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中的物进行思考

2016-02-01 06:03何可靖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物权范畴民法

何可靖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城供电局,广东 惠州 516000



对民法中的物进行思考

何可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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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于“物”的研究从来不曾停止,这也是保障人们对于物的权利的重要基础。基于此,本文对民法中的物进行分析思考,就物在民法中的意义,物的内涵和外延的厘定进行分析。并就物权的分类和物的标准进行探究,以期能够为物权完善提供支撑,能够让“物”更好地为“我”所用。

民法;物的意义;物的内涵;物权分类

在民法中有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即“人”与“物”的概念。为了保证民法的公平性,以及实施的顺利性,针对“物”进行研究必不可少。“物”作为与“人”相对应的概念,在法学界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并成为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于物的认定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地观点,并没有给出一个精准的定义,这就给对“物”进行判断带来了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物”进行研究也已经成为现实需要,如何让“物”的表达更加准确,如何让新事物都纳入到“物”的管辖范畴已经成为法学界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也逐渐成为相关人员研究的重点。

一、物在民法中的意义

(一)物的范畴

“物”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日常生活,并非一开始就是法律领域的概念,物的民法意义与其日常意义有着一定的共同之处,但是并不完全一致。物这一概念虽然与“人”的概念相对,但是在社会中,人、物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线。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财物的时候,财物和交换之间不存在明确空隙,“存在”和“拥有”是一样的。最初对“人”与“物”进行划分是在罗马法中。其认为物是人以外的所有东西。但因为罗马法制定时期为奴隶社会时期,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关系,所以将出现的奴隶定性为有体物。一直到十五、十六世纪,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的出现才得以将奴隶从“物”中划分出来。这是因为在西方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人是法律主体,具有自由的意志和理性的存在,“物”则与之相反,“人”和“物”才真正得以明晰。“物”属于课题范畴,是主体支配的对象,只有做好“物”的范畴认识,才能对其权利进行更好的明确。

(二)物的意义

对“物”进行研究,能够更好的对其特定性进行限定,能够对其物权的清晰性更加深刻,能够满足物权公示的要求。只有做好物的研究,人的权利才能够得以实现。因此,物的意义非常深远,并非常具有价值。物是一种不自由的客体的存在形式,对物以不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宣布其所存在的关系,则可以让物的公式效应得到体现,从而使其他人对物权人的权利予以尊重,并达到排斥其他人干涉的目的。这也让物的特定性体现出来,只有具有特定性的物才能够实现物的权利,才能够让“此物”与“他物”分割开来,才能够让特定物为特定人所使用和支配、收益。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只有做好“物”的认定,才能够让“物”存于社会之中,才能够让社会处于安定之中。

二、物之内涵外延的厘定

(一)人体变异物

在物的概念中,无论任何时期都是被放在人的对立面的,这就要求对于那些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内容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人体变异物就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有些人认为,人体变异物具有物的一些性质和属性。但是在一些旧的思想中,我们是不能将人体中所分离出来的部分作为“物”来认定的,比如尸体,不应当成为物的范畴,否则其所涉及的伦理道德则有悖于社会伦理要求。但是社会学家则认为生死只是人的一生所需要经历的一个过程。无论是人身体的一部分还是尸体,在人去世以后都会造成价值上的严重损失。人体变异物依然是存在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的概念恰恰是相反的,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物”。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为了使人体变异物更加符合社会的伦理,法律并没有将其纳入到“物”的范畴之中,人体变异物具有特殊性。

(二)动物

对于动物是否是物的概念,一直备受争议。一部分法典没有将动物划分到物的概念中去。这些法典对于动物有着特殊的规定,给予它们特殊的保护。有的学者认为,将动物与物的概念分离出来也有益于体现人对于动物的喜爱以及关照的情感表现。在民法领域我们更愿意相信作为主体的人对物享有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我国民法中,人对物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会违反社会的规章制度,人可以对物进行任意处置。动物和普通的一般的物有所不同,动物是有生命的,比起其他客体物,其需要人们情感的投入,但是其本质上同样具有客体物的特征。笔者认为,物的外延应当具有开放性,对于物的定义也同样需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物对于客体物的支配虽然具有一定的自由,但并不是“随心所欲”,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而人对于动物的支配也同样如此,只有充分尊重物本身的属性,才能对物进行更好的支配和使用,才能够让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将动物纳入到物的范畴并不例外,反而是对物的属性的一种正确认识。

(三)空间

对于空间这一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与理解,有两位教授曾经将空间定性为物,但是,就对于物的一般理解来说,空间这一概念已经不在物的理解和定义范围之内。我们对于物的认识就是具有一种三维状态的特性的实体,那么这种情况下风、霜、雨、雪等就不再被纳入物的范围。然而随着现代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一些三维状态的效果可以通过人的视觉得以实现。所以说物的范围如果包括三维要素的话,就也需要加上固态、气态、液态的结构,这样是可以把有体物显示出来的。这种定义方法虽然“言之有理”,但是却模糊了“物”的概念,让物的定义变得更加难以界定。要将空间纳入到“物”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也看到,不断有学者再将空间纳入到物的范畴,很多国家也逐渐认同了空间的物理属性,但就笔者认为,将空间纳入物的范畴已然超过人们对于空间的客观理解,虽然应当将空间纳入到法律体系范畴,但是还是应当对其进行更加明确的认定为好。

三、物权的分类和物的标准

(一)所有权的客体

所有权将人与物的关系进行了界定,其表明了权利人与物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表现为经济价值,也可以表现为情感价值。也就是说,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拥有的物既可以作为经济财产只撇,也可以作为个人价值认定。

德国法学家对于所有权客体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规范模式,一种是对有体物的认定,也就是我一般意义上所认为的物,另一种则是无体物的认定,也就是著作权、工业权等权利的认定。我国法律沿用了德国法的理论,通过对其模式的学习,将所有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分离开来,建立起了相应的权力体系,并将物权与其他法律的分工进行了分离。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虽然对于所有权进行了划分,但是也增加了人们行为的成本,所有权的客体明确化是保证所有权能够真正得以形式的重要标准。同时,对于一些违禁物品或者有害物品的所有权也需要进行明确划定,并不能因为政府对其收缴而被认定为侵害了所有权人的权利。因此,公法、私法上的所有权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公法上的相关行为转化成为所有权“不发生”的私法规范也需要进行慎重考虑和斟酌。

(二)他物权的客体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他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通过法定的意旨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进行组合。依照这种理论来说,他物权应当作为所有权客体标准不可逾越。然后,其事实与之相反。他物权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其与所有权在客体上有所不同。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现实生活中,他物权总是与债权具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其有溢之于债权之外,因为你其对物具有支配的绝对性和效力性,折让其与所有权又具有相似之处,因此,他物权成为介于所有权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权利象征。通过他物权的存在,让所有权与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等权利连接在一起,让他物权的经济效能表现的更加突出。在对他物权的客体进行标准划分的时候,必须要对其客体标准和主体标准进行明确,只要其与此不矛盾,那么就可以进行他物权客体的认定。

四、结语

民法中物的概念非常重要,其对于我国民法的完善以及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更加有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让人与人之间能够更加和谐的相处。相关学者还需要对“物”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和理解,通过对“物”的概念和定义,进行明确的划分和认定,来达到对其权利的规定,让人们能够更加“放心”地对物进行支配和使用,真正做大“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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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0-0075-02

何可靖(1984-),男,汉族,江苏淮安人,法学学士,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城供电局,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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