分类号:F713.5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82-01

作者简介:杨阳(1978-),辽宁沈阳人,女,回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闻书宁(1992-),辽宁铁岭人,女,锡伯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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