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研究

2016-01-31 03:57尹相丽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辩护权刑诉法办案

尹相丽

(30000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天津)

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研究

尹相丽

(300000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天津)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律师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介入在时间上提前、在范围上扩大、在程度上更深,将有更大的作为和影响力,同时也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检律关系;新型;良性互动

随着新刑诉法深入贯彻实施,检察办案人员和律师深入接触、交流和相互配合,二者之间关系有所缓和,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一、当前检律关系现状及问题症结

长期以来,检律关系呈现相互理解和配合少,彼此设防和互相猜忌多,甚至在检察权与辩护权的博弈中,多有打擦边球、闯红灯、搭顺风车的态势。造成这一现状既有历史文化层次原因,又有制度层次症结和人为因素,主要为以下问题症结:

(1)检察办案人员传统的重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的执法办案理念是影响和谐检律关系主要症结。刑诉法修改前,我国长期在刑事诉讼中盛行注重打击犯罪而轻视保护人权的思想,将社会秩序的维护放在公民个人自由维护、救济之前,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沦为法律客体,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与司法机关无法形成有效的平等对抗。

(2)基层检察队伍老龄化、人员和经费紧张是检察机关给律师辩护权设置障碍的重要诱因之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一些基层院尤其是城区基层院检察队伍年龄结构老龄化,知识层次结构断层现象明显,编制超编、缺编、空遍现象严重,无法完全应对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辩护权扩张对检察工作挑战。

(3)极少数律师业务水平不高、职业道德素养低下是部分检察人员对律师不屑的原因之一。少数律师在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滥用辩护权,为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查明犯罪事实设置障碍,影响司法公正。

二、新时期对新型检律关系的期待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关键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合理分配制约检察机关诉法律监督权力,是加强对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防止公权力扩张后削弱公民私权,实现刑事法律制度设计的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价值有效途径。当事人及其律师辩护权的扩张,保障人权理念凸显、无罪推定法治原则基本确定是刑诉法修改后主要部分,顺应了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历史潮流和广大群众对公共安全、社会公正和执法公信要求,对转变传统观念和旧的控辩模式、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提供了机遇与挑战。

(1)新刑诉法和司法改革实践期待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前提下,加强控辩对抗与合作,在坚持以客观事实为终极目标、以法律事实为客观标准价值理念引导下,加强检察办案人员与律师群体沟通与协作,审慎决策,坚持证据标准,共同查清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事实,优化刑罚权配置,实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功能。

(2)律师辩护权扩张和当前党中央开展的改善民生、优化发展环境,期待着检察执法办案环境和律师执业环境有所改善,要求控辩双方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权和意志自由权的前提下,改善分工制约工作关系,在彼此尊重、互相谅解、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加强交流,共同延伸民生诉求窗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新兴网络媒体的兴起和广大网络群众公众精神和法治精神的觉醒,要求检察机关要在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前提下,加强指尖上和脚板上工作力度,提升舆情监控能力和风险决策能力、办案线索研判能力,期待着检察机关、律师转变观念,抛除对抗、不屑、不满情绪,减少职业道德伦理价值冲突,建立互信关系,对网络炒作非真实案件信息、舆论浪尖上案件处理情况保持理性、克制态度,防止不法份子利用网络绑架民意,引爆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具体路径

(1)严密法网,细化实化刑事法律关于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高律师关于发表意见、强制措施适用、非法证据排及申请回避、提请法院和检察院调查取证话语权,明确律师限制会见权具体条件及权利救济措施。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确定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机会、条件平等权利,使检察机关和律师群体具有相互对应和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明确律师辩护权弃权与实失权界限及程序救济途径,在正视律师辩护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与使命、坚持控辩均衡的平等观、在公正与效率协调的前提下,改革相关立法,完善相关救济机制,优化律师辩护权和刑事司法职权,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提供制度保障。

(2)整合资源,加强检察机关和律师沟通,为检察机关和律师良性互动和平等对话搭建平台。公正是诉讼的生命,程序的公正更具有说服力。通过严格适用诉讼程序,合理扩张律师刑事诉讼程序,使正义能以控辩双方和广大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3)加强检察队伍和律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法律共同体职业道德伦理价值,铸造检察官和刑辩律师良好形象。①要以职业操守为魂,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供思想基础。当前社会形势日益严峻复杂,人民对法治建设的期待以及法律共同体肩负的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对检察机关和律师职业能力、遵纪水平和工作方式提出了更高、更新、更系统的要求。只有提高法律共同体职业素养,规范法律共同体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下的阳光职业行为,有效防范检察办案人员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等以及律师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才能以自身硬实力和软实力让彼此认同、彼此信服,建立互信合作关系。②以良好互动为借力,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搭建平台,提供正能量。要在法治大局理念引导下加强检察机关和律师群体交流,通过从律师群体中选聘人民监督员、信访接待员、法律咨询委员、检察队伍讲师团讲师、优先从适格律师群体中招录、聘任检察官等方式,加强人才交流,畅通沟通途径;要在坚决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和律师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加强观点交流,通过共同举办普法宣传活动、辩论会、论坛征文、会议交流等民间、官方、半官方组织活动方式,强化检察机关和律师这一共同体对刑事政策、司法解释、证据证明力模糊地带、非法证件排除机制、防止冤假错案等领域的交流,共同提高法律共同体的专业化水平。

尹相丽,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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