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乔
(101200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论法律与社会现象
王 乔
(101200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法治建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不断完善,而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特别是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着重就法律与经济基础、政策、道德的关系进行一定的分析,以便在某种程度上明确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作用,从而促进法律的完善。
法律;经济基础;政策;道德
“法律”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此我要论述的是广义的“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律作为社会的规则,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切联系。在全部社会现象中,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等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
第一,法律不是孤立产生和发展的,而是以一系列社会因素为基础的。奥地利法社会学家埃里希说过,“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①第二,社会现象对法律影响和作用方式和程度是形形色色的,各社会现象之间还存在交叉、渗透的关系,他们合力作用于法律,促进法律的完善。“法律作为社会的规则,它的生命力在于要融于社会”。②第三,法律处于社会有机体中,在受社会现象影响的同时,也反作用于社会,在保障、指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等方面起了积极影响和巨大作用。
经济基础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同物质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法律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再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最后,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须注意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的,但是“这并不像某些人为着简便起见而设想的那样是经济状况自动发生作用,而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是在制约着他们的一定的环境中,是在既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
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地被决定的。法律是在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同时,又服务于该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形式上的不同品性,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通过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并已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第二,法律是通过国家政权在社会生活中贯彻政策的手段。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政策的法律化,使政策借助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得到更好的贯彻。第三,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的实现,树立法治的权威。此外,由于法律与党的政策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国家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只有理解政策才能体认法律的精神,更好地在生活中实现法律。
综上,正确认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一致和不同,从而看到二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和互补性。
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意识形态,是由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并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它由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道德活动)三个部分构成。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先进与后进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标准去要求所有的人,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置基本道德于不顾的极端个人主义者。为了保护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威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增补、强化和保障的作用。尽管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靠强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保持长治久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体现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公众的承认,而且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对法律与具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现象的关系分析,可以证实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而且彼此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1]转引自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4页.
[2]李瑜青等著.《法律社会学经典论著评述》.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506页.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379页。
[6]韩明德、石茂生主编:《法理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王乔(1990.9.16~),女,籍贯:北京,学历:大学本科:毕业院校:首都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