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奎 樊 瑞
信阳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论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的法律机制
张奎樊瑞
信阳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南湾水库保护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对南湾水库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的理论依据进行探讨,并分析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的法律现状和问题,构建出南湾水库保护的法律机制,以期为南湾水库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公众参与;南湾水库;法律机制
(一)公众参与的内涵
公众参与是环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资格,公众具有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和司法救济权。可见,公众参与具有重要的功能,其使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行政机关掌握的环境资料,对环境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向政府咨询并得到及时的答复。在环境管理决策中,公众能够以决策者的身份进行参与,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当发现政府的环境管理活动存在问题时,公众又可以实施监督权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此外,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及时诉诸法律,获得司法上的救济。
(二)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的必要性
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是环境保护的主要难题,南湾水库保护也不例外。但是,如果公众能够参与南湾水库的保护,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难题。首先,公众可以将南湾水库保护视为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样就会给南湾水库保护省去大量的成本,就能将节省的成本用到南湾水库的维修和污染治理上。其次,在南湾水库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配合,配合执法部门公正执法,并对执法者进行必要的监督,不但能够使执法者公正执法、降低执法成本,还能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将惩罚所得用到南湾水库的治理中去。最后,一旦出现南湾水库的污染,司法部门需要大量的证据对违法者进行惩罚。而在南湾水库保护中证据的收集往往涉及的面十分广泛,如果公众能够主动参与其中,就能够及时地掌握违法者的违法证据,使违法者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快速地进行惩罚,所得款项才能够用到污染治理中去,这对南湾水库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一)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的法律现状
南湾水库保护现阶段公众参与原则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2010年实施的《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对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是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在上位法方面,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可以说,新环境法赋予了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丰富的内涵。
(二)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立法保障公众参与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南湾水库中公众参与原则目前在立法中还不够衔接。最直接保护南湾水库的法规《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的,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2015年实施,在公众参与原则方面,南湾水库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现有的国家法律出现一定程度的脱节。在公民环境诉权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适格情形在南湾水库保护方面过于单一,严重影响公众司法权益的救济。在南湾水库相关的信息方面,还存在不透明的情形,不利于公众参与南湾水库的保护。此外,即使有些公众参与到南湾水库的保护中,但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导致公众无法参与南湾水库保护的全过程,束缚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信阳还没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这也阻碍着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的可能性。
(一)完善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的法律前提,因此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指引下,必须及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继而才能对《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修改。结合南湾水库保护的实际情况,在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方面,公众的环境举报权、环境诉讼权和环境行政听证权必须在法律或法规中具体的体现出来。具体来说,公众对南湾水库污染事件的举报必须有制度保障,不仅要保证其享有权利,更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南湾水库污染诉讼中,公众能够以原告的身份进行诉讼,法律应该赋予公民对南湾水库污染诉讼权利;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南湾水库的建设规划,政府必须组织公众进行听证,对公众提出的问题没有解决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二)健全南湾水库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全过程制度
负责南湾水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将南湾水库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相关信息对南湾水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南湾水库水环境质量、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行政处罚、排污征收和使用及污染物种类、名称等进行信息公开,方便公众参与其中。对南湾水库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公众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公开,并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要保障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的全过程。首先,对公众参与南湾水库
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特别是对纯粹公益性的公众参与应该设立专项基金;其次,对公众参与南湾水库保护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法者的报复;最后,鼓励公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南湾水库,将南湾水库保护工作渗透到每个公民身上,并提供技术、资金等支撑,让更多的公众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切实融入到南湾水库保护的全过程中。
(三)成立NGO组织参与南湾水库保护
NGO组织在环境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其不但能有效地保护环境,更能使更多人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环境保护中去。南湾水库的保护无疑需要这样的组织,针对信阳还没有环境保护的NGO组织,信阳市可以考虑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属于信阳特色的环境保护NGO,相关部门对可能成立的NGO进行积极的指导和帮助,降低成立NGO的成本,使关心南湾水库的公民或法人能够及时成立这样的组织,及时地融入到南湾水库的保护中去。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NGO有权对南湾水库污染进行诉讼,这就解决了南湾水库污染中公益诉讼原告单一的情形,也可以利用民众对南湾水库保护的热情更好地保护好南湾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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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
A
2095-4379-(2016)30-0198-02
张奎,男,硕士研究生,信阳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樊瑞,女,硕士研究生,信阳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