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与答案
编者按 :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贯彻《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2010—2014年)》提出的“创新方法,形式多样”的培训原则,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了“习题与答案”,特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就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及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编写成习题,并以当期刊问题下期刊答案的形式,供执法人员自学。执法人员可以自选习题进行作答,凡将答案反馈的,《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和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共同出具学时证明(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1. 简述并举例说明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本习题0.3学时)
答: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即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兽医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行政相对人对甲市乙区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甲市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简述并举例说明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本习题0.3学时)
答:《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动物防疫法》的授权获得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的行政管理权,从而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并独立的承担因行使行政管理权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直接管理者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地方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简述并举例说明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兽医主管部门委托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本习题0.4学时)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防疫法》的职责,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的诸如兽药、饲料等行政管理权,不是来源于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而是来源于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不能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名义实施,必须以委托的兽医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兽医主管部门承担。因此,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兽医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委托的兽医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管辖。如,甲市乙县的兽医主管部门委托乙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兽药行政管理权,行政相对人对乙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乙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向乙县人民政府或甲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
(习题的参考材料见本期“培训园地”文章)
1.简述并举例说明我国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情形。(本习题0.5学时)
2.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的含义。(本习题0.3学时)
3.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本习题0.2学时)
(责任编辑:白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