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南湾水库法律保护对策研究

2016-01-31 03:57王如晨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南湾环境法信阳

张 奎 王如晨

(464000 信阳学院 河南 信阳)

信阳南湾水库法律保护对策研究

张 奎王如晨

(464000信阳学院河南 信阳)

本文以新修改的《环境法》为视角,对信阳南湾水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信阳南湾水库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信阳南湾水库的水资源,为构建生态和谐信阳提供法理支撑。

南湾水库;环境法;法律保护

一、信阳南湾水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信阳南湾水库法律保护的现状

2010年,信阳市政府制定的《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规划、坚持统一管理、坚持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开展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条例将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等级,对保护区内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禁止的污染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实施以来,信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问题,南湾水库保护的相关部门将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南湾水库的环境和水质有了一定地改善。但随着旅游相关产业的开发,南湾水库的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2015年1月起实施的新《环境法》,号称史上最严厉的。新修订的《环境法》对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以及法律责任都有重大修改,从宏观上对我国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也给南湾水库保护带来了新的契机。正是因为有了国家和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南湾水库的水污染问题才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二)信阳南湾水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南湾水库保护的最具体、最详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其是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的,两者都是在2015年新《环境法》没有修改之前制定的,旧条例与新《环境法》存在严重脱轨情形,相应的立法没有能和新《环境法》的具体原则、制度和法律责任衔接。

从司法层面看,南湾水库的环境污染并不是由一个主体所造成的,而是由多个行为主体所构成,这些行为主体既是污染者,又是受害者,所以他们不会把自己当作诉讼的原告去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于实施污染的主体居住过于分散,南湾水库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将是一个漫长而又浩大的工程。自《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信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关于信阳南湾水库水污染的案例少之又少,司法部门对水污染问题的案例并没有过多的重视。而一旦造成污染损失,受害者又会出现状告无门的现状,使得污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

从执法的方面来看,对南湾水库有执法权的不仅包括信阳市政府、浉河区政府、信阳市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还包括信阳市国土、林业、建设、财政等部门。如此庞大的管理监督部门在缺乏统一领导时,一旦产生污染,对违法者的惩处会很不明确,由于权责不明,还会导致相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怠于执法、执法不严情形的出现。这样,就会导致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对产生的污染也不能进行及时地治理。

二、信阳南湾水库法律保护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南湾水库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水库水资源保护的单行性法律,已经修订的新环境法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此只是宏观上的规定,即使在内容上有所涉及,但是对于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更不会采取分类控制的技术标准来实行不同的管理控制,所以为控制南湾水库水资源的污染问题提供法律保障迫在眉睫。根据新《环境法》,建议对旧的南湾水库保护的法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立法机关可以进行实地考察,根据社会的发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治理与发展的单行法规。此外,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进而对《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大修,使其能够和现行的新《环境法》的相关制度和原则进行衔接,真正建立起南湾水库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健全南湾水库保护的司法保障制度

南湾水库环境污染问题可能是多个主体共同行为所导致的,其并不像普通的刑事或者民事纠纷中原告那样具体。目前,水污染责任的认定上难度较大,困难重重,南湾水库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纠纷较少的进入司法领域,污染行为很难得到环境司法的矫正。因此,信阳市司法机关要注重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受理,尤其要对引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地重视,可以考虑设立环境法庭以应对南湾水库可能出现的环境纠纷。同时,信阳司法机关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受理体系,注重对案件的了解,审判,使更多的市民能够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使更多的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情况,信阳市司法机关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做到: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明确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审理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费的缴纳办法。使出现的南湾水库公益诉讼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地解决。

(三)加强南湾水库保护的执法

明确南湾水库保护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执法,对违法者一定要执法严厉,执法者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对处罚力度和现行《环境法》不符的地方做出修改,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各职能部门应该通力合作,不推诿责任,使用

刑事处罚、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多种惩罚方式,根据污染行为的严重性采取有层次性、可操作性且针对性强的法律惩处措施。此外,对于执法队伍要进行相应地调整,合理吸收执法、懂法人员进行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保证执法的公正。考虑将执法工作列为执法工作人员考核的指标,对南湾水库保护有必要在执法中实行领导负责制,切实保护南湾水库的水资源。

[1]张洪霞.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优化调度的思考[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1,23:59-61

[2]沈涛文.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原告资格之反思——基于宪法原理的分析[J].当代法学,2013(1):61

[3]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张奎,男,硕士研究生,信阳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王如晨,男,本科,信阳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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