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中的“墨法”探究

2016-01-31 11:57田喜辉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墨法墨家墨子

田喜辉

(26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墨家中的“墨法”探究

田喜辉

(26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墨家的学说中包含着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如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法律的核心,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天志”为“法仪”,借助上天的神权来构建法律的渊源;以“尚贤”来反映了小生产者参与政治,分享国家权力的愿望。但墨家的法律思想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明鬼。我们要做的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古代圣贤的智慧中吸取营养,为国家的法治发展贡献力量。

墨子;墨家;法律思想;春秋战国

一、墨子概述

墨子,名翟,先秦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局,科学家,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子提出的十大主张影响深远,在当时与儒家势均力敌,并称“显学”。《孟子》中记载:“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

墨家的学说,主要体现在《墨子》一书中,其中包含着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法律的核心,隐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天志”为“法仪”,借助上天的神权来构建法律的渊源;以“尚贤”来反映了小生产者参与政治,分享国家权力的愿望。但墨家的法律思想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明鬼。我们要做的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古代圣贤的智慧中吸取营养,为国家的法治发展贡献力量。

二、“墨者之法”的存在

《吕氏春秋"去私》中记载:墨者有钜子腹(黄享),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寡人也。”腹(黄享)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黄享)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予,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钜子可谓公矣。

大体意思是:墨家的钜子腹<黄享>,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说:“先生年纪大了,就一个儿子,我已经命令官吏不杀他了。对这件事先生要听我的。”腹<黄享>回答说:“墨家的法规规定:‘杀人的人要处死,伤害别人的人要受刑。’这是用来禁绝杀人伤人,是天下的大义。虽然君王让官吏不杀他,但我不能不行施墨家的法规。”腹<黄享>就杀掉了自已的儿子。

对古文的研读,笔者有如下结论:

(1)墨家中有过成文法,内容具体明确。如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2)墨者之法中有刑法的内容。如上文中的故意杀人罪要处死,故意伤害罪要受刑。

(3)墨家司法公正不阿。上文经常被引用为司法公正的典范。

(4)墨者之法“尚同”,巨子在墨法中居于最高位,具有独立的等级体制。

无论从墨家经典文献的研读中,还是对墨家历史的描述中,我们总能对墨者之法略知一二,细细探究,我们不妨大胆的去揣摩一下当时的墨者之法的概况,也不失一件新颖、激动的事情。

三、“墨者之法”的大胆探究

下面根据墨子的“非攻”、“兼爱”“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非命”、“天志”、“明鬼”十大主张及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礼崩乐坏的历史背景和墨子本人的其人其事来推测早已失传的“墨法”的内容。

1.“天志”的法律渊源

在墨子的整个法律思想中,“天志”是其主干。在当时,礼治思想占据主流,社会等级分明,让墨家的平等观念无容身之地。墨家为了宣传“兼爱”的主张,不得不借助于上天的意志,在墨子的著作中“天志”的精神就是“兼相爱,交相利”并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目的。墨者之法也会从此观念出发,认为墨家人所遵从的法度来自天志,并让墨者信奉上天的力量。

2.“兼爱”的法律核心思想

墨翟认为战国初期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大乱之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在于“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希望能创造一个“天下之人互爱护利”的“兼相爱、交相利”,“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的理想社会。

3.“一同天下之义”的体制

墨家认为,为了消除人人思想不同的混乱,就必须“一同天下之义”,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人民要“上同乎天子”,绝对地服从天子。这在《墨子》一书中体现的比较明显,如弟子在外必须宣传墨家学说,遵守墨家纪律,如果背弃墨家基本精神,墨家领袖有权随时把他招回。

4.墨者的权利

(1)墨者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存权。春秋战国平民“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墨子提出要解决这些问题。

(2)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这是“交相利”思想的体现。

(3)“官无长贵民无终贱”,提出“尚贤”思想。“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选任贤人治理国家。

5.财务规定——节用、节葬

墨子提出要节俭的思想。第一要求墨者要自力更生,各人从事其所能。“使各从事其所能”,通过各个墨者的所长来教育墨者从事不同的工作,如有农民、手工业者、商人、教师、官员。第二“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杜绝浪费,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即可,反对贵族们劳民伤财的各种礼仪。

6.墨家刑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墨者之法”中有史料记载的比较确切的规定。通过开头的故事我们可以得知墨者钜子对其成员不仅有权指挥权,而且可以掌管刑杀大权。但墨者的刑罚并不是没有度量的,如《墨子☒经上》说:“罪,犯禁也。”又说:“罪不在禁,惟(虽)害无罪。”意思是只要不犯禁令,即使有害,也不构成犯罪。其中“不杀不辜,不失有罪”意味着对待死刑这样的刑罚量刑也要慎重。

7.外交论断——非攻

墨家主张“兼爱”,国家之间也是是平等的,不论大小和强弱,都应该彼此承认和尊重利益。基于这个理论,墨家人的任务之一就是帮助弱小国家来阻止大国的侵略,墨家守城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墨者之法中同样应该提倡帮助弱小的人和国家。

本人对古籍中记载的墨者之法大胆探究,妄图还原历史长河中的墨家面貌,让这消失的墨家回到人们眼前。《墨子》一书是墨家的总纲领,墨家人的教科书,“墨者之法”也避免不了它的影响,再通过其他文献的只言片语来琢磨墨家的规范,希望能从中对当今社会的改革有所启发。墨子的思想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们所能做的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1]郭庆财.论语.孟子.老子.庄子——译注[M].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

[2]李剑,刘道英.墨子[M].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

[3]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上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229页.

[4]吴江.墨子校注下[M].北京:中华书局,2006.

田喜辉(1987~),男,汉族,山东省潍坊诸城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商法,2016年台湾东吴大学交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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