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滋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浅谈中国传统社会现代化的法治转型
顾滋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进行着翻天覆地的传统社会现代化转型。社会转型给中国的政府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规则的变换、秩序的混乱。法律作为重要的社会规则之一,即要衔接又要创新,更要统领转型全局。随着外部压力的加剧,中国在法治转型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变法的幅度、立法的成本以及与社会现实相衔接的问题。
关键词:乡土社会;现代化;转型社会;法治转型
一、中国的转型社会的基本特征
中国改革开放至今,传统社会一直进行着翻天覆地的现代化转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具有不同于“常态”社会的特点。社会转型期指社会转型所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过渡时期,而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可称之为转型社会。
在这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转型社会中,发展给民众带来生活质量提升的同时,新闻媒体报道的触目惊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女子失联新闻,无辜路人被砍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在1978年至2009年间,中国年均GDP增长达到9.9%,换言之,现在的GDP已是原有16倍之多。虽然中国转型社会在经济发展中伴生着众多问题,但我们也应肯定社会文化经济的进步。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源,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的权力结构、权威观念等的更替,与公众所追求的稳定性与可期待性之间的深刻矛盾。中国转型社会,围绕“变”这一主题,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一)利益结构的重建
随着社会发展分化,社会制度体制的转变,原有的利益结构不断被打破,新的利益结构在重建。利益结构重建是社会转型的基本内容,也是其他领域转型的基础。在利益结构重建意味着社会权利和资源的重新分配,也使得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角色相应发生改变。再分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与各群体成员能力和机遇的不同,也会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提出新要求,使得某些领域产生矛盾与冲突。
(二)旧有权威规则观念的变化与社会权力结构的转换
社会权力结构决定着社会秩序与稳定。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会以看不见的方式推动新权力结构代替旧有权力结构。权力结构上位者确定了社会成员权威的规则观念,权威的规则观念包括领导、模范、指引、规范、团结、激励社会成员的作用,可以动员和配置社会资源和力量,以达到社会运行的目标与秩序的权力。[1]这种权力,是社会成员对权威的规则观念认可的结果。在社会转型期中,出现了太多新因素。旧有规则的保守型,与新因素及其发展要求产生冲突。传统权威的规则与观念在怀疑与挑战中,逐渐没有被新观念与规则替代。新规则成为权威,要经历的是获得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的认可。因此,两种规则观念冲突也滋生了矛盾。
(三)社会制度的变迁
建立在原有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基础上,维护既得利益的社会制度,随着基础的变化,也开始向新社会制度变迁。社会利益结构和权力系统的维持和稳定以及对社会资源的配置,都是通过特定的社会制度来实现的。反之,社会利益结构与权力系统也决定着特有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交往和实践方式,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定式,也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方向。代表社会转型方向和推动这一转型和变革力量的群体与代表旧有的社会形态并力图阻止社会转型群体之间也会有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
(四)价值观的多元化
在转型时期,社会出现各种新因素,而传统价值系统无法将它诠释并整合进自己的体系中,当这些新因素不断积聚,从中孕育出新价值观念,并对传统价值系统提出挑战与质疑。在主流价值观不再权威时,社会价值系统就处于多元价值交互作用的状态中。多种价值的冲突也伴随着矛盾与冲突。
(五)社会失范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成员,会因为对于生活和未来的不稳定与不可期待、社会成员间的竞争与冲突催生心理焦虑、对生活的价值,方向的模糊产生迷茫。社会的对立与冲突,也会内化成为民众内心的矛盾,导致对社会既有行为模式、制度规范与价值观念普遍怀疑、否定,而新行为模式、制度规范和价值观念又尚未形成或尚未被普遍接受,民众自身行为缺乏明确的目标、方向和社会规范约束,常表现出一种相互冲突、无所适从的混乱状态,使得社会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
二、传统社会现代化
(一)传统社会基本特征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从原始社会末期起便已经形成,奴隶制因素、地主制因素、自耕农经济以及其他多种经济因素长期并存。[2]古代的奴婢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生产资料所有者完全占有生产者正是奴隶制的典型。在地主所有制中,地主阶级主要通过租佃,以实物、地租等剥削佃农的同时,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也长期作为补充。自耕农更是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在各新王朝中还占有很大的比重。在这一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官僚专治的集权国家,诞生出“公”和“私”两个控制系统。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斗争,主要体现为王权与“绅权”的斗争。[2]两股势力在相互斗争中,又相互妥协、相互利用。国家系统利用各级行政系统,直至县、乡,依靠军队、法律等政治力量及其他方面力量实现控制,而在“乡族”对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和管理。而地方割据与阶级斗争正是“公”与“私”两大系统的冲突的典型形式。在“公”“私”两大系统中,乡绅是承上启下的重要阶层。国家利用察举、科举等社会流动制度,将地方的精英分子与有钱有势之人吸收入政权体制,乡绅也因此拥有了双重身份。
在“公”与“私”两大系统的冲突与相互利用的互动过程中,中国传统社会流露出来基本特征:
1.传统社会的成员生活网络是非常狭小的
芝加哥大学教授杜赞其在研究中国华北农村时发现,当地乡民生活网络大致是一个半径为30公里的区域。
2.在这一狭小的生活空间内,居民之间的关系往往是立体、多维的
他们之间也许既是邻居又是亲戚,既是师生又是合伙人。
3.在传统社会中,道德规则比法律规则更为重要
熟人之间对于其履行能力是很清楚的,同时若其提供劣质产品,带来的后果也会是更多的是道德性的惩罚。
4.传统社会自身有内在的秩序
在此社会中,没有天灾人祸、外敌入侵,他们不依靠国家法律干涉,也能在内在的秩序中平静的运转。这些秩序在成员间千百年来的互相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所有人自然地对规则承认并遵守。这些内生规则也会随着时代前进而缓慢的变革,缓慢到人终其一生都会认为规则形成与变革是理所当然的。
由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由于其人与人关系如此立体,其社会便具有相当的封闭性。因为陌生人很难再短时间内建立如此稳固的人际关系。在本族人与外族人发生矛盾时,小型熟人社会会表现出优先关注本族人的利益而选择牺牲外来人的利益。2.由于其封闭性,各自的规则、风俗、语言、文字都愈发加固其封闭性。3.在当地,人们不需要专门的立法机关和人员,往往通过规则或者处罚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即可,如若发生无法立刻解决的纠纷,当地以“绅权”为代表的,公认的人来解决纠纷。相对而言,县镇府上下几十人,往往事务并不繁忙,许多县官、高级官员都有足够的时间吟诗作画。
(二)现代化
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也是在一直演变的。从初始的“西化”、“欧化”之后,历经多次概念的变换,至今也没有公认的定义。在本文中,现代化主要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即工业文明代替农业文明,经济落后国家在经济、技术赶上世界先进水平,民众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
与以往社会变革引起的社会关系变化相比,传统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陌生化。现代化鼓励陌生化,个人在现代社会中最好仅作为生产力单位。法律规则也鼓励人与人陌生化。“别亲疏,殊贵贱”的人际关系格局既带来了公民人格的不平等,也导致了横向社会关系的“熟人规则”和纵向社会结构的“特权规则”的流行,极不利于规则意识的培养。[3]
总体说来,分析传统社会现代化引起的变化,可以通过对比传统社会的特征与现代社会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们从半径为30公里的生活网络扩大到一个巨大的生活网络过程中,人与人的交往变得频繁而不可避免。各地的规则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如果不同,将会让人的交往产生很多无谓的成本。因此现代化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规则语言文字的统一。
2.现代化无情地敲碎由于小型社会的封闭性。人们被迫要与陌生人交流,不断陌生化,追求短期交易,一次性博弈。可想而知,交易风险增大了许多。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法律与行政力量保护,因此法律的重要性与行政力量将得到增强。
3.社会变化节奏十分的快,乡土社会的内生秩序自发缓慢变革无法跟上社会的节奏,法律作为更优的制度性替代品,必然要能通过一定法律方法,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国家与社会。
三、法治转型的问题
中国当前三大转型,一为经济转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二为社会转型,中国社会逐渐倾向民主政治、多元文化、城乡一体以及国际化、全球化;三为法治转型,从局部的依法而治转向全面的良法善治。[4]
为满足现代化的需要,一概而论的立法或者修改法律,即通过对各个社会需要以及原有规则进行理性思维,进行立法或者改法,再通过强制力保证实施而进行推行,确实是一个行而有效的推行新型法治的方式,但也会带来以下矛盾。
(一)法律与社会原生规则并不等同。因此我们需要强制力保证实施,需要一个层层管制的官僚机构来赋予强制力。
(二)由于社会的陌生化,社会同样需要一个行政力量来保证社会和谐。行政权力拥有扩张的趋势,法律有一个重要的义务,就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在社会转型中,如若只是进行立法,那么会陷入一边利用法律扩张权力,一边又要求法律限制权力的扩张的境地。
因此,法治转型也应向现代化方向拓展。法律现代化包含两层含义,既指从传统人治社会到现代法治社会的历史性变革,又指法治由传统型到现代型的历史转换。[4]法治现代化是包含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及法律文化在内的,全方面的变革的过程。法律现代化的改革,是与改革开放同步的,具有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是与中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如何利用好中国特色推进法治改革而非阻碍法治改革,应注意法治与社会原生规则的衔接以及转型的力度与幅度。
在转型社会中,中国模式深刻的体现在了很多方面。
在变法问题上,政府与社会都坚持必须得变。但是,变法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变革与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动荡。在短期上,变法与法治是不可兼得的。在一个变化的社会上,社会显然是无法保持原有秩序的。社会动荡和变革,在触动甚至摧毁原先社会中非正式但却是主流的秩序,甚至会打乱在现代化进程中可能正在形成和成长的,回应现代社会生活的新规则,造成一定程度的无序。但这种相对的无序,虽然在短期上会破坏秩序,实则从长期来看,是对理性预设的现代生活的规则的推行。但持续的动荡,会使得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无法提供足够的时间让合理的新秩序得到大家的认可,记忆,更加无法作为正确的制度积累下去。持续而反复的变法不是在建立秩序,而是在破坏秩序;持续而反复的变法不是在建立法治,而是在摧毁法治。[5]如何衡量变的幅度,变得格外重要。在中国,由于强大的行政力量的保证,变法往往有惊无险。这并非是政府的有恃无恐,而是由于民众高度的同质化,使得新制度能不受质疑的在现实生活中推行下去。
在立法问题上,与变法问题相对应的,政府的态度也相当坚定:立,当然立。在立法上,作为后进国家,中国参考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法治现状,制定法律,是很正确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我国社会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内生规范。立法不应该抛弃原有的流行于社会中的习惯性秩序。大法学家哈耶克认为立法有潜在的危险,不仅在于近代以来立法一直是同国家的合法暴力相联系,更在于的是对于立法的理性有一种过分的迷信,将法律等同于立法,同时将那些社会自生的习惯、惯例、规则完全排除在外,视其为封建的、落后的,应当废除和消灭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内部生成和自发调整。过多的利用制定或者修改法律以达到“加强法治”的目的,无异于缘木求鱼,因为在制定、修改并推行的过程中,已经在破坏原有法治了。
如上文所说,变法与立法都需要有强有力的国家权力来推行与落实,尽管现代社会中的法治已经与国家权力不可分离,但从根本上看,法治所要回应的是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5]法治的着眼处应该是社会生活本身,规则应当与社会生活内生秩序相衔接。如若我们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缺乏对社会内生秩序的承认,往往表现出与社会缺乏亲和性,社会会显得僵化,仅仅是按照法律规定而难以调动个人能力与个人之见的相互合作。计划经济,中国市场、社会所经历的一切便是最好的例证。当然,在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国家可以且的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换言之,政府力量运用合理,能够帮助市场,市场也会因为政府的过度干预而缺乏活力。与此同时,如果以国家权力去大力推行法治,则极有可能会以另一种方式强化国家权力。
对于中国社会,不管是现在的农村地区,还是所谓的城市地区,熟人社会的行为习性大大的存在,甚至说,从根本上而言,即便是在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城市中,也仍然是一个“网络化的熟人社会”。现代法律其实往往是以陌生个体为前提的,但“熟人规则”和“特权规则”仍然是民众很重要的思想基础。这种现实中,如果过分强调法律的现代性或前瞻性,强调回应现代陌生人社会,法律就会和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失去联系。[5]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十分亲密,人与人交往往往遵循着原先熟悉的规则,秩序。由于法律的某些强制性,推行与现行秩序不合的规则是必定的。不可否认的是,相当多的社会秩序是有“可教化”的潜质的,比如交通规则、公共道德(显然公共道德是被前文化教化的结果)。但若某些社会秩序并没有被改造的必要性,法律一味移风易俗,改造社会,使得法律服务的对象,也就是普通老百姓,从中获利很少,那么法治本身也失去了意义。
在探究众多问题之后,我们也应关注到,中国社会的法治现状也在飞快的改善。由于社会发布和获取信息的成本越来越低,我们整个社会也在飞速的“文明化”。我们在抱怨法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一边设想并期待更好的法治的到来。微博微信新闻报道,都在给整个社会进行法治教育。社会越来越透明化的同时,社会交往也越来越简便。之前提到的,传统社会缓慢到个体以生命为单位都无法感受到的秩序的改变,在我们当前社会中,同样也发生着很多缓慢的改变,当然比乡土社会的变化快速的多,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整个社会正在往好的方向发展,法治的基础“市民社会”也正在形成,法治也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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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11-03
作者简介:顾滋民(1991-),男,汉族,江西上饶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